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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立法规划(2023-2027年)新闻发布会
2023-11-09 16:41  来源:办公厅  作者:喻健  摄影:曹伟

11月9日下午,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就《江苏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2023-2027年)》有关情况向社会进行发布、作出解读,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一级巡视员袁功民主持发布会。

发布会邀请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陈志红,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委员冯雷解读立法规划并接受记者提问。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2023-2027年)》有关情况

陈志红:一、立法规划的编制过程。编制本届人大立法规划,被列入省委常委会工作要点,是省人大常委会今年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从2022年7月至2023年9月,编制工作先后经历了前期准备、调查研究、论证起草和确定通过四个阶段。2023年7月14日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听取了规划编制情况汇报,研究形成了立法规划。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发布后,对我省立法规划文本和项目安排又作了对照、进行了必要调整。8月28日,省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立法规划,省人大常委会根据审议意见作了进一步完善。9月15日省委转发了立法规划。

二、本届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工作的总体要求。本届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工作的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准确把握“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中走在前、做示范”的重大要求,紧紧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和省委部署要求,紧紧围绕全省高质量发展所需、人民群众所盼,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坚持“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立法工作方针,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统筹立改废释,增强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努力提高立法质量和工作效率,加快形成与江苏现代化相适应的地方性法规制度体系,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推动、规范、保障作用,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为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江苏新实践、更好谱写“强富美高”新江苏现代化建设新篇章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为此,本届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工作确定五点基本要求,一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二是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全面领导,三是深入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四是强化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的制度供给,五是努力彰显立良法保善治的目标追求。

三、立法规划确立的目标任务和主要内容。立法规划明确了本届人大立法工作的目标任务:通过一届的努力,完善与国家立法相配套、与“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中走在前、做示范”重大要求相适应的法规制度,确保立法工作继续走在全国前列,推动新时代新征程江苏地方立法工作再上新台阶。围绕这个工作目标,立法规划安排正式项目73件,拟于任期内提请审议;安排调研项目42件,作为项目储备。全部115件项目中,新制定52件、废旧立新5件、修改58件,包括加快实现科技自立自强、推动服务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推进农业现代化、强化社会治理、提升民生保障水平、推进美丽江苏建设等六个方面,此外,在加强人大自身建设等其他方面还安排了正式项目。

回答记者提问

新华日报记者:请问,立法规划编制过程有哪些特点?

冯雷:立法规划编制工作遵循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开展工作,切实提高规划编制工作质量。一是坚持党的领导。省委、省人大常委会党组高度重视本届人大立法规划编制工作。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信长星强调“人大工作要放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江苏新实践这个大局中谋划推进,紧紧围绕总书记强调的‘四个走在前’,创造性地开展立法等工作,紧扣发展所需科学编制本届人大五年立法规划。”常委会党组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对编制工作的统筹协调,及时研究讨论编制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常委会常务副主任、党组副书记樊金龙和副主任曲福田等亲自审定立法规划编制工作方案,及时听取进展情况汇报,进行具体工作部署,确保编制工作正确方向。二是坚持人大主导。省人大常委会确定立法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组织领导和四个阶段的工作部署,提出立法规划项目研究论证要点,明确编制过程中需要把握的重点问题。贯彻坚持立足全省大局、服务改革发展,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恪守立法为民,坚持质量为先、数量服从质量的要求,突出推进高质量发展,突出提升民生保障水平,注重“小切口”“小快灵”立法,对立法规划项目建议逐一进行必要性可行性论证,科学确定规划项目,合理安排立法时序。三是坚持政府依托。注重发挥省政府作为议案主要提出单位的重要作用。省政府各部门和单位积极参与立法规划编制有关工作,提出立法规划项目建议,参与立法规划建议项目论证。法制委、法工委与省政府司法厅等有关部门单位,围绕各方面提出的立法规划项目建议,先后进行三轮沟通协商,省政府司法厅等有关部门单位的意见建议被广泛采纳,在立法规划中得到充分体现。四是坚持各方参与。在立法规划编制过程中深入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常委会专门召开座谈会听取提出立法规划项目建议的社会各界部分代表的意见,带队在省内广泛开展调研。全方位、两轮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第一轮收到立法规划项目建议302件,其中社会各界提出立法规划项目建议188件,第二轮收到意见建议涉及立法项目176件,其中社会各界提出的意见建议涉及立法项目115件。

省电台记者:请问,确定立法选题时取舍标准是什么?

陈志红:编制好立法规划,重在选择立法项目,确定立法选题。本次立法项目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体现立法为民、保障民生,做到紧扣实际、彰显特色,突出强基固本、维护法治统一,除了强化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论证,在具体操作上还注重把握以下几点:一是保持立法的连续性、稳定性。2021 年7 月省委常委会会议通过的《江苏省人大“十四五”工作规划》中未实施的立法项目被作为编制本届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基础。2023年立法工作计划中的正式项目也整体纳入立法规划。二是处理好省立法与国家立法的关系。法律授权地方制定配套法规的,以及上位法修改后我省法规尚未修改的,列入规划并尽早安排;立法事项不属于地方立法权限的,不列入规划。除急需的立法项目外,规范的事项已经出台法律、行政法规的,一般在实施一、二年后再安排制定实施性法规;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立法计划中明确的立法项目,一般不在同年度内安排相关法规。三是处理好人大立法权与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关系。不涉及法规性内容,也就是不涉及增加义务、减损权利,不涉及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一般运用重大事项决定权作出决定,不列入立法规划。四是处理好省人大立法与省政府制定规章的关系。省政府制定的规章涉及增加义务、减损权利,需要上升为法规的,列入规划并及时出台。对不涉及增加义务、减损权利或者主要制度规范尚不够成熟、需要经过实践检验的立法事项,可以通过省政府制定规章,原则上不列入人大立法规划。五是处理好省立法与设区市立法的关系。重视发挥设区市立法在制度供给中的作用,给设区市立法留下空间。对属于立法法规定的设区市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事项的范围内,其管理事权主要在市、县的事项,由设区市立法更能突出针对性、彰显地方特色的,省里一般不立法;大部分设区市已经立法的,省里也可以不立法。六是处理好立法数量与立法质量的关系。既尽可能满足现实的立法需求,又服从于提高立法质量这个目标,适当控制立法数量,准确把握轻重缓急,科学安排立法时序。

省电视台记者:一部好的立法规划,重在全面贯彻、实施到位。请问保障立法规划实施有哪些制度安排和具体要求?

冯雷:为了实施好本届人大立法规划,完成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立法规划提出,要着力构建更加顺畅的协调运作体系和更加科学的质量保障机制,并从六个方面提出了主要保障措施:一是加强组织协调。在省委的统一领导下,发挥省人大常委会在制定年度立法计划、审议把关等方面的主导作用,发挥政府组织起草法规、协调重大问题的依托作用,加强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督促,保证规划计划有效实施。二是健全制度机制。落实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等制度,建立健全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意见采纳情况反馈等制度,为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供制度保障。落实法规实施情况报告、立法后评估制度,开展法规实施情况“回头看”,建立健全法规清理工作机制,推动法规全面有效实施和及时修改完善。三是完善支持体系。提高立法咨询专家组、省人大代表法制专业组工作实效,充分发挥专家学者、法制专业组代表在立法工作中的作用。做好省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遴选工作,优化联系点构成和布局,推动联系点标准化建设、制度化管理、规范化运行,提升联系点能力和水平。加强立法研究基地建设,更好发挥立法研究基地的智力支持作用。四是强化必要保障。加强各专工委组织建设,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要求配齐配强法工委队伍。加强立法能力建设,有计划、多渠道地开展立法培训。加大立法工作投入,将委托第三方起草、论证、评估,专家咨询,基层立法联系点和立法研究基地建设等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五是加强立法指导。优化设区市法规审查工作机制,加强与设区市人大常委会的沟通协调,在立法各个环节为设区市提高立法质量提供指导和帮助。改进指导方式,以设区市立法精品示范工程为重要抓手,推广立法精品成果和立法工作经验,发挥立法精品项目示范作用。加强对设区市法规合法性的审查把关,切实维护法制统一。六是推进备案审查。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创新备案审查工作方法,建立重点领域规章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机制、完善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推动备案审查工作信息化、智能化,建设好我省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进一步加大督促纠错力度,维护宪法尊严,保证法律、行政法规实施,保证中央令行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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