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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工作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草拟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协助常委会检查督促规划和计划落实情况。

  二、总结交流立法工作经验,进行地方立法调查研究,加强对有立法权的市的立法工作指导。

  三、负责有关综合性法规案的起草及法律草案征求意见的工作。

  四、承办有立法权的市报批的法规案的具体工作。

  五、受主任会议委托拟定有关议案。

  六、提前介入并参与委员会的立法工作,重点在法理上以及同国家法律有无抵触等方面进行规范。

  七、负责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的公布,负责省政府和四个市政府制定的规章的备案,负责本省地方性法规的汇编;负责与省人大常委会立法专家咨询组的日常联系。

  八、承办省人大常委会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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