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议省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议案,并提出审议报告;
二、提出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三、负责有关的立法工作,组织或参与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决议、决定草案的起草和修订工作,并按法律程序提出审议报告;
四、承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与委员会有关的法律草案征求意见的工作;
五、审议省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并提出报告;
六、监督检查有关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并对违反法律、法规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七、对有关地方性法规在执行中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根据需要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及省人大主任会议提出立法解释及修改、补充或废止的建议;
八、对与委员会有关的涉及全省的重大事项和人民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审议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付的与委员会有关的被认为与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或不适当的省人民政府的命令、决定、行政规章和设区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并提出报告;
十、根据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工作部署制定工作计划,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年度工作情况报告;
十一、承办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