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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办公室(监察处)工作职责
  一、综合文秘工作
  1、承担委员会的计划、总结等综合性文字工作。
  2、负责委员会的文电、档案、机要等管理工作。
  3、负责委员会组成人员参加各项活动的组织安排,协调与有关方面的联络工作。
  4、办理交办的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具体工作;根据委员会的布置和要求,联系与我委有关的人大代表,听取意见,协助组织代表的专题视察。
  5、承担委员会的后勤事务和省内外人大对口委员会的接待安排工作。
  6、承担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方面的工作
  1、承担委员会审查或草拟有关省公安厅、省安全厅工作方面的议案,以及涉及上述部门的全国人大法律草案征求意见的具体工作。
  2、承担常委会、主任会议和委员会听取有关专题汇报的具体工作。
  3、联系省公安厅、省安全厅等单位的办事机构,为常委会、主任会议和委员会听取有关专题汇报承担具体工作。
  4、承担涉及省公安厅、省安全厅方面的代表视察、执法检查和专题调研等具体工作。
  5、承担委员会审查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具体工作。
  6、调研和总结全省人大开展涉及公安、国家安全等方面的立法、监督、代表工作经验。
  三、监察方面的工作
  1、负责草拟监察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决议、决定草案。
  2、协助委员会对省监委提请审议的有关法规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审议意见。
  3、协助委员会组织开展与监察相关的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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