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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司法处工作职责
  一、承担为委员会审查或草拟有关司法行政工作方面的议案,以及全国人大有关司法行政方面的法律草案征求意见的具体工作。
  二、承担委员会对省法院、省检察院向省人代会报告工作提出意见的具体工作;承担常委会、主任会议和委员会听取有关专题汇报的具体工作。
  三、联系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司法厅等部门,承担有关的执法检查、专题调研等司法方面的具体工作。
  四、承担委员会审查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具体工作。
  五、处理向委员会提出的有关涉法涉诉人民来信,按照省人大常委会机关信访工作有关规定,由司法监督处转交省监委、省法院和省检察院。
  六、做好司法监督方面的信息处理工作,对司法部门报来的重要情况梳理归类,分析研究,及时向委员会报告有关的重大问题和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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