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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草拟监察和司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决定,向常委会提出议案;对省政府、省监委、省法院、省检察院提请常委会审议的有关法规草案进行研究,提出审查意见报告。
  二、为常委会监督检查有关监察和司法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决议、决定的贯彻实施做好具体工作。
  三、依法对监察和司法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四、对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下发的监察和司法方面的法律草案征求意见稿进行研究,提出修改意见。
  五、联系省监察委、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安全厅、省司法厅等单位,了解和掌握有关工作情况。
  六、根据委员会工作职责,开展监察和司法工作调查研究。
  七、加强与省人大代表的联系,建立省人大代表监察和司法专业小组,组织有关代表进行视察和参加委员会开展的立法、监督和其他重要活动。
  八、办理常委会交办的监察和司法方面的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以及政协委员的提案。
  九、处理向委员会提出的涉法涉诉的人民来信。
  十、做好委员会组成人员及委员会处、室工作人员思想政治工作,组织业务学习,加强规范性管理。
  十一、承办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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