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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和农村工作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草拟和组织草拟农业经济方面的地方法规草案和决议、决定草案;对提请常委会审议的有关法规草案进行调查和研究,提出报告;对报请常委会批准的有关法规进行研究,提出意见;为常委会解释有关法规承办具体工作。

  二、对全国人大常委会下发的农业经济方面的法律草案,组织讨论和征求意见,提出修改意见,并综合上报。

  三、对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农业经济方面的规章、决定和命令,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有关决议、决定进行检查,发现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及时向主任会议或常委会报告。

  四、检查有关农业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全国人大和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贯彻实施。

  五、联系与本委工作有关的行政部门,受主任会议的委托,听取联系部门的汇报,了解和掌握农业经济工作情况,为常委会对农业经济方面的工作实施监督,提供情况并做具体工作。

  六、办理常委会交办的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联系与本委工作和有关的人民代表;根据常委会或主任会议的布置和要求,组织代表开展专题视察。

  七、配合办公厅接待处理与本委业务有关的人民来信来访。

  八、承办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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