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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代表联络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草拟和组织草拟关于人事、代表、选举、乡镇人大工作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决议、决定草案;对提请常委会审议的有关法规草案进行调查和研究,提出报告;对报请常委会批准的有关法规进行研究,提出意见;为常委会对有关法规的解释承办具体工作。

  二、对全国人大下发的有关法律草案,组织讨论和征求意见,提出修改意见,并综合上报。

  三、联系省人大代表和在我省的全国人大代表,听取和反映他们提出的意见和要求,引导和帮助代表小组开展活动。

  四、将省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转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对办理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受主任会议的委托,听取有关部门办理情况的汇报。同时,根据主任会议的意见,对大会主席团交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代表议案,做好交办工作。

  五、根据常委会和主任会议的意见,具体组织安排省人大代表在代表大会前的集中视察活动。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的通知精神,对全国人大代表的会前集中视察,进行联系和安排。

  六、办理省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和全国人大代表的补选、罢免等有关事项。

  七、承办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提请的人事任免事项。

  八、对省、市换届选举的代表名额分配、工作部署等提出建议,办理省人大代表选举和省人代会选举的有关事项。

  九、为常委会草拟全省县乡换届选举工作的实施方案,承办县、乡换届选举的日常工作。

  十、负责联系乡镇人大工作,总结和推广乡镇人大主席团和常务主席开展工作的经验。

  十一、联系市县人大有关人事任免、代表联络、换届选举和乡镇人大方面的工作。

  十二、承办全国人大代表和省人大代表的来信来访工作,并配合办公厅接持处理与本委业务有关的人民来信来访。

  十三、办理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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