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人大网 > 机构主页 > 社会建设委员会 > 工作职责 > 正文
社会建设委员会工作职责

  根据中央批准的江苏省机构改革方案,2019年1月17日闭幕的江苏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选举产生了省十三届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这是加强人大组织体系建设、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更好适应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需要的重要举措。

  社会建设是一个很大的概念,既关系民生福祉,又关系社会和谐稳定,过去这些工作分散在内务司法委员会、财经委员会和教科文卫委员会等几个不同的委员会。成立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把社会领域的工作整合起来,有利于加强这方面的立法、监督工作。

  人大社会建设委主要职责是,围绕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民政事务(包括社会管理、社会工作等)、群团组织(包括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应急管理、退役军人事务、体育等方面的立法监督事项,开展调查研究,拟订和审议有关议案,组织开展执法检查,做好审议和询问工作,办理代表议案、建议,联系相关领域人大代表等。

  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草拟和组织草拟社会建设方面的地方法规和决议、决定草案;对提请常委会审议的有关社会建设领域的法规草案进行调查和研究,提出报告;对报请常委会批准的有关法规进行研究,提出意见;为常委会解释有关法规承担相关工作。

  二、对全国人大常委会下发的社会建设方面的法律草案,组织讨论和征求意见,提出修改意见,并综合上报。

  三、对省政府制定的有关规章、决定和命令,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有关决议、决定进行检查,发现与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及时向主任会议或常委会报告。

  四、检查有关社会建设方面法律、法规以及全国人大和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贯彻实施。

  五、根据常委会工作计划,对人民群众和社会的重要关切,承担组织开展专题询问。

  六、加强与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军人事务厅、省应急管理厅、省体育局、省医疗保障局,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残联等与部门的联系,听取联系部门的工作汇报,了解和掌握社会建设方面的工作情况,为常委会对政府及有关部门实施监督提供服务保障,并承担具体工作。

  七、办理常委会交办的有关社会建设方面的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联系与本委工作和有关的人民代表,根据常委会和主任会议的安排,组织代表开展专题视察。

  八、处理向本委提出的重要的控告和申述,办理上级机关和常委会负责同志批示的重要控告和申述案件。

  九、完成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任务。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