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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反馈]社会公众对《江苏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草案)》的意见
2010-11-15 14:43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决定,2010年10月8日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发布公告,在《新华日报》、江苏人大网等报刊、网站上全文公布《江苏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草案)》,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截至2010年10月31日,社会各界通过网络、信函、传真、电话等方式积极献言献策,提出了许多宝贵意见。征求意见期间,我委共收到电子邮件11封、传统信函23封(58人次)、传真2份、电话6个,31人次通过省人大网上征求意见系统对草案提出了意见和建议,62人次通过上述系统接受了关于尊老金发放的问卷调查。从参与人员的职业构成上看,有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部分参与人员在提出意见和建议的同时,还反映了一些现实问题,希望有关部门加以解决。

  社会各界对草案提出的意见,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政府责任

  有同志提出,政府应当健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体系,逐步提高保障标准,尽快实现医疗保险跨地区结转,并解决部分改制企业人员的养老遗留问题。有同志建议,政府应当将贯彻执行条例的情况写入政府工作报告。有同志认为,老龄委应当设立办事机构,明确专人负责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有同志建议,国家应当对贯彻独生子女政策的老年人给予一定补贴,减轻上述老年人子女的赡养压力。

  (二)关于尊老金发放

  有同志认为,仅向百岁以上老人发放长寿补贴是不够的,希望条例能够规定向七十周岁以上老年人发放一定金额的尊老金。有同志提出,对八十周岁以上老年人应当发放高龄补贴,建议按照八十周岁以上每月100元、九十周岁以上每月200元、一百周岁以上每月300元的标准进行发放。也有同志认为,尊老金应当重点针对残疾老年人、患病老年人等困难群体发放,不宜向收入较高的老年人发放。

  (三)关于社会养老服务

  有同志认为,政府应当对所有养老服务机构一视同仁,给予资金支持和政策优惠,支持老龄产业的发展。有同志提出,机构改革、企业改制后闲置的部分办公用房和厂房可以改造成养老服务机构,以解决老年人的现实需求。有同志建议,有条件的大学应当开设社会工作专业,培养养老服务机构需要的人才。有同志提出,应当大力发展社区志愿服务组织,提倡、鼓励志愿者为老年人提供精神慰藉、生活照料、文化娱乐等志愿服务。

  (四)关于老年人优待措施

  有同志建议条例规定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也可以免费进入非政府投资主办的公园、公益性文化设施,并可以免费乘坐公交车。有同志提出,公证机构应当为办理公证事项的老年人减免有关公证费用,银行应当为办理业务的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影院也应当优惠对老人开放。

  有同志建议尽快发放全省统一的老年人优待证,老年人凭证可在全省范围内享受同等优惠待遇。也有同志认为,办理老年人优待证比较麻烦,老年人去公园、坐公交等享受优待凭身份证即可。还有同志提出,为落实老年人免费或优惠乘坐公交车的政策,政府应当给予公交公司相应补贴。

  此外,社会公众还提出了其他一些具体意见和建议。

2010年11月      

                     (行政法处汇总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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