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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课题优秀论文系列】关于人大监督与其他监督协同配合的研究
2020-09-25 15:42  来源:理论研究会  作者:陈启发 周友峰 倪爱东

摘要: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把党内监督同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贯通起来,增强监督合力。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是一个紧密联系的有机整体,各项监督制度既相互制约,又密切配合、相互补充、相互促进。基于系统论的视角,对人大监督与其他监督协同配合可行性、梗阻与成因进行分析。结合提升人大监督的现实需求,要强化人大监督权与主体角色培育优化、完善衔接路径、加强机制制度的建设,实现人大监督与其他监督协同配合。

关键词:

人大监督;衔接路径;监督体系;协同配合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动人大工作与时俱进提出了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特别是就加强和改进人大监督工作提出了一系列重要论述,为推动各级人大监督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人大监督权作为新时代中国特色人大制度的重要元素,如何在习近平人大监督重要论述指引下,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支撑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作用,已成为人大工作面临的一个时代课题。

一、课题研究背景

权力制约和监督是人类政治生活的永恒主题,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基石。党的十九大提出了“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把党内监督同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贯通起来,增强监督合力。”我们党首次从“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战略高度提出系统构建社会主义国家权力运行监督机制,标志着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进入到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新阶段。就人大来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制度,是中国特色国家权力制约监督模式的基础,规定了我国权力制约模式制度属性和前进方向,只有人大监督作用发挥到位了,才能顺应新形势下权力分化带来的新格局,促使权力监督机制同步发育、升级,使各方面的监督形成环环相扣的完整体系。我们看到,在党与时俱进加强监督、加快建设政治文明建设已经踏上一个新的起点的时候,人大的监督工作却显得较为沉寂,缺乏力度和实效,缺乏权威性,其原因集中表现在相当程度上封闭运行,各行其是,合力不足。其他方面的监督也不同程度存在类似问题。这些问题,在近年特别是党的十九大以来成为研究的热点和难点。但总的来看,目前对相关问题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针对跨部门监督协同配合的理论成果寥寥无几。主要理论研究还停留在监督主体作用的发挥、同体监督的协同、单体间监督协同上,因此,多主体监督协同配合实践缺少全面、系统的跨部门理论作为依据。鉴于此,本文以加强人大监督与其他监督协同配合为切入点,通过开展实地调查、问卷调查、座谈讨论和对东海县近5年来人大监督实践进行梳理的同时,以系统论视角探寻协同配合的可行性和现实梗阻与实现路径,以期对推进监督协调配合的理论方法和实践发展有所帮助。

二、概念界定

1、监督:指权力委托主体或受其委托对权力代理主体的控制,以保障权力行使符合委托意图。[[[]陈国权,周鲁耀.制约与监督:两种不同的权力逻辑[J]. 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6):43 -51.]]

2、监督权:国家代议机关或人民代表机关对国家行政机关或其他国家机关执行宪法和法律的情况以及其他依职权开展的活动,进行调查了解、察看督促、纠正处理的权力。[[[]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2.]]

3、人大监督:直接来自于人民的授权,是人民当家作主权利上升为国家权力的一种表现形式。人大监督工作的实质是代表人民对国家机关进行的一种监督。[[[] 陈斯喜著:《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概论》,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274页。]]从内容上看,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主要分为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具有法律性、权威性、全局性、间接性四个特征。从“监督”与“监督权”概念出发,本文的人大监督实际上是指人大监督权。

4、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党内监督体系包括中央组织、党委、纪委、基层组织和党员监督四种方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国家机关监督体系包括立法、行政、监察和司法机关监督四种方式;社会监督体系包括民主监督(人民政协监督) 、人民群众和媒体监督三种方式。依据监督主体类型,新时代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划分为党内监督体系、国家机关监督体系和社会监督体系三部分,三者在理论逻辑上体现为统领与补充的有机统一,在实践逻辑上体现为高效协同的三维立体监督体系。[[[][9]张晋宏,李景平.新时代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内在逻辑与建构理路[J].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46(01):1-6.]]该体系由党内监督、人大监督、国家监察、审计监督、司法监督、民主监督、人民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八大要素构成(见表1)。

5、协同配合:一方面,从系统理论角度看,系统论的“整体协同律”认为,系统在发展过程中各部分间、部分与整体间的协同作用可以形成系统整体的协同运动,其关键条件在于系统内各部分间的有机联系、协作与配合,以及系统与外部环境的有机联系、适应与协调。[[[][7]孙凯飞. “序”在系统论中的含义———兼谈系统整体协同运动规律与辩证法原有规律的关系[J].哲学研究,1994,(4):38-43.]]另一方面,从现实维度看,通过对党的十九大报告相关论断的分析可知,未来的权力监督应具备三大核心特征,即党的统一领导、全面覆盖及权威高效。由此,本文将“协同配合”的基本概念界定为:在党的统一领导下,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为目标导向,通过各监督主体间有机联系、协作及加强与外部环境的联系、适应、协调,从而使监督系统结构有序、合力提升的运动过程。

三、人大监督与其他监督协同配合的可行性

(一)目标一致性形成了协同配合的前提条件。协同效应的实现具有一个基本的前提条件,即要产生协同效应的各个子系统拥有最终统一的目标。人大监督与其他监督主体虽然在监督主体、监督性质、监督方式和监督目的等方面存在着差异,彼此之间相对独立、各司其职,但是都是以维护党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这个共同的目标促使各监督主体在开展监督工作时从整体利益出发,相互配合、互相协调,最终实现监督主体协同效应。

(二)主体复杂性创造了协同配合的基础条件。系统论认为,不同要素构成系统内不同层次,对于系统发挥不同作用。只有系统中各监督主体的功能配置及由此形成的层次序列结构合理、主次有序,各主体按照层次序列各司其职,系统的整体功能才能得到有效发挥。[[[]常绍舜.系统科学方法概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从层次结构来看,党内监督、国家机关监督和社会监督三部分之间的形成一种动态运行关系。三部分监督在不同空间方位上发挥作用:党内监督体系中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和自下而上的党员民主监督构成上下联动的纵向监督体系,党内监督中纪委作为专责监督机关发挥监督权限形成横向监督体系,在党统一领导下,国家机关监督和社会监督对党内监督形成有力补充,建构第三维监督体系;从时间上看,各监督主体在事前、事中与事后的不同阶段监督发挥不同作用;从主体功能看,监督主体、监督对象、监督方式、监督效果等方面皆存在较多差异。监督主体的层次性、阶段性和差异性为实现协同配合创造了基础条件。

(三)系统开放性提供了协同配合的关键条件。要实现各构成要素朝着一个目标协同发展,开放性是必要条件。从系统论角度讲,“开放”指的是整个系统积极参与和外部互动,积极地随外部环境变化适时进行调整,另外就自身要素而言,主动进行自我发展、自我完善,使整个系统要素之间以及外部环境达到协同。首先在理论上,以马克思主义为理论指导,是我国权力监督制度建设的重要原则,马克思主义的开放性,决定了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我国权力监督制度必然具有开放性。其次在实践上,党根据时代变化和实践发展,与时俱进地探索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权力制度建设从“加强党内监督”到“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嬗变彰显了我国权力监督制度的开放性。再次在监督对象和内容上,监督的综合性、差异性和交叉性,提升监督实效,各监督主体必然要以开放的举措,维持系统运动发展的动态平衡。

四、人大监督与其他监督协同配合的梗阻与成因

(一)协同配合层次框架失序

一方面表现在人大监督在协同配合中的作用发挥不足。系统论认为,系统产生整体效应的重要条件是具有一个强有力的整体吸引子,即具有明确目的性、方向性的终极点,把系统各部分有力地引向同一方向、同一目的点运动。[[[8] 洪开开.党的十八大以来人大监督工作的理论、实践与思考[J].人大研,2019(02):4-12.]]《宪法》规定,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对其负责,受其监督。由此,在我国的监督体系中,人大监督是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的监督,是最高层次和最具权威性的监督。无论是法律地位、法律保障,还是产生的法律后果,都是其他监督所不能相提并论的。但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在外部环境上,一些地方对人大监督的认识问题还没有得到完全解决,有的地方不尊重甚至削弱和抵触人大的监督工作;在人大自身优势的发挥上,人大监督缺乏力度和实效,缺乏权威性,表现为程序性监督多、对重大事项监督少;形式监督多、实质监督少;弹性监督多、刚性监督少;提意见建议多、跟踪落实少;人大监督与党内监督、监察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社会监督的融合度有待提高。上述问题,导致人大实际行使的监督权力与法律上确认的监督权力相去甚远,没有真正成为国家监督体系的强有力的整体吸引子,从而影响协同配合的整体效应。访谈中,大家一致认为人大监督一味追求程序性,导致人大监督的封闭性、与其他监督协同缺乏主动性,整体吸引子效应没有形成。另一方面角色的错位与脱序。监督的协同配合,不仅要各监督主体有效行使自身监督权力,履职尽责,更需要进行精确分工与密切协作。由于监督本身的复杂性、敏感性,在现有制度框架内尚没有相应的激励机制,监督主体可能因挚肘政府与部门追求政绩的冲动而招致不满,监督者为了切身利益,致使监督职责缺失。同时责任追究制度的不健全,相关主体不会因监督不力而受追责,而以道德自律和单薄的政治责任感来约束则更加不可靠,这就使得监督主体可以漠视法律赋予的监督义务,无所羁绊地不作为,导致监督的重任长期委于党委政府,造就了事实上的监督角色错位和监督协同配合脱序。比如山西“上面九级风浪,下面纹丝不动”基层反腐形势写照,与给出一组统计数据:2013 年 3月至 2015 年 3 月,山西省 1/5 的乡镇一个案件都未查处,基层各类问题的发现往往来自上级的巡视,就是一个有力的例证。

(二)协同配合路径衔接不畅

首先协同配合文化缺失削弱协同配合动力。监督协同配合文化缺失的最大表现是在我国的政治民主化建设逐步迈向新高度的今天,我国负面的传统政治文化影响根深蒂固。“官本位”导致监督主体间协同配合标准失灵,“任人唯亲”引致监督协同配合信任缺失,“中庸之道”致使监督工作者谨小慎微,“三纲五常”削弱民众参与监督的意志。这些负能量带来的是对监督协同配合的排斥,对资源选择性地共享,甚至隔断监督信息资源的交流和共享。问卷调查中,79%的人认为监督协同配合出现问题原因是未形成良好的协作文化。其次部门“条块”惯性限制协同配合行为。我国目前虽已形成了一个较为系统全面而又多元的权力监督体系,但是现行的监督管理体制长期存在的地区分割、部门分割、条块分割等问题,使监督主体习惯于仅对本部门条条框框负责,在相当程度上封闭运行,各行其是,从而导致监督体系结构松散,合力不足。问卷调查中,56.5%的人认为协同配合的主要因素为彼此的立场。再次机制缺乏增加协同配合难度。当前尽管人大监督与其他监督协同配合已经在相关领域展开,但是既有的实践表明,由于各种制度因素的不健全导致协同配合屡屡受阻,特别是协同配合机制的缺乏对监督主体间协同具体操作和实施层面的影响更为凸显。比如协同监督启动难的问题,监督协同程序缺失的问题,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相关主体脱节问题,监督资源难共享的问题等等,这种情况很大程度地影响监督协同配合。问卷调查中,62.3%的人认为协同配合出现问题原因是缺乏沟通机制。

(三)协同配合法律制度不完善

一是制度缺失。从实际状况来看,尽管目前我国关于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各项行政法律法规在不断提出并日臻完善,但是在监督主体协同配合的制度仍然存在着建立空白,并没能依据现实的要求对协同监督所涉及的各项保障内容进行及时的制度建设,从而使监督主体间协同配合缺乏足够的权威性依据。访谈中,多数人认为监督协同配合制度建设十分必要。二是相关法律规定内容过于简单笼统,难以指导行动。当前我国的某些法律规定设计还并不到位,主要体现在法律规定的执行主体、执行方式不明确等方面,多部法规中“相关部门”、“有关部门”等称谓常常成为法律的执行主体,“依据相关要求”又时常成为法律的执行方式,存在模糊性和不可操作性,监督主体难以行使协同配合的职责。访谈中,多数人认为监督过程中缺乏法律制度保障,造成不愿配合,推诿扯皮。

五、完善人大监督与其他监督协同配合的途径和措施

(一)以强化人大监督权与培育主体角色意识优化层次排序

一方面强化人大监督在协同配合中的作用发挥。做好人大监督工作,最根本的是党委重视和支持,最基本的是“一府一委两院”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最关键的是人大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为此,首先要坚持党的领导,紧紧围绕党委决策部署,把握好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的结合,使监督具有前瞻性、导向性、针对性、实效性,为决策部署的落实扫除障碍、保驾护航;其次要加强对“一府一委两院”的监督,确保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和检察权得到正确行使,确保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在本行政区内得到遵守和执行,不断推动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制约和协调机制。再次要做实做深常规监督,增强各种法定监督手段的使用质量,切实减少监督工作中行政性、事务性工作的比重。同时适时启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刚性监督手段,加大监督力度,增强监督实效。通过强化人大在监督协同配合中的作用发挥,带动和促进协同监督格局的形成。另一方面优化外部政治文化环境和培育主体角色意识。通过“两学一做”、“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等主题教育,认清自身角色定位,凝聚价值认同,培育公共精神,自觉担当监督责任,杜绝“为官不为”等失职、渎职行为,通过政治文化环境优化和主体角色意识加强,建立各监督主体间的信任,充分发挥各监督主体的作用,形成有效的监督合力。

(二)以衔接路径的完善推动主体间协同配合

前文论述中,各监督主体的目标一致性、特异性和开放性,奠定了人大监督与其他监督协同配合的可行性基础。为此,人大监督与其他监督协同配合的路径衔接,也需从此出发,以党规和国法为基础,决定衔接的内容和衔接程序。下面按照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三个部分,对人大监督与党内监督、与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分别进行论述。

首先人大监督与党内监督的衔接。人大监督要真正到位,只有通过启动党内监督程序才能更好地实现,为此,二者有效衔接,要充分发挥党内监督的主导作用。衔接中,党内监督要突出政治属性,着眼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推进政治监督具体化和常态化,督促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加强政治建设、做到“两个维护”;人大监督要突出法律属性,着眼于推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制度建设和执法队伍建设,通过二者衔接实现监督的预防性、评判性和连续性有机统一。具体要重点突出两个方面:一方面在推进“一府一委两院”依法行政中衔接。《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明确要求党员干部要模范遵守宪法法律。人大应发挥其制度优势,积极配合党委监督其成员的依法办事情况。把“一府一委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情况作为监督重点,以此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保证其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各项工作。另一方面要强调监督人和监督事的结合中衔接。《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强调“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体现了对“人”的监督,特别是对“关键人”的监督。人大监督要克服“人事分离”或“对事不对人”的监督观念,通过工作评议、执法检查、询问和质询等监督活动,对自己选举和任命的行政、司法机关领导成员进行监督,对于发现的某些党员干部的违法和失职行为,应向其所在党组织或上级党组织反映,提出建设性、补台性的意见,配合党组织加以处置,以“抓领导”实现“抓部门”,推动加强各类执法队伍建设和依法行政及公正司法。如我县人大自2017年以来,多次对政府部门负责人、县人民法院法官和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进行履职评议,并就履职评议如何与县委组织部干部考察衔接,如何将履职评议结果运用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去,进行了有益探索。

其次国家监督体系内人大监督与其他监督主体衔接。从根本上说,人大作为国家监督体系的基础,在纵向上统率整个国家监督体系,而其他监督形式则在横向上互补,形成全面的国家权力制约监督之网。[[]]由此,人大与系统内其他监督主体的衔接应在国家监督体系视角下决定衔接内容和衔接程序。内容上,以《宪法》、《监督法》、人大《组织法》等国家和地方的法律和规范性文件为基础,在整体把握的前提下,对关键问题或突出问题进行条块化;程序上,根据衔接内容分别在条块之间确定转交程序、审查程序、处理程序和处理结果的反馈程序;在路径上,呈现为“人大及其常委会法定监督方式——其他法定监督主体的监督形式——‘一府一委两院’和有关部门的依法履职情况”。比如在类案监督上,人大可以采取上述路径,通过与检察监督协同配合,通过“人大监督——检察监督——法院依法履职情况”的监督路径实现。即人大听取检察机关就某类诉讼案件开展法律监督的专项工作报告后,可以适时作出决议或决定,推动检察机关更好地履行诉讼法律监督职责,而后人大常委会再就检察院执行决议或决定的情况灵活地采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询问等法定手段实施法律监督。

再次人大监督与社会监督的路径衔接。人大监督与政协监督的协同配合无论是理论还是实践都比较成熟,群众监督和媒体监督作用尚未充分发挥,协同监督较弱。本文着重就与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的协同配合提出对策建议。一方面与群众监督协同配合。人大是代表人民行使权力,公开透明是人大工作的本质属性。人大监督工作离不开公民和代表的关心、支持和参与。一是完善公民旁听、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制度。对公民和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常委会机关要认真梳理研究,并落实到具体监督工作中去。如我县2017年通过的《东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代表和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办法》、《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法》,对人大监督与群众监督协同配合进行了制度化实践,取得了一定成效。二是扩大公民和代表对人大监督的直接参与。如组织更多公民、代表参加执法检查、专题视察活动。特别是健全代表专业小组,与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相融合,介入人大重要监督事项,既能充分发挥代表专业小组专业性强、能监督到点子上的优势,又能缓解人大专门委员会力量不足的问题。比如我县2017年日通过了《东海县人大代表分组监督‘一府两院’重点工作办法》、《东海县人大代表旁听庭审及评议活动实施方案》;全县建立六代表之家、重点企业重点产业点代表联络站、村民小组代表接待岗,“家站岗”平台建设,不仅拓展了与群众联系渠道,而且有效地调动了人大代表参与积极性,提高了监督实效。另一方面搞好人大监督与舆论监督协同配合。充分依托融媒体推进人大监督公开,丰富公开内容,扩大公开平台。完善人大新闻发言人制度,重大监督事项要及时向社会发布。对人大重要监督活动,如电视电话会议、听取专项报告、联组审议、专题询问会等,要及时组织广播、电视、报纸等传统媒体和网站、微信公众号、新闻客户端等新媒体,全方位、多角度、广深度 进行报道,充分挖掘新闻价值,提高公众收视率和社会关注度,扩大人大监督的社会影响力。比如我县县乡两级实现人大代表微信群、公众号和县乡人大官网站全覆盖,“群号站”与“家站岗”双平台建设,实现了线上线下协同互补,构建了多渠道监督的新模式。自2016年以来,每年进行一次专题询问,并通过网络视频直播,让更多公民参与到人大监督中来。另外与舆论监督的协同配合必须注重社会效果,解决实际问题。对媒体所进行的报道,人大机关和媒体单位要共同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采取切实可行的定期督查等跟踪监督措施,对落实情况进行全程监督。比如浙江人大办公厅同浙江省人民广播电台合作开办的《阳光行动》栏目,作为浙江舆论监督第一品牌,五年来,150多位(人次)厅局长直接接听群众反映的各类问题2500多件,清退违规收费上千万元,查处相关责任人67人,其中8人被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只有注重实效,才能真正实现人大监督与舆论监督的配合,提高监督的实效。

(三)以加强机制制度的建设保障监督协同配合

一是探索设立一定形式的协同配合组织。可考虑建立由人大牵头,纪检监察、人大、政协、政法委、检察、审计、新闻媒体等有监督职责的单位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或者可以考虑由监督协同配合主体最相关的组织机构担任管理机构牵头组织协同配合工作。例如针党纪的协同配合可以由最相关的纪检监察部门担任管理机构;关于司法问题的协同配合可以由检察部门担任管理机构。这一点可以借鉴2015年8月,中央批准建立党内法规工作联系会议制度的做法。

二是建立监督信息共享机制。首先制定宏观、统一的监督信息资源规划。一方面对各监督主体工作流程范围内所涉及的信息资源进行整理、归纳,基于不同分类建立监督协同信息资源目录;另一方面电子政务主管部门按目录规划设计电子政务系统框架。其次建立统一的信息共享数据标准,实现各监督主体协同配合中的信息无障碍流通。再次搭建一个全方位的信息共享平台。在持续改进和加强党政机关信息公开的同时,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使监督主体通过这个平台进行全面与及时的沟通交流,准确地了解监督客体的情况,从而实施更为有效的权力监督。比如我县建立了预算联网监督信息平台,为强化财政支出预算,真正为人民管好“钱袋子”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是加强监督协同配合的制度建设。党的十八大以来,监督的法规体系逐渐完善成熟,纪法衔接、法法衔接的纪法运行机制日趋健全,为监督主体开展监督提供了制度保障。面对依然严峻复杂的形势,更加需要各监督主体在组织重塑、职能重铸的过程中,将监督与时俱进的理论成果落实在监督实践的各个环节,形成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监督相互贯通,同级之间监督相互配合的组织体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就国家制度建设和国家治理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并作出决定,为监督协同配合制度建设指明了方向,我们要以此为契机加强制度建设,推进协同配合。首先要加强监督协同配合的程序化制度建设。监督的协同配合必须靠程序化的保障,没有程序化的监督任务的分解、监督工作的详细流程,脱离了具体实际的监督工作任务,协同监督就处于无所适从的无序状态,难以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要根据监督协同配合内容,对如何开展提出具体、明确、有效、管用的规定和要求,设定相关制度和程序,使制度规范程序化地运用到协同配合实践中,才能确保监督协同配合执行的独立性、程序性和科学性。其次要加强群众监督和媒体监督的制度建设。一方面要规范与引导。在当前,微博、微信等新媒体以其便捷性、传播性、共享性的特质赋予其不可忽视的监督功能,并日益成为曝光腐败案件的重要渠道。为此,在监督的协同配合必须建立起一套高效运转的舆情收集、研判、引导、反馈和处置机制。同时,推进群众监督的法治进程,完善法律法规以明确公民监督权利与义务、监督范围、监督方式等,释放群众监督强大优势。另一方面,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监督的协同配合,人大必须坚持把人民当家作主的思想贯彻始终,厚植群众监督的社会基础,关注弱势群体、底层群体的需求,为其提供合适的参与渠道与表达方式,创造创新话语体系和传播方式,增强群众参与效能感。再次进一步加强对监督者保护制度建设。可以借鉴领导干部干预司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的经验,加强对监督者的保护,特别是群众和媒体监督者的保护制度建设,对监督有功的给予奖励,对监督保障不力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监督和媒体监督的积极性、主动性。

(作者单位:东海县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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