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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课题优秀论文选】以高质量立法推动市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2023-06-12 14:27

镇江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张蕾 娄正前 李炳乐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加快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行动目标。习近平总书记在2019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提出“要把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作为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切入点和突破口”。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是当下中国社会治理实践中的一个主攻方向。在学术层面,虽然市域社会治理及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几乎是“新鲜出炉”的学术名词,但在当下的理论研究领域极具学术热度。理论界对市域社会治理概念的内涵与外延、市域社会治理的基本特征、市域社会治理与社会治理、国家治理、区域治理等相关概念的关系、市域社会治理法治化等讨论热烈。对上述问题的研究讨论,或多或少都涉及到地方立法。某种程度上,正是2015年《立法法》修正后将地方立法权大幅度扩充到所有设区市,才使得市域社会治理这样的概念具备基本的法律制度基础。可以说,地方立法与市域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关系密切。研究地方立法与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相互关系,有助于我们进一步认知市域社会治理及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同样也可以让我们结合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重新认识地方立法。基于江苏省镇江市地方立法和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实践,本文认为,地方立法与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构成一种良性互动关系。地方立法可以推动和促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也会提升地方立法,应该寻求建立一种地方立法与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良性互动的局面,让地方立法与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交替影响,共同发展。

一、地方立法对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作用

虽然存在一些不同的看法,但一般认为,市域社会治理是一种基于地方治理和城乡综合统筹,以党和政府为主要治理主体同时强调全社会参与,采用以法治手段为主的综合治理手段,以解决市域社会问题构建市域和谐社会为主要目标的地方治理模式。“市域社会治理是指在设区的城市区域范围内社会治理主体(党委、政府、群团组织、经济组织、社会组织、自治组织、公民)在形成合作性关系的基础上,运用一定的社会控制手段(党建、法律、道德、心理、科技、民规民约)化解市域社会矛盾、解决市域社会问题,以达到促进市域社会和谐稳定的目的的一种枢纽性基层社会治理。”

虽然市域社会治理是一种采用包括法律、道德、科技、社会经济等诸多手段的综合治理,但毫无疑问的是,法治是市域社会治理中重要的手段,法治体系是市域社会治理体现的最重要组成部分,法治能力是市域社会治理能力的核心要素之一。“法治是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前提以及标准,在市域社会治理的框架中,法治将代替人治,成为维护社会秩序的根本保障。”在法治体系中,根植于地方特定社会经济状况和历史文化传承的地方立法,因其与市域社会治理的良好契合性与天然的适应性而对市域社会治理发挥着更加直接的影响,为市域社会治理体现提供更加具备可操作性的规范,更能在具体层面为市域社会治理能力的提升提供切实的帮助。“特定区域往往具有与其他地方所不同的情况,需要与之相适应的法律规范,为各类主体提供行为规则。”以地方立法为代表的地方法治更是市域社会治理的最重要的保障。因此,法治治理、尤其是其中的地方法治治理,是市域社会治理中的重要内容。市域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包含着法治现代化,尤其是地方法治的现代化。市域社会治理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很大程度上主要是通过法治的现代化,尤其是其中的地方法治的现代化来实现。地方法治的现代化,主要通过地方立法体现出来。故而,地方立法对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作用重大。,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中所包含治理理念的现代化、治理体系的现代化、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上述三者之中,至少市域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与地方立法高度相关。

(一)地方立法促进市域社会治理体系现代化

市域社会治理在治理手段上的综合性决定了市域社会治理体系的复杂性。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需要一整套现代化的治理体系。“由传统模式向现代化迈进的过程中,社会治理系统的更新是市域社会治理的运行保障,是市域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走向现代化的核心。这需要重塑多元协同的社会治理新格局,搭建顶层设计能够有效带动具体实施的治理结构,完善目标层、制度层、路径层、监测层的具体内容,形成多向度的市域社会治理战略系统。”一方面,这种现代化的市域社会治理体系中,法治治理体系是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另一方面,这种现代化的市域社会治理体系中的非法治治理体系(如政治治理体系、道德治理体系、科技治理体系、心理学治理体系等)很大程度上也需要借助现代化的法治尤其是现代化的地方法治才能搭建。“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背景下,面对复杂多元的问题,市域社会治理的行动者应该利用好一个关键资源,即地方立法权,也就是根据地方发展需要,针对实际情况,通过及时改变规则调整社会政策。”作为现代化的地方法治标志的地方立法,正是搭建搭建现代化的市域治理体系的主要手段和最基本的工具。高质量的地方立法为市域社会治理提供了现代化的治理体系。

作为《立法法》修改后江苏省内首批6个获得地方立法权的设区的市之一,镇江市于2015年8月1日正式获得地方立法权。从2015年8月镇江获得设区市地方立法权至今的四年多时间里,镇江市人大已经完成了十二部地方性法规的立法工作。这十二部地方立法涵盖镇江市域社会治理的方方方面面,从历史文化保护到知识产权,从环境保护到精神文明,从消防、电梯等社会安全管理到市域交通管理等,都有所涉及。不仅地方立法数量充足,在地方立法质量上镇江也毫不逊色。镇江地方立法不乏创制性立法。例如,2016年6月,镇江专门针对闻名海内外的镇江特产——镇江香醋进行地方立法,制定了《镇江香醋保护条例》。2017年6月,针对镇江非物质文化遗产丰富的实际,镇江人大有出台了《镇江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条例》。镇江人大制定的十二部地方性法规,为镇江市域社会治理提供了充足的规范体系,丰富了镇江市域社会治理体系的内容,提升了镇江市域社会治理体系的现代化水平。

(二)地方立法提升市域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

地方立法不仅可以促进市域社会治理体系的现代化,也可以推动市域社会治理能力的提升。市域社会治理主要涉及到的是基层地方事务,具有很强的地域性。特定地方的市域社会治理的基本目的,是为了解决本地社会治理中的具体问题,构建具有本地特色社会公共服务体系。“市域社会治理是以实现城乡居民共同的美好生活为目标,在市域范围内统筹城市与乡村的多元主体,在兼顾城市与乡村特点的基础上,完善公共服务,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建立城乡联动、城乡互动、城乡驱动的和谐有序、持续发展的基层社会治理格局的过程。”因此,市域社会治理中除了需要一些基本的、通行的治理手段之外,更需要一些针对本地市域社会治理特点的独特的手段。而这种针对本地市域社会治理特点的独特的手段,一般无法通过全国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等直接获得,而只能通过基于本地实际、更具有面向特定地方的针对性、法律规范更具体更具有可操作性的高质量地方立法获得。“由地方人大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先行性法规,发挥先行一步的作用,从而不仅为本地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提供法制保障,也为国家的立法积累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地方人大可以针对本地市域社会治理的具体状况,进行有地方特色的创制性立法,填补法律、行政法规在这些方面的空白,为特定地方的市域社会治理提供具有可操作性的具体规范,为地方的市域社会治理提供全新的治理手段,从而提升市域社会治理能力,促进市域社会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市域社会治理体系现代化需要各地市政府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在法律层面协调不同部门和机构的协作内容和形式。通过法律法规的完善,促进公共事务管理作业的标准化,促进工作管理的优化和规范运行,提高多元治理主体的执行力。”

镇江在以地方立法促进市域治理能力现代化方面,亦取得了很好的效果。镇江现行有效的十二部地方性法规,为政府部门进行相关领域的市域社会治理提供了抓手,同时也为参与镇江市域社会治理的社会组织、中介机构、基层自治组织提供了参与市域社会治理的途径,明确了相关领域市域社会治理的流程与规则,从而最终使得政府部门、社会组织、中介机构、基层自治组织等镇江所有参与市域社会治理的主体在相关领域的市域社会治理能力都得到了不同程度的提升。例如,在2016年6月《镇江香醋保护条例》出台前,制造香醋企业遍地开花,一些小企业和个人作坊打着镇江香醋的牌子,降低镇江香醋的制作质量标准,在香醋制作工艺上偷工减料,让品牌价值超过400亿元的镇江香醋声誉严重受损,引发了一些正规经营的大型镇江陈醋酿造企业和相关行业协会的不满,也让普通市民反感。因为缺少直接的法律规范依据,政府监管部门面对此类行为也一时手足无措,不知道应该如何监管和处理。《镇江香醋保护条例》的出台,为镇江香醋保护提供了保护的规范依据,很大程度上使得上述问题能够得以解决。正是《镇江香醋保护条例》的出台,使得政府部门、香醋行业协会、企业等香醋生产领域的市域社会治理主体的能力得以提升。

二、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对地方立法的推动作用

与地方立法对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发挥作用相应,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也会对地方立法产生影响。这主要体现在随着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进程的发展,会对地方立法提出更高的要求。

(一)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会对地方立法数量上有更高的要求

市域社会治理的特点在于其特别强调对市域范围内所有社会治理问题的深度解决,对市域范围内所有层面矛盾和问题的全方位关注与治理。市域社会治理本身被定为为国家治理中的重要一环,在整个国家治理体系中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市域社会治理强调对市域范围内所有问题与矛盾的关注与解决,都是基于国家治理的宏观视角,强调问题和矛盾的解决深度。“相对于城市社会治理,市域社会治理具有明显的社会功能的枢纽性、治理问题的全域性和治理面向的整体性特点,它更强调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枢纽性功能的发挥,更强调以地级市为范围对全域性问题的关注,更强调以整体性的视野来考察市域内社会治理问题间的关联。”而地方立法是市域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来源之一,对市域社会治理能力的提升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随着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进展,要达成对市域范围内所有问题与矛盾的深度解决,自然会需要更多的地方立法,对地方立法的数量的增加表现出强烈的需求。

镇江在获得地方立法权的四年多时间内,完成了十二部地方性法规的立法,为镇江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在治理规范的完善和治理能力的提升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即便如此,随着镇江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脚步的加快,我们强烈感受到年均3部左右地方性法规,难以满足镇江市日益增长的立法需求。随着镇江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发展,原本处于沉积与放任状态的社会治理中各种领域各种层次的问题与矛盾得以被关注,其解决被纳入议事日程,需要数量更多的地方性法规为这些问题与矛盾的解决提供支撑。

(二)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会对地方立法质量上有更高的要求

随着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进展,对地方立法的理念、地方立法的前瞻性与创制性、地方立法规范的可操作性、地方立法的民主性等方面,都会提出更高的要求。首先,在地方立法的理念上,要求地方立法进一步坚持“以人为本”、“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理念建设是市域社会治理的关键,它决定着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方向。”十八大以来,我国的社会治理理念、社会治理理论发展很快。“党的十八大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九大以来,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引下,在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伟大进程中,社会治理领域发生了一系列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和实践创新。”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坚持“以人为本”理念的基础上提出了“以人民为主体”的理念,并进一步提出“以人民为中心”的社会治理理念,强调一切为了人民、依靠人民。作为社会治理组成部分的市域社会治理,自然应该遵守“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市域社会治理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自然要求为市域社会治理提供支撑的地方立法同样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其次,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发展,对地方立法的前瞻性与创造性会有更加明确的要求。比如,要求地方立法在立法项目的筛选上更有针对性,更能紧跟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发展实际。再比如,要求地方立法呼应市域社会治理的创新,进行更多的创制性立法,而不是更多的执行性立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然要求鼓励、培育并大力支持地方法治创新,通过‘先行先试’探索和创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模式。”再其次,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发展,对地方立法的可操作性提出更高的标准。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越是发展,越强调对社会治理中问题与矛盾的深层次解决。因此,对地方性法规的可操作性,只会有越来越高的期待,而不是相反。最后,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发展,对地方立法的民主性也有新的要求。立法的民主性本是地方立法自身内在的要求。市域社会治理强调将协商民主纳入社会治理全过程。“把‘民主协商’纳入社会治理体系,是社会治理经验上升为社会治理制度的生动体现。在全国各地各级的社会治理实践中,民主协商历来是重要的治理方式。”因此,随着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发展,对地方立法民主性的要求可能更多聚焦于协商民主,要求地方立法中进一步强化协商民主。

镇江近年来经济发展步入了发展的快车道,社会事业和社会建设同步发展,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进程不断加快。在这一过程中,我们也深刻感受到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对镇江地方立法质量的期盼。无论是对立法的理念、立法的前瞻性与创新,还是对立法的可操作性、立法的民主性,社会都有更高的要求。为了因应这些要求,镇江人大在进行地方立法时,相应地在立法的各个层面做出了必要的调整。

三、地方立法与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良性互动

地方立法对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发挥着重要影响,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又对地方立法起推动作用。地方立法与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存在一定程度的依存关系。为此,应该基于地方立法与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之间的依存关系,实现地方立法与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良性互动。

(一)以高质量立法地方立法推动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

1、精准选择立法项目,提高地方立法之于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针对性

地方立法的生命力在于结合地方实际、针对地方治理中的独特问题进行立法,以解决地方市域治理中的现实问题,推进地方市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地方立法应该体现地方特色。“地方特色是地方立法的生命,是衡量地方立法质量的主要标志。‘有特色’的地方立法就是在不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前提下,能充分体现地方的个性、差异性和特殊性,从而反映地方需求,解决地方的实际问题。”而要确保地方立法的针对性,体现地方特色,就需要从地方立法的选题开始做起。也即是说,在选择地方立法的立法项目上,就应该确保地方立法项目选择契合地方实际,体现地方特色,突出对地方独特问题的针对性。

应该说,镇江已经制定的全部十二部地方性法规,都是经过郑重考虑和筛选后精准选择的立法项目,针对了镇江社会市域治理的现实,体现了镇江市域社会治理的特色,准确回应了镇江市域社会治理对地方立法的要求。正是精准选择和确定了立法项目,才使得镇江十二部地方性法规对镇江市域社会治理具有较强的针对性,进而对镇江市域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有很大的推动和促进作用。例如,2015年镇江获得设区市的地方立法权后,将镇江金山焦山北固山南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作为镇江首部地方性法规的立法项目,制定《镇江市金山焦山北固山南山风景名胜区并保护条例》,就是结合镇江市域社会治理实际,认真严格筛选的产物。作为历史文化名城的镇江,文化遗存众多,旅游资源丰富。其中镇江的金山、焦山、北固山和南山,在全国乃至世界范围内都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正是因为金山、焦山、北固山和南山,镇江获得了“山林城市”、“真山真水”的美誉。但是一段时间以来,镇江金山、焦山、北固山和南山破遭到持续不断的侵蚀,景区内历史文化遗存和文物文物资源遭到破坏,违章搭建、违规开发的情况时有发生。镇江市民对金山、焦山、北固山和南山加强保护的呼声越来越高。从镇江市域社会治理的角度看,保护金山、焦山、北固山和南山等风景名胜俨然成为了镇江市域社会治理的优先事项。因此,镇江市人大基于上述状况,决定选择金山、焦山、北固山和南山的保护作为镇江首部地方性法规的立法项目。《镇江市金山焦山北固山南山风景名胜区并保护条例》的立法体现了立法项目选择上的较强的针对性。

2、坚守立法的民主性,确保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符合“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

民主立法是地方立法的基本要求,也是确保地方立法符合人民利益的工作方法,更是保证地方立法具备民主性的手段。为了确保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以人为中心”的理念,地方立法应该增强立法的民主性,尤其是应该强化地方立法中的协商民主成分,将“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贯穿于地方立法过程的始终。

镇江市人大在制定地方性法规过程中,一直坚持开门立法的方法,抱持民主立法的理念,从地方立法的各个环节确保地方性法规的民主性。首先,在地方立法的项目的选择上,采用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项目的方式,确保地方立法项目在规划阶段就最大程度反映民意。2020年8月,镇江人大通过报纸、人大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发布了《镇江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征集立法建议项目的公告》,公开向全市征集镇江人大2021年的立法项目以及镇江人大“十四五”立法规划项目。其次,严格遵守立法程序,通过立法程序以及协商民主的形式最大程度吸收民意。2015年10月镇江人大在制定镇江首部地方性法规《镇江市金山焦山北固山南山风景名胜区并保护条例》时,就坚持了开门立法、民主协商的指导思想。镇江市人大常委会与镇江本地第一门户网站合作征集民意,累计15万人次参与,梳理形成市民意见和建议1200余条。同时,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赴基层立法联系点调研10余次,积极向基层征集立法建议。从2015年8月底正式形成立法草案到10月底立法草案获镇江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60多天内进行了12次逐字逐句进行斟酌修改。上述种种坚守立法民主性、让地方性法规尽可能反映镇江的民意、保护和捍卫市民利益的做法,使得镇江的地方性法规更好地促进镇江市域社会治理,确保镇江市域社会治理符合“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

3、提高立法的可操作性,为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提供可操作性的规范

一定程度上,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决定了法律法规的生命力的强弱。对地方性法规而言,更是如此。缺乏可操作性的地方性法规,无异于法治的花瓶和摆设。因此,制定地方性法规,一定要确保法律规范的可操作性。只有具备足骨的可操作性的地方性法规,才能真正促进和推动地方的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

在这方面,镇江人大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时,一直予以足够的关注和特别的注意,尽最大可能设计具备足够可操作性的地方性法规法律规范。例如,2016年镇江市人大制定《镇江香醋保护条例》时,面临着很多立法技术上的难题。在香醋保护执法主体方面,因为香醋保护牵扯的法律关系复杂,导致香醋保护执法主体众多,涉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原工商行政管理、原质量技术监督(原工商行政管理、原质量技术监督现已与食药部门合并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济与信息化、文化、旅游、公安、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客观上形成了多部门管理,职能交叉重叠的情形。此种情形,极有可能使得在设计香醋保护的管理体制时无法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具体的规范,而只能就香醋管理体制在相对空泛的意义上设计若干不具有可操作性的具体法律规范。为了避免这一状况出现,确保《镇江香醋保护条例》法律规范的可操作性,起草部门在《镇江香醋保护条例》嵌入了一个授权条款,明确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镇江香醋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出台具体的办法。通过这种授权性条款,确保了《镇江香醋保护条例》法律规范的可操作性。镇江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规时确保地方性法规法律规范可操作性的做法,使得镇江的地方性法规能够更好地适用于镇江市域社会治理,推进镇江市域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4、发挥立法的创制性,填补市域社会治理规范体系的空白

很大程度上,作为国家法治体系组成部分的地方立法,其存在的主要价值在于针对地方独特的具体情况制定法律规范,以解决地方独特的问题。因此,与执行性立法相比,创制性立法更应该是地方立法的重点。“地方立法不仅要能体现本地经济水平、地理历史、人文背景,更要以立法的形式创制性地解决应由地方自己解决的问题,以及国家立法不可能解决的问题,这既反映立法的特色,也反映其先行性。先行性实际上彰显了立法创新性,又是自主性的表现。”创制性的地方立法能够填补市域社会治理的空白,为市域社会治理提供全新的规范体系。

镇江在制定地方性法规过程中,一直重视进行更多的创制性立法,以更好地推动镇江市域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例如,2017年10月镇江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镇江市长江岸线资源保护条例》就是一部创制性的地方性法规。作为沿江城市,镇江拥有自然滨江岸线约270公里,其中规划的滨江生态、生活岸线共计约142公里,占镇江自然滨江岸线总长的53%;规划的生产、港口岸线约126公里,其中深水岸线达87公里,占深水岸线全省的三分之一,岸线资源得天独厚。但是,近十多年来,镇江长江岸线管理混乱,生产企业、港口违法占用滨江生态、生活岸线,造成一定程度的长江水质污染,威胁居民用水安全的同时,也威胁到江豚等珍稀物种的生存。为此,镇江决定在全国率先进行长江岸线保护的地方立法,制定《镇江市长江岸线资源保护条例》。2017年10月出台的《镇江市长江岸线资源保护条例》共分6章35条,明确了长江流域镇江段的生态岸线资源、生活岸线资源、生产岸线资源的重点保护范围;规范了岸线使用许可、港口岸线保护、临时岸线使用规定等,制定了监督检查机制、联合执法机制等,细化了岸线使用的法律责任。《镇江市长江岸线资源保护条例》这样创制性的地方立法,为镇江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填补了治理体系上的空白。

(二)以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促进和提升地方立法

1、以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为动力,推进地方立法的进一步发展

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客观上为地方立法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更多的动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需要地方立法补充和完善治理体系。“市域社会治理法治体系的优化与完善,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根据市域社会治理领域的重点难点问题,有效运用市域的地方立法权,通过制定中长期立法规划,充分运用专家咨询、社区居民参与等形式,加快市域社会治理薄弱环节的立法,使市域社会治理有法可依,通过持续进行法治建设活动,形成科学完备的市域治理法律规范体系。”因此,一定程度上,地方立法可以借助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东风,进一步加快发展。

2020年6月,镇江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了《镇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镇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一方面对市民不文明行为以立法的方式进行了列举并制定了相应的罚则,另一方面对市民的文明行为通过法律规范进行鼓励与提倡。《镇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正是基于镇江近年来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发展成果而出台的一部地方性法规。既是对近年来镇江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成果以地方立法方式进行的巩固,又是对未来镇江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前瞻。《镇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出台,就是借助了镇江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动力。

2、以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创新驱动地方立法的创新

市域社会治理是社会治理的组成部分,而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的组成部分。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既是社会治理的现代化的表征,也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体现。“社会治理现代化内涵于国家治理现代化之中,也是国家治理现代化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们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在不同角度的映射。”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核心在于市域社会治理的创新,市域社会治理是社会治理创新的突破口。因此,当下的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本身是我国社会治理乃至国家治理制度的创新的一部分。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中包含的创新基因,可以进一步移植到与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高度关联的地方立法领域,以市域社会治理的创新促进地方立法的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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