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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课题优秀论文选】关于加强和改进地方人大人事任免工作的研究
2023-06-12 14:31

江苏省人大工作理论研究会 孙庭兆

在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各项职权中,人事任免权是一项十分重要的职权。按照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更好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不断加强地方政权建设,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要求,切实把这项职权依法运用好、行使好,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责和必须认真做好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彰显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优越性的重要体现。

多年以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围绕有效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人事任免权、充分发挥人大作用这个课题,在实践中积极探索、勇于创新,推动这方面的工作取得了长足发展和明显进步。一是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行使好人事任免权重要性的认识不断提高,认真做好这方面工作的责任感不断增强、自觉性不断提高。二是保障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好人事任免权的法律规定不断完善,为更好开展这方面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三是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好人事任免权的做法不断创新,有力促进了这方面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

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就目前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各项职权的状况而言,人事任免权行使不够充分、不够到位的问题还相对比较突出;从地方人大整体工作的角度看,这方面的工作也是一个较为薄弱的环节。主要表现为:

一是思想认识不够端正。一方面人大自身依然或多或少地存在着把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权仅仅看作是“例行公事”的现象,在实践中对如何依法行使好人事任免权重视不够、研究不够,有时缺乏为维护党和人民利益掌好权用好权的责任担当,存在满足于“交差”了事的想法。另一方面,相关组织仍然或多或少地片面认为,人大行使人事任免权仅仅是“走一个过场”、“履行一下程序”,在实际工作中往往侧重强调党管干部,淡化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人事任免方面应当发挥的作用,对其依法享有的权力尊重不够、维护不够。

二是发扬民主不够充分。在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权的过程中,有关方面往往只简单地要求人大及其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党委提名推荐的人选“保证当选”或“保证通过”,而对代表在大会选举中依法享有的提名权往往采取不适当的措施加以限制;对提请大会选举的人选或常委会任命的人员表现情况的介绍,不仅形式单调,而且不够充分;对人事任免案的审议,时间安排过短,形式随意;对人大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就人事任免事项提出的相关意见、询问或问题,有时有关方面不能正确对待或如实回答、说明等。

三是具体操作不够规范。有的市、县、乡在召开人大会议时,为了缩短会议的时间,简化会议的程序,在进行大会选举的过程中,不是按照正常程序,先通过大会选举办法,然后再提出大会主席团提名的各项候选人名单(草案),而是采取大会主席团同时提出大会选举办法(草案)和提名的各项候选人名单(草案),交由全体代表一并审议通过的违背选举程序的做法。在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任免权的过程中,有关方面不能按照规定的时间向常委会提出人事任免案成为普遍现象,有的甚至在人大常委会召开会议期间,采取临时动议的方式提出人事任免案;有的采取由党委组织部门的负责人直接向人大常委会宣读党委有关人事任免的文件并作相关说明;有的不能严格执行在一次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决定政府副职领导人的个别任免的规定,而是超限额地决定政府副职领导人的任免;有的采取一天内连续多次召开人大常委会会议的方法,决定几名政府副职领导人的任免。

上述问题的存在,是与坚持、完善、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要求相抵触的,是与充分发挥人大应有作用相对立的,是与人民群众对人大的新期待相违背的,也是与加强党对人大工作领导的要求不相符的。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勇敢正视这方面工作存在的问题,努力在今后的实践中采取有力有效的措施切实加以解决,以更好地保障和促进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人事任免权得到更加有效地行使。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做好新形势下人大工作,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去年召开的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顺应时代发展的需要,郑重作出了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前不久刚刚闭幕的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又擎画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蓝图。这些都为我们在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指明了新的方向、提供了新的遵循、注入了新的动力。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我们一定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人大工作和建设的一系列决策部署,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努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效保障人民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权力的高度出发,切实做到高标站位,增强定力,牢记使命,在新的征程上,以新的目标、新的标准、新的姿态、新的作为,采取更大的力度、更实的措施、更好的方法,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地方人大的人事任免工作,努力把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人事任免权行使得更加有效、更加到位,从而为不断促进人大工作和建设,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

首先,必须进一步增强做好地方人大人事任免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地方人大依法享有的人事任免权,主要是指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据宪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具有选举、任命有关人员担任本级国家机关的相应职务或解除其职务的权力。在实际工作中,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真正把这项重要职权行使好,就必须进一步充分认识做好这方面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只有充分地、清醒地认识搞好地方人大人事任免工作的重要意义,才能不断克服在开展这方面工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各样的不正确思想认识,切实增强行使好人事任免权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认真搞好地方人大的人事任免工作,可以更好地体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有利于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我国的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充分表明,我们的国家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宪法同时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这就是说,人民实现当家作主的重要途经和组织形式就是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即,先由人民依法选出各级人大代表组成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再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依法选出能够代表人民利益和意志的本级各国家机关的组成人员或领导人员,并由他们直接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权力。由此可见,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性安排和保证。同时也充分说明,把地方人大的人事任免工作做好了,既能有效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又能保证本地各国家机关的领导权始终掌握在人民信得过的人手中,从而既使人民代表大会的优越性能够得到更好显现,又使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能够得到更好推进。

——认真搞好地方人大的人事任免工作,可以更好地加强地方政权建设、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省、市、县、乡四级地方政权组织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国家法律法规、管理本地经济社会事务、推动本地各项事业发展等方面肩负着重要责任,发挥着关键作用。把地方政权组织建设好,使其能更好适应所担负的重任,这不仅是党组织的重要任务,而且地方人大在这方面也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这也说明,能否把地方政权组织建设好,不仅关系到党的执政地位能否得到更好巩固,而且关系到地方人大人事任免权的行使是否到位。因此,搞好地方人大人事任免工作,为党组织更好选人用人多把一道关,不仅对于选优配强本地各国家机关的领导班子,切实加强地方政权的组织建设,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而且对于实现党的执政使命,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和执政地位,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认真搞好地方人大的人事任免工作,可以更好地增强由人大选举或任命人员的法律意识、人大意识、公仆意识,有利于他们更加自觉地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人大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权,其实质是通过法定程序将直接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力赋予人民信得过的人。在地方人大行使人事任免权的过程中,通过组织开展被任命人员的任前法律知识考试、作拟任职发言或与常委会组成人员见面,以及对人事任免案进行审议表决、组织新任职人员进行宪法宣誓等具体的人事任免工作,可以使新任职人员进一步学习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而更好地增强法律意识,自觉做到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可以使新任职人员进一步加深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性质、地位和作用的认识,进而更好地增强人大意识,自觉接受人大的监督;可以使新任职人员进一步深刻认识到自己手中的权力是人民交给的,进而更好地增强公仆意识,自觉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认真搞好地方人大的人事任免工作,可以更好地保障人大的人事任免权得到有效行使,有利于助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人大人事任免权的有效行使,是建立在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各项人事任免具体工作基础上的。比如,做好被选举或被任命人员的情况介绍工作,可以使人大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能更全面、更充分地了解相关人员的德才情况,为他们依法公正地行使好自己手中的权力创造条件。又如,做好人事任免案的审议工作,可以充分发扬民主,让人大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能够充分表达自己的真实意见。再如,对人大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就人事任免案提出的询问和意见,进行必要的调查和说明,能够更好防止在选人用人上出现偏差。因此,依法认真做好地方人大人事任免的各项具体工作,并不是简单地从事程序性、事务性的工作,而是关乎地方人大人事任免权的有效行使,同时也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着直接的关联。

其次,必须进一步正确处理实行党管干部、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三者之间的关系

在地方人大的人事任免工作中,坚持实行党管干部、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的原则,并把这三者有机统一起来,是确保这方面工作健康有序进行的重要保证。

——实行党管干部。这是做好地方人大人事任免工作必须坚持的政治原则,也是做好这方面工作的重要前提。我们党是执政的党。党委向国家机关推荐领导干部,是党实现对国家事务政治领导,维护和巩固执政党地位,加强国家政权建设的重要组织保证,也是坚持实行党管干部原则的重要体现。为了使党管干部的原则在地方人大人事任免工作中得到更好实行,地方党委要认真负责地做好考察推荐、事先征求人大党组意见、向人大党组或主任会议通报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向人大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介绍所推荐人选的具体情况、派员到会听取人大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审议中提出的问题进行解答、及时研究处理审议中不同意见等方面的工作,努力使党委的意图得到更好地贯彻落实。

——充分发扬民主。这是做好地方人大人事任免工作必须坚持的议事原则,也是人大在人事任免上做到公平、公正的制度性安排和保证。人大是国家权力机关,其行使职权的特点是,依法集体讨论问题、集体决定问题、集体行使职权。因此,人大在行使人事任免权的过程中,必须坚持充分发扬民主的原则,努力把法律法规有关发扬民主的规定落到实处。在人事任免的有关情况介绍方面,要认真做好向人大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提供拟任职人员的表现情况材料、作关于人事安排方案的说明,以及拟任职人员作拟任职发言或与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见面等工作,让人大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能更充分地了解拟任职人员的情况,以增强选人用人上的透明度;在审议时,要安排充裕的时间和创造宽松的环境,以保证人大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能畅所欲言地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在选举或表决时,要坚持无记名投票,一人一票,以过半数通过,以使人大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平等权利和真实意愿得到充分体现。在充分发扬民主方面决不能怕麻烦、图省事,避免出现有碍人大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行使民主权利的现象。

——严格依法办事。这是做好地方人大人事任免工作必须坚持的法治原则,也是确保人大的人事任免工作在法律范围内活动的必然要求。人大及其常委会享有的权力都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坚持严格依法办事是人大开展工作、行使职权的重要特点和基本原则。现行的法律法规对地方人大行使人事任免权的具体权限、对象范围、操作程序、审议形式、投票方式,以及结果公布等,都做出了一系列的明确规定。在实际工作中,每一个步骤、每一个环节、每一个动作都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事,决不能想当然、走捷径,更不能另搞一套。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地方人大的人事任免工作在法治的轨道上有序地运行。

总之,坚持实行党管干部、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三者有机结合、有机统一,是做好地方人大人事任免工作的基本原则和根本要求。实践证明,这三者之间在地方人大的人事任免工作中是相辅相成、不可或缺的一个整体。在贯彻执行中既不能出现偏颇,更不能出现偏废;既要防止把它们割裂开来,更要防止把它们对立起来。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必须正确处理这三者之间的关系,真正把它们统一好、贯彻好、落实好,确保地方人大的人事任免工作正确、有效、有序地开展。

第三,必须进一步解决操作中存在的不规范、不合法的问题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地方人大人事任免工作,推动其取得新的更大成绩,我们必须坚持以问题为导向,有针对性地着力解决实际工作中存在的一些较为突出的操作不规范、甚至不合法的问题。

一是要切实解决在大会选举办法内容上存在的问题。从多年来的实践看,许多地方所制定的大会选举办法的内容有明显与法律规定相抵触的情况。这方面存在的较为突出的问题是,在所制定的大会选举办法中直接规定:本次大会正职领导人实行等额选举;副职领导人实行多一人的差额,进行差额选举。而地方组织法的明确规定是,在地方各级人大会议进行选举时,正职领导人的“候选人数一般应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副职领导人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一人至三人,……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应选人数在选举办法中规定具体差额数,进行差额选举。”所以前者直接规定“正职领导人实行等额选举”,以及不管副职领导人的人数多少,规定“实行多一人的差额,进行差额选举”,显然是不符合立法原意的,也是违背法律规定的,今后应当力戒再发生类似情况。

二是要切实解决在大会选举程序上存在的问题。譬如,不少地方在人大会议的选举中,往往会存在同时将大会主席团提出的大会选举办法(草案)和提名的各项候选人名单(草案),一并交由全体代表审议通过的现象。这样做就好比“规矩未定,动作先行”。据了解,在我省的个别市、有些县(市、区)和大多数乡镇在人大会议举行选举时,常常就是这么做的。这种做法是违背大会选举的操作程序的,实际上是违法的。因为按照大会选举正常的合法程序,在大会选举办法尚未审议通过之前,大会主席团是不能提出由本级人大会议选举的各项候选人名单(草案)的。对此,今后要作为重点问题之一,认真加以解决。

三是要切实解决在对待人大代表行使提名权上存在的问题。长期以来,在地方人大会议的选举中始终普遍存在着或多或少、程度不同地限制人大代表行使提名权的情况。比如,有关方面通过不同的形式,事先跟各代表团团长个别打招呼,告诉他们自己所在的团有没有代表提名的任务,并要求团长做好引导工作;如果出现人大代表依法联名提出的候选人不是组织上事先内定的人选时,就会过度地做工作,硬性要求提出不是组织上事先内定人选的代表撤回提名。这样做既不尊重代表的提名权,又与依法办事的要求相冲突。多年来的现实情况是,在依法应当由人大选举产生的地方国家机关领导人中或人大代表中,几乎没有一个是因人大代表依法提名而当选的,这是很不正常的。要使这个问题得到有效解决,有赖于依法治国的方略真正得到有效实施,并能做到以上率下。企望在今后上级党委下发的人大换届选举文件中,能对维护和保障人大代表的提名权的问题,提出具体明确的要求,以使代表的这项民主权利能够真正落到实处。

四是要切实解决在人大常委会决定政府副职领导人个别任免上存在的问题。由于在现实中经常发生经地方人大会议选举的本级政府副职领导人在任期内不能保持相对稳定的情况,于是就出现了有的地方在一次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超限额决定政府副职领导人的任免;有的采用规避法律的迂回办法,在极短的时间内连续多次召开人大常委会会议决定政府副职领导人的任免等情况。这样的做法,既是对人大选举权的不尊重,又违背了地方组织法关于在人大闭会期间决定政府副职领导人的“个别任免”的规定精神,更直接影响了人大行使人事任免权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要真正解决这个问题,最根本的是各级党委要进一步增强法治意识、任期意识,尊重人大的选举结果,真正做到从源头上杜绝政府副职领导人在任期内不能保持相对稳定的现象发生。

五是要切实解决在呈送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案上存在的问题。目前存在的普遍现象是:各地的有关方面不能按照规定的时间向人大常委会提出人事任免案,并呈送相关的人事任免材料;有的甚至在人大常委会召开会议期间,采取临时动议的方式提出人事任免案。特别是由于前一种情况的经常发生,这对地方人大做好人事任免的相关工作造成了一定的困难。为了有效解决这方面的问题,除了人大有关部门要加强与有关方面沟通协调外,关键在于各地的人大常委会党组对这种不按规定办事的行为,要勇于进行抵制,敢于说“不”,而不能无原则的予以牵就。

总而言之,要能更好地推进地方人大人事任免工作不断向前发展,首先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自身要高度重视、认真对待这方面工作存在的问题,以敢于负责的态度、勇于担当的精神,对一切不按法办事的行为进行必要的抵制和坚决的纠正,同时要加强与有关方面的沟通协调,认真做好有关业务培训工作,适时开展必要的检查和督导,以形成解决问题的合力,更好促进地方人大人事任免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

第四,必须进一步全面提高人事任免工作的质量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强调:“我国已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地方人大的人事任免工作也不能例外,应当随着新形势的发展,按照新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各个环节工作的标准和质量,力争这方面的工作更上一层楼,以保证地方人大的人事任免权得到更加充分、更加有效地行使。

一要认真做好会前的征求意见和通报情况的工作。在召开人大会议或其常委会会议前,人大负责人事任免的工作机构要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联系沟通,及时了解和掌握可能依法提请人大选举或常委会任免的人事事项,做到及早准备,争取主动;要协调有关部门或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就党委或党组的人事安排方案,认真、及时地做好向人大党组会议或主任会议征求意见和通报情况的工作。这方面要特别注意防止发生工作缺失的情况。

二要认真做好人事任免材料的初审工作。按照有关规定,人大负责人事任免的工作机构应及时向有关方面催要报送人大会议或人大常委会会议的人事任免的材料,并事先就收到的材料从格式到内容等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和规定,协助有关方面认真进行审查把关;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及时向有关方面汇报或反馈,为向人大会议或人大常委会会议提供完整、真实、规范的人事任免材料打好基础。

三要认真做好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命人员任前法律知识考试的组织工作。在这方面要做到以下几点:一是明确考试的目的。把它作为进一步促进拟任命人员掌握法律知识、增强法制观念、提高执法水平的一项重要举措,而不是设置关卡为难拟任命人员。二是坚持正确的考试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建立考试题库,提供学习资料;以开卷考试为主,成绩按等级公布。三是科学合理确定考试的内容。根据拟任命人员不同任职岗位所必须掌握的一些基本法律知识,设定相应的考试内容。四是认真做好考务工作。及时告知参考人员需要知晓的事项,做好出卷、考场安排、监考、阅卷、向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和人大常委会汇报考试成绩等每一个环节的具体工作。

四要认真做好提请人大选举或常委会任命人员作拟任职发言的服务工作。提倡提请人大选举或常委会任命的人员都要在人大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人事任免案前,先就任职后的打算向本级人大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作拟任职发言,以利于人大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更加全面、更加直接地了解提请选举或任命人员的表现情况,进一步增强提请选举或任命人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要规范发言的内容,使其能够简明扼要地阐明任职后如何做好拟任职岗位工作的总体思路和主要举措。要协助作拟任职发言人员做好发言的文字起草工作,提高发言的质量和水平。

五要认真做好人事任免案的提请工作。首先,要把好提请人大或它的常委会审议的人事任免议案的材料关。其次,要协助有关方面按照有关规定,事先做好征求人大党组或主任会议对人事安排方案意见的工作。第三,要组织安排好相关方面的负责人向人大主席团会议或人大常委会会议作关于人事安排的说明,详实介绍提请选举或任免的理由及拟任职人员的基本情况。第四,对于不按规定要求提出的人事任免案,一律不得列入人大会议或人大常委会会议的议程。

六要认真做好人事任免案的审议工作。无论是人大会议,还是人大常委会会议,对人事任免案的审议都要坚持以分组审议为主,尽可能地避免采用代表团全体会议或常委会全体会议审议的形式。要安排充裕的审议时间,并正确引导人大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充分发表意见,防止草率地走过场。要督促有关方面派员到会听取人事任免案的审议意见,并对提出的询问进行必要的解释或说明。对审议中提出不同意见且争议较大的,或者发现足以影响其任职问题的,要及时向人大党组或常委会主任会议汇报,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研究处理。

七要做好人事任免事项的选举或表决工作。在人大会议举行选举时,应当坚持一律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投票;在人大常委会会议对人事任免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采用填写表决票或按电子表决器的方式进行投票。要尽可能地提高人大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到会率,保障其民主权利得到有效行使,确保选举结果和通过的人事任免事项能够体现绝大多数人的意愿。要过细地做好选票或表决票的印制、人数的核实、选票或表决票的发放、投票结果的统计等环节的工作,确保不出现任何差错。要保证选举或表决结果应当受到尊重,并依法当场予以宣布。

八要认真做好向宪法宣誓和颁发任命书的组织工作。凡是经人大选举依法当选的人员或经人大常委会任命依法获得通过的人员,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当场组织他们开展宪法宣誓。为此,要事先布置好宣誓场所,对宣誓人的着装提出具体要求,并提前做好邀请相关人员参加宣誓仪式的工作。对于由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还应当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主任或代理主任当场向其颁发任命书。颁发任命书的仪式应当做到礼仪规范、次序井然、气氛庄重;接受任命书的人员应当做到着装得体、举止端庄,以更好体现人大常委会颁发任命书的严肃性和庄重性。

九要认真做好人事任免事项的公布工作。凡是经人大会议或人大常委会会议依法通过的人事任免事项,都应当及时在本地的主要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经人大常委会会议依法通过的人事任免事项,还应同时在本会会报上予以公布,并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提请机关。依法由人大或其常委会任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应当以履行法定程序后产生的结果为依据进行公布。未经人大选举或其常委会任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律不得提前到职或者离职,其职务也不得提前对外公布。

第五,必须进一步积极探索做好地方人大人事任免工人作的新途径、新办法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强调,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中,要坚持“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在开展地方人大人事任免工作的过程中,要把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贯彻好落实好,推动这方面的工作与时俱进,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同样要以创新为根本动力。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到,过去地方人大人事任免工作之所以能够不断取得发展和进步是得益于勇于积极探索创新;今后地方人大人事任免工作要能够取得更大成绩也应当有赖于敢于不断探索创新。因此,要使地方人大人事任免工作能够紧跟新形势、适应新需要、符合新要求,必须不断用创新的观念、创新的方法、创新的实践、创新的制度,推进地方人大人事任免工作不断取得新发展、新突破。

——要以观念创新,不断提升做好地方人大人事任免工作的新境界。要牢固树立地方人大人事任免工作有创新才有发展、有创新才能进步、有创新才可突破的思想。在实践中,要真正把创新作为推动地方人大人事任免工作不断发展进步的不竭源泉和动力,努力用开放的思维、宽广的视野、更新的观念,切实改变和破除地方人大人事任免工作中存在的因循守旧、墨守成规的思维定势,努力把做好人事任免工作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加强地方政权建设、增强党的执政地位、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紧密联系起来,不断使做好地方人大人事任免工作的思想认识达到新的高度,自觉推动这方面工作不断迈上新台阶。

——要以方法创新,不断丰富做好地方人大人事任免工作的新内容。要根据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通过积极采用新的方法、发明新的形式、创建新的载体,不断增添和丰富地方人大人事任免工作的新内容,从而推动这方面的工作能够生机勃勃、卓有成效地向新的深度与广度拓展。譬如,在介绍拟任命人员情况方面,要善于充分利用当代互联网的功能,可以将线下发放纸质材料与线上播放视屏画面结合起来;在开展任前法律知识考试方面,可以采用集中进行现场书面考试与分散进行线上解答问题相结合的方法;在作拟任职发言方面,可以对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一府两院”副职领导人,采取既作口头发言又进行现场提问相结合的方法。通过以上方法,以便于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能够更全面、更深入地了解提请任命人员的真实情况,为选好人用好人创造条件。

——要以实践创新,不断创造做好地方人大人事任免工作的新经验。搞好地方人大人事任免工作既有创新的空间,更有创新的需求。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尤其要强调加强实践创新,并不断积累新的经验。要加强实践创新 ,就要注意发现和研究地方人大人事任免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创造性地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更好破解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难题;就要善于发现和总结推广本地点上的人大人事任免工作的创新做法和经验,以点带面,不断提升整体工作的水平;就要善于学习借鉴外单位的新做法新经验,做到融会贯通,兼收并蓄,推动本地人大人事任免工作更好地发展;就要善于研究和把握做好地方人大人事任免工作的客观规律,因势利导,乘势而上,牢牢掌握工作的主动权。比如说,在强化对人大选举和任命人员的监督方面,就要通过上述途径,加大实践创新的力度,并不断积累这方面的新鲜经验,以更好补齐地方人大人事任免工作中的这块短板。

——要以制度创新,不断形成做好地方人大人事任免工作的新机制。开展地方人大人事任免工作的特点就是讲求规范。为了更好地达到规范开展地方人大人事任免工作的目的和要求,就必须通过制度创新将工作要求、程序、操作办法等规范起来、固定下来,并在实践中很好地加以贯彻落实。只有这样,才能形成持久、良好的工作机制;才能使工作有条不紊地开展;才能使工作做得更加扎实、更加到位;才能使工作在高起点、高水平上运行;才能保证所做的工作达到良好的质量和效果。一要适时制定或修改地方人大人事任免工作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将一些在实践中证明是行之有效的好经验、好做法,通过制定或修改地方性法规,尽快上升为法律规定,使之变成上下一体遵循的行为规范。二要及时制定或修改地方人大人事任免工作方面的工作制度,将一些应当制定而没有制定的制度尽快建立起来,将一些应当修改而没有修改的制度尽快完善起来,以形成系统的、配套的、实用的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使每项工作的开展都有据可依、有章可循。说到底,要通过制度创新,不断完善和优化地方人大人事任免工作的机制,从而保障地方人大的人事任免权得到更加规范有效地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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