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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苏省水库管理条例(修正草案)》的说明
2023-04-14 10:20  来源:江苏人大网

——2022年11月22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上

省水利厅 陈杰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就《江苏省水库管理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正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我省丘陵山区面积1.4万平方公里,占全省国土面积的13.1%。由于特殊的地形特点和地域位置的影响,治理山洪和干旱灾害,一直是这些地区水利建设的重点任务。从上世纪50年代至70年代,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我省丘陵山区人民开展了以兴修水库为重点的大规模水利建设,基本建立防洪减灾、水源工程和农业灌溉工程体系。现在,全省注册登记的水库有952座,其中大中型水库51座、小型水库901座,分布在南京、无锡、徐州、常州、连云港、淮安、扬州、镇江、宿迁等9个市39个县(市、区),总库容35亿立方米,设计灌溉面积37万公顷。水库不仅是我省防汛防旱工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地表水资源和生态环境的重要载体,具有防洪、灌溉、供水、生态、养殖、旅游等多种功能,是支撑和保障丘陵山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重要基础设施。

为规范水库管理保护工作,2011年,省人大常委会颁布《江苏省水库管理条例》,建立相关法律制度,依法规范水库建设、管理、运行和开发利用。条例实施十多年来,全省各地认真贯彻落实,水库管理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全省水库全部完成大坝和库区管理范围划定工作,设定界桩和公示牌。水库监督管理得到加强,水库管理单位基本确定,水库建设、运行管理、除险加固等经费得到落实。全省建立了水库除险加固常态化机制,实现除险加固“动态清零”和专业化运行管护,全面完成914座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提前实现了国务院提出的“十四五”末完成已鉴定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的目标任务。水库防洪保安能力进一步增强,综合效益得到了充分发挥,大幅提升了水库周边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水库安全管理工作,对落实水库安全管理责任提出了一系列新任务新要求。原条例已实施十多年,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水库依法管理的深入推进,原条例设定的部分制度在水库管理保护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矛盾,为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水库生态环境,规范水库的开发利用,保证水资源有效供给,进一步发挥水库综合效益,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亟需对《江苏省水库管理条例》进行修订。

一是适应“放管服”改革要求。原条例关于“水库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在报请审批或者核准前,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规定,与2016年修正的水法中关于建设单位未取得水工程规划同意书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不一致;原条例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上投资修建水库,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规定,与水法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定不一致;原条例关于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注册登记结果进行确认并发放注册登记证书的规定,与水利部《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的“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实行分部门分级负责制”,和2014年《水利部关于开展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和复查换证工作的通知》“注册登记证由水利部统一印制、统一打印,经注册登记机关盖章后发放水库管理单位”的要求不一致。迫切需要对上述规定进行调整,以适应“放管服”改革的要求。

二是与国家规范相衔接。2017年水利部《水库工程管理设计规范》修订颁布,把水库管理范围规定为水库土地征用线以内的库区。2022年《水利部关于印发“十四五”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实施方案的通知》明确水库管理范围为水库土地征用线以内的库区。原条例对水库库区管理范围的规定与国家规定不一致,这导致我省难以落实国家管控要求。同时,库区管理范围过大造成土地资源利用效率低、征迁费用巨大、库区镇村边界与管理范围交叉重叠等诸多问题,水库依法管理面临困局。迫切需要对原条例中关于库区管理范围的规定进行调整,以适应水库管理的新形势和新要求。

三是进一步加强水库保护。水库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开发利用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的原则。近年来,国家和我省对水库保护高度重视,国务院办公厅2021年专门印发《关于切实加强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工作的通知》,要求确保水库安全长效运行,充分发挥其在防汛减灾、供水保障和农业灌溉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我省2018年实施的《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明确河道(包括水库)应当编制保护规划,水库开发利用应当符合水库保护规划,不得危害工程安全。为了落实上述新要求,迫切需要对原条例中关于编制开发利用规划的规定进行修改,强化水库保护优先的原则,以与《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相衔接。

二、《条例(修正草案)》的起草过程

2021年上半年,省水利厅着手开展《条例(修正草案)》起草工作,成立起草小组,制定工作方案和计划,组织赴省内多地开展现场调研,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听取水库主管部门、管理单位、管理相对人的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起草了《条例(修正草案)》(初稿)。经多次研究讨论修改后形成征求意见稿,于2021年下半年组织在系统内征求意见建议,并委托第三方开展立法后评估。根据立法后评估意见和各单位反馈的意见建议,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完善。2022年上半年,专程赴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征求意见,委托第三方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7月通过水利网站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建议;8月上旬组织召开专家咨询论证会听取意见建议,根据意见建议再次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完善,经合法性审核和厅党组会议审议,《条例(修正草案)》(送审稿)8月19日报送省政府。省司法厅经初步审查和修改,形成《条例(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省各有关部门、单位和13个设区市政府书面征求意见,通过江苏政府法制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9月14至16日会同省水利厅赴镇江市、东海县开展实地调研,组织召开行政相对人座谈会,听取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9月下旬,省司法厅再次会同水利厅,对照反馈意见进行了系统研究,组织对《条例(修正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与有关部门沟通。10月11日,省司法厅组织省水利厅、自然资源厅等有关部门召开立法协调会,对相关条款再次进行推敲和完善,形成《条例(修正草案)》(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稿),报送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2022年10月25日,省政府第1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条例(修正草案)》,现提请本次常委会审议。

三、需要说明的有关问题

(一)关于水库建设和注册登记。为了保持法制统一和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根据水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中关于建设水工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的相关规定以及水利部关于水库大坝注册登记的相关规定,对部分内容进行修改。一是依照水法规定,将第八条第二款中水库建设项目的审批主体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或者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二是与我省管理实际相结合,我省水库以兴建于上世纪50年代至70年代的存量水库为主,原条例施行前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较少,故依据水法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定,将审批主体明确为“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实际工作中均已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为与上位法表述一致,并为视情下放管辖权留下空间,本次修订将第八条第三款中“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三是取消水库注册登记中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环节,将第六条第三款中“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并发放注册登记证书的集体水库”修改为“经注册登记的集体水库”,删去第十四条中“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注册登记结果进行确认,发放注册登记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二)关于水库管理范围。根据国家行业规范和水利部最新要求,借鉴相关省市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第十二条水库库区管理范围进行调整,将水库库区管理范围由校核洪水位以下的区域调整为水库征地线以内的区域,同时明确库区未征地或者水库征地线未达到正常蓄水位线的,按照不低于正常蓄水位线的标准划定,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水库规模、安全管理需要和当地实际情况合理划定水库具体管理范围;对承担重要防洪、供水任务或者发生过重大险情的水库,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科学论证,可以在校核洪水位线以内区域扩大划定水库管理范围。水库管理范围调整后,《条例(修正草案)》同时相应调整了相关的管控内容。一是明确防洪管控要求。在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增加“编制水库管理和保护规划应当明确保证水库库容等防洪安全要求。”二是相应调整生态保护带范围表述。在第三十三条规定在水库集水区域内的生态保护带范围包括水库管理范围及其至校核洪水位线以内的区域,入库河道河口上溯五千米、两侧各一千米的区域,和水库校核洪水位线以外一千米的区域,保持现有范围不变。三是明确部门协同要求。规定在水库管理范围以外的生态保护带内兴建工程设施的,有关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此次调整后我省水库库区管理范围与国家相关规定相符,便于落实国家管控要求。同时,在保证水库防洪安全的基础上,最多可以将41万亩土地、3个城镇、324个村庄和10.2万居民调出库区管理范围,破解目前库区镇村居民生产生活与水库管理要求之间的矛盾困局,减轻库区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调出压力,释放库区长期闲置土地,缓解我省土地资源紧缺矛盾,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三)关于加强水库保护。对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七条进行修改,将“水库开发利用规划”修改为“水库管理和保护规划”,进一步强化水库保护优先原则,并与《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中“河道保护规划”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提升水库运行管护和除险加固工作的通知》中“加快水库管理和保护规划编制”的规定相衔接。在第二十六条增加了水库管理范围内从事开发利用活动的,应当保证大坝安全距离,不得损坏水库防渗铺盖层的规定。同时,为了与2011年以来制定修订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相衔接,对法律责任的部分条款也作了相应修改。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修正草案)》,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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