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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2023-04-14 10:20  来源:江苏人大网

——2022年11月22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上

省应急管理厅厅长 蒋锋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政府委托,现就《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的背景及必要性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于2016年修订发布实施以来,为加强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形势任务的变化和经济社会的发展迫切需要对《条例》的一些规定进行重新修订。

(一)修订《条例》是贯彻落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的迫切需要。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对安全生产工作作出重大系统性部署和制度性安排。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改革举措,践行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迫切需要对《条例》进行修改,为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坚实法治基础。

(二)修订《条例》是推进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举措。2019年国务院对江苏开展专项整治“一年小灶”,深入查找安全生产深层次问题,分析梳理存在的重大风险,提出针对性对策措施,推动建立了一批安全生产制度,总结提炼了一批江苏的特色做法。有必要通过修订《条例》,把经实践检验的创新成果、制度措施固化为法律规定,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健全安全生产制度体系,加快推进全省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建设。

(三)修订《条例》是与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衔接配套的必然要求。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于2021年9月1日起实施。《安全生产法》修改幅度比较大,涉及条文比较多,修改内容充分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新要求、新理念,健全了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构建了安全风险防范机制,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贯彻落实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需要通过修改《条例》,提出细化、实化的规定和配套制度,为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提供法治保障。

二、起草过程

2021年6月,全国人大关于修改《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发布后,省应急厅党委高度重视,将我省《条例》修订列入日程,成立由厅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的立法工作领导小组,组建专班启动起草工作;2021年底形成《条例》修订草案初稿。

今年1月,省人大发布2022年立法工作计划,将《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修改)列为2022年正式项目,省应急厅3月份形成征求意见稿,并向13个设区市和省安委会成员单位书面征求意见。4月,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立法风险评估并根据风险评估报告提出的风险应对措施进行修改完善,形成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7月,经应急厅厅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报请省政府审议。

省司法厅对《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进行了初步审查,并向省有关部门单位、13个设区市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9月,赴盐城市、东台市开展立法调研,实地考察企业,并组织召开有关部门座谈会和企业座谈会,对各方意见建议逐条研究修改。10月,召开了立法协调会,进一步协调意见,形成了提请省政府审议的《条例(修订草案)》。

2022年10月25日,省政府第1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条例(修订草案)》,现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条例(修订草案)》的主要特点和重点内容

《条例(修订草案)》共六章77条,包括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法律责任、附则等。

此次修订主要有三个特点,一是坚持问题导向,强化风险管控;二是细化制度措施,提高可操作性;三是加强制度创新,体现江苏特色。重点突出了八个方面:

(一)完善安全生产工作总体原则。明确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强调以人为本,坚持“两个至上”,树牢安全发展理念,落实“三管三必须”原则,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政府监管责任、属地管理责任,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二)强化政府的组织领导。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提出更高要求,如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将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建立完善安全风险防控机制,统筹区域布局和空间布局,推进开发区等功能区安全生产一体化管理;建立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制度,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明确的,按照职责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管部门;乡镇、街道应当成立综合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机构及其职责;把安全生产纳入基层网格化管理事项清单等。

(三)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生产经营单位层面,细化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其考核奖惩要求,进一步明晰和强化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职责内容。政府和监管部门层面,新增建立领导干部年度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任务清单和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任务清单“两个清单”制度;细分明确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其他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保障职责的部门分工;明确安委会专业委员会的设置及其职能等。

(四)压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一是突出关键人员。明确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以及对本单位生产经营负有最高管理权、决策权的其他人员同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等。二是突出重大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新增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业企业较大以上安全风险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双报告”等制度。三是突出重点环节。新增建立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班前会制度和从业人员岗位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明确出租、发包方安全生产的统一协调管理职责和承租、承包方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禁“以包代管”等。四是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保障。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将劳务派遣人员、灵活用工人员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承担安全保障责任等。

(五)完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体系。要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机构和人员,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加强协作联动,对涉及多个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开展联合检查;建立与公安机关的案件“双移送”机制等。

(六)强化应急救援的基础保障。新增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专章,对应急救援基地、队伍建设和社会化应急救援服务,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体系建设、装备和物资的分级储备、统一的应急救援指挥系统等作出具体规定,对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组织和涉刑事案件线索移送、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评估等提出要求。

(七)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化、科技化。规定地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加强对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的统筹协调,建立应急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实现部门之间信息共享、互联互通。推进安全生产科技成果运用,引导生产经营单位通过智能化改造、数字化转型,实现生产过程智能化控制和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等。

(八)推进社会共治齐抓共管。新增建立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服务公开和报告公开制度,行业协会参与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的规定;建立长江三角洲区域安全生产工作协作机制,加强信息互通、资源共享、执法联动、风险联控、应急处置协同等。

此外,《条例(修订草案)》对未配备安全总监、未依法进行上岗前培训、未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按规定报告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等情形增设了法律责任。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修订草案)》,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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