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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苏省水库管理条例(修正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3-04-14 10:20  来源:江苏人大网

——2023年3月29日在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赵建阳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对《江苏省水库管理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修正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进一步加强水库管理与保护,规范水库的开发利用,发挥水库综合效益,对该条例进行修改很有必要,修正草案符合本省实际,内容基本可行。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法工委书面征求十三个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法制专业组代表和部分基层立法联系点、地方立法研究基地、立法咨询专家的意见,在江苏人大网上公布修正草案征求社会意见。曲福田副主任带队赴南京江宁、淮安盱眙调研,听取人大代表、市县人大、政府有关部门以及镇村、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法制委、法工委会同农委、水利厅对各方面的意见进行分析研究,对修正草案多次修改完善。3月7日,召开座谈会征求省有关部门意见。3月15日,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草案进行统一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1.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县提出,水库管理和保护规划是实施水库管理保护的依据,水库的建设维护、安全运行、开发利用和水资源保护等工作都需要遵循规划要求,修正草案将关于规划的规定放在“开发利用管理”一章不合适。有的部门提出,修正草案关于规划的规定过于原则,建议充实完善。因此,建议将有关内容调整至第一章“总则”,增加一条,规定“水库主管单位应当编制水库管理和保护规划,对其管辖的多个小型水库可以合并编制管理和保护规划。水库管理和保护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流域区域综合规划,与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划相衔接”,并明确规划的内容和审查批准程序。

2.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我省水库大部分是小型水库,管理主体众多、管护难度较大,要落实国家最新政策,创新管护机制和管护模式。因此,建议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水库应当建立管理单位。两座以上的水库可以建立共同管理单位,但每座水库应当配备专职管理人员”,为推行区域集中管护、“以大带小”等管护模式提供依据。

3.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农委提出,修正草案对水库管理范围作了重要调整,要科学审慎对待、重点研究论证。有的市县提出,根据《水库工程管理设计规范》,水库溢洪河道不在水库管理范围内。经调研听取基层意见,并与有关部门认真研究,我们认为,修正草案将水库管理范围调整为“库区水域、岛屿和水库征地线以内的区域;已建水库库区未征地或者征地线未达到正常蓄水位线的,按照不低于正常蓄水位线的标准划定”,同时规定“对承担重要防洪、供水任务或者发生过重大险情的水库”,经科学论证可以在校核洪水位线以内区域扩大划定水库管理范围,体现了统筹发展与安全的要求,兼顾了促进发展与保护生态环境的需要,符合国家现行政策的管控要求和我省实际。考虑到水库溢洪河道不在水库管理范围内,建议将水库溢洪河道从水库管理范围中删去。

4.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第十三条对水库管理范围、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活动的规定不够全面,建议对照有关法律法规作修改完善。有的水库管理单位提出,近年来,在水库坝体上露营、烧烤的现象比较普遍,污染环境、影响安全并时常焚毁大坝植被,实践中缺乏管理依据。因此,建议在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增加禁止“露营、烧烤”“破坏水库生态环境”等内容,将第三款修改为“在入库河道、出库口门、溢洪河道内,不得设置影响行水的建筑物、构筑物、障碍物或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高秆作物”。

5.有的部门和市县提出,有的水库的集水区域已被划入生态保护红线范围,与水库生态保护带存在重叠、交叉,而国家、省对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要求严于本条例对生态保护带的规定,建议协调好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和生态保护带制度的关系。因此,建议在条例第三十八条中增加一款,规定“水库集水区域已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的,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的区域还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规定”。

6.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县提出,我省丘陵山区还存在不少库容较大的塘坝,需要加强管理,保证安全运行。经研究,加强塘坝的安全运行管理确有必要,考虑到塘坝不属于本条例调整范围,且省有关部门正在起草塘坝安全管理方面的规定,建议在条例第八章“附则”中增加一条,规定“对不符合水库注册登记条件的塘坝,其所有者、管理者应当加强安全运行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还对法律责任部分规定作了修改完善,对修正草案和条例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修改,对有关条款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修改意见提出修正草案修改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报告和修正草案修改稿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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