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 | 省委 | 省政府 | 省政协
    江苏人大网 > 权威发布 > 报告说明 > 正文
关于《江苏省基层卫生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3-06-07 14:25  来源:江苏人大网

——2023年5月29日在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侯学元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对《江苏省基层卫生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健全完善基层卫生服务体系,推进基层卫生事业高质量发展,制定该条例很有必要,草案内容基本可行。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法工委书面征求了十三个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部分法制专业组代表、立法咨询专家、基层立法联系点和立法研究基地的意见,在江苏人大网全文公布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常委会副主任曲福田率调研组赴南京市高淳区,法制委、法工委会同教科文卫委、省卫生健康委赴常州、盐城开展立法调研,实地考察当地基层卫生工作情况,并召开座谈会听取人大代表、有关部门、基层立法联系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卫生共同体牵头医院等方面的意见。在此基础上,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参照中办国办2023年最新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意见》《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健康发展的意见》,重点围绕基层医疗机构及人员能力不高、基层医疗机构招人难和留人难、家庭医生作用发挥不充分、医疗卫生共同体制度不健全等问题,对草案进行反复研究、修改完善,并召开省有关部门座谈会进一步听取意见。5月8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草案进行统一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规划建设和能力建设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教科文卫委、有的地方和专家提出,为充分发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作用,更好地推动分级诊疗制度实施,保障人民群众就近享有公平可及、系统连续的医疗卫生服务,首先要加强规划建设,并增强其服务能力。因此,建议对草案作四方面修改:一是增加一条作为草案修改稿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服务人口、服务半径、交通状况等情况,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建设,建立完善‘15分钟健康服务圈’,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覆盖所有乡镇(街道)、村(社区)”;二是增加一条作为草案修改稿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防病治病和健康管理能力的内容;三是增加一款作为草案修改稿第十五条第二款,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卫生健康部门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能力建设,提高其风险隐患早期识别和处置能力;四是将草案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用房予以保障”。

二、关于强化基层医疗卫生人员保障和水平提升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教科文卫委、有的部门和地方提出,加强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对于提升基层卫生服务水平至关重要,条例要从薪酬待遇、职业发展、业务学习等方面完善保障措施,为增强基层医疗卫生人员服务能力创造更好条件。因此,建议对草案作五方面修改:一是在草案修改稿第七条中,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壮大基层医疗卫生队伍的内容;二是在草案第三十五条中增加“对招聘人员确有困难的岗位可以不设开考比例”;三是在草案第三十七条中增加对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满十五年或者累计工作满二十五年且仍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定向聘用至相应岗位的内容;四是增加一条作为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二条,规定建立健全全科医生培养制度,完善全科医生使用激励机制,加强全科专业基地建设,推动全科医生到基层开展服务等;五是在草案第四十条中增加“鼓励和支持乡村医生参加学历教育、考取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对未纳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年满六十周岁的乡村医生,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补助等方式动态提高其养老待遇”等。

三、关于推动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教科文卫委和有的地方提出,为完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更好地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优质服务,条例应当充实家庭医生相关内容。因此,建议对草案作两方面修改:一是增加一款作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引导二级以上医院全科医生作为家庭医生或者加入家庭医生服务团队,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签约、诊疗等服务”;二是增加一款作为草案修改稿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完善并落实签约服务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个人付费等分担政策。

四、关于发挥医疗卫生共同体作用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教科文卫委和有的地方提出,要健全医疗卫生共同体模式,明确牵头医院责任,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服务予以支持。因此,建议对草案作两方面修改:一是增加一款作为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推行医疗卫生共同体内部和医疗卫生共同体间床位、号源、设备统筹使用,优先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需要;二是增加一条作为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四条,规定医疗卫生共同体牵头医院应当建立和完善远程医疗服务网络,支持医疗卫生共同体内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预约转诊、远程医疗等服务,并要求牵头医院的医学影像、检查检验等机构,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同质化服务。

五、关于其他方面

1. 有的地方和专家提出,社会力量参与基层卫生工作有助于更好地发展基层卫生事业,同时草案第三条也规定了“社会参与”的原则,条例对此应有所体现。因此,建议增加一条作为草案修改稿第八条,规定“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依法举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捐赠、资助等方式,参与基层卫生事业”。

2.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和专家提出,草案第二章章名为“公共卫生服务”,但本章具体条款规定的都是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逻辑上不够完整。经研究,考虑到条例规定的公共卫生服务除主要包括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外,还有其他公共卫生服务。因此,建议增加一条作为草案修改稿第十八条,规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肿瘤筛查、慢性疾病危险因素调查等其他公共卫生服务的内容。

3.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和部门提出,为更好地解决基层医疗服务中的医疗事故纠纷,条例应当完善医疗责任风险分担相关内容。因此,建议增加一条作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九条,规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执行有关医疗责任风险分担制度,通过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等方式,分担医疗责任风险。同时,鼓励基层医疗卫生人员参加职业责任保险。

4. 有的地方和专家提出,目前基层卫生信息化系统互联互通做得还不够,条例应当加强基层卫生信息化建设与保障,依托远程医疗卫生网络,推动优质资源下沉基层。因此,建议增加一款作为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构建基层远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和推广远程会诊、预约转诊等内容。

5. 教科文卫委和有的专家提出,对有的违法行为应当补充法律责任,以增强条例的刚性执行力。因此,建议增加一条作为草案修改稿第五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拒绝提供或者扣减免费服务项目的,由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视情节轻重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意见,对草案还作了部分文字、技术修改,对有关条款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修改意见提出草案修改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报告和草案修改稿是否妥当,请审议。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