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 | 省委 | 省政府 | 省政协
    江苏人大网 > 权威发布 > 报告说明 > 正文
关于《江苏省高速公路灭火与应急救援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3-08-08 09:21  来源:江苏人大网

——2023年7月27日在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7月25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江苏省高速公路灭火与应急救援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为加强和规范高速公路灭火与应急救援工作,提升高速公路灭火与应急救援能力,保护人身、财产安全,制定地方性法规十分必要。草案紧扣高速公路灭火与应急救援进行规范,切口小;采用“小快灵”形式,立法的针对性、适用性强。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法制委、法工委会同社会建设委、省消防救援总队和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对审议意见逐一进行研究,对草案进行了修改。7月26日,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进行了统一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立法宗旨中应当增加落实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和规范高速公路灭火与应急救援工作的内容,并明确安全生产法为本条例的立法依据。因此,建议在草案第一条中增加相关内容。

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有的部门提出,高速公路消防救援队(站)的建设离不开地方政府的支持。因此,建议在草案第四条中增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高速公路消防救援队(站)建设”的内容。

三、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对草案第十条中的“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逐步完善相应消防设施”的内容作出更为明确、具体的规定。根据消防法有关规定,建议将该内容修改为“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四、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第十条规定“高速公路越江桥梁、特长隧道在建成通车前应当进行灭火与应急救援专项能力评估”,评估的规定没有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将该内容修改为“高速公路越江桥梁、特长隧道在建成通车前,建设单位应当会同当地消防救援机构进行灭火与应急救援测试、演练”。

五、社会建设委提出,建议明确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车辆装备购买的责任。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社会建设委提出,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省消防救援机构应当通过协议明确双方具体职责。因此,建议将草案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三条,将第一款修改为:“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所辖路段高速公路消防救援队(站)的房屋设施建设、车辆装备采购,提供所辖路段高速公路消防救援队的人员工资、日常运行等队(站)建设经费保障,相关费用列入高速公路运营成本预算。”同时,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规定“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省消防救援机构应当通过协议明确双方具体职责”。

六、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子女入学的优待保障政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宜直接写入法规。因此,建议删去。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还对草案作了一些文字、技术修改,对有关条款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在审议中,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拓展条例的调整范围,并相应修改法规名称;也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要明确高速公路消防救援队(站)的性质,解决人、财、物及队(站)管理建设的问题。经研究,拓展条例的调整范围、修改法规名称,与本条例“小切口”“小快灵”的定位和立法本意不相符;对一些具体问题在立法过程中已经进行过深入研究和充分协商,可以在条例施行中予以协商落实,因此未作修改。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意见提出表决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报告和表决稿请予审议。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