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司法厅厅长 张晓伟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就《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称《条例(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一)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等新规定的需要。社区矫正是贯彻党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要制度,有利于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也有利于减少监狱羁押,节约行刑成本。2020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正式实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也于同日配套施行,标志着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从此步入了有专门法律予以调整规范的新阶段。2014年制定出台的省条例作为指导我省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是全国唯一的省级社区矫正工作地方性法规,在我省社区矫正工作发展过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对照社区矫正法,省条例部分条款内容已与上位法规定不协调,亟待做出适法性修改。
(二)总结江苏社区矫正工作创新实践成果的需要。江苏是全国首批启动社区矫正工作试点省份,自2003年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以来,我省累计接收社区矫正对象52.3万人,累计解除48.7万人,在册社区矫正对象人数居全国前列,社区矫正对象在矫期间的重新犯罪率一直保持在0.1%以下的较低水平。省条例贯彻施行九年多来,我省在队伍管理、教育矫正、损害修复、智慧矫正等方面作出的一系列探索,符合社区矫正法的精神,适应当前工作需要,具有鲜明的江苏特色,有必要通过省条例修订予以固化。
(三)促进我省社区矫正工作高质量发展的要求。社区矫正法施行以来,我省在总结多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高标准提出构建社区矫正“133模式”,即围绕“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预防和减少犯罪”一个目标,落实“精细管理、精准矫治、精心帮扶”三项机制,统筹“力量保障、科技支撑、阵地建设”三大要素,被司法部确定为示范推进贯彻施行社区矫正法省份。但对照新时期高质量发展的要求,我省社区矫正工作还存在发展不够平衡、运行机制不够顺畅、社会力量参与不够深入、综合保障不够有力等困难和问题,迫切需要通过修订省条例,为相关问题的解决提供有力的制度支持,争创高质量发展新优势。
二、《条例(修订草案)》起草过程
社区矫正法施行后,省人大常委会即启动省条例修改议程,2021年列为立法调研项目,2022年列为立法预备项目,2023年《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修改)》列为省人大常委会地方性法规正式项目。省司法厅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处室负责人和业务骨干为成员的条例修改工作小组,统筹组织起草工作;委托第三方单位东南大学法学院开展立法研究,会同第三方单位组建智力团队共同调研起草《条例(修订草案)》,邀请南京财经大学、江苏大学法学院等专业团队和省政府法律顾问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论证;起草工作小组先后赴苏南、苏中、苏北三个片区进行实地调研,组织市县乡三级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召开专题座谈会,了解基层工作现状和需求。《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形成后,司法厅向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13个设区市政府、省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书面征求意见,通过江苏政府法制网向社会广泛、公开征求意见,赴南京、泰州开展调研,组织召开相对人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听取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对征集到的245条意见逐一梳理研究、充分予以吸纳。经过反复研究、修改,最终形成了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条例(修订草案)》(修改送审稿)。2023年4月24日,省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条例(修订草案)》,现提请本次常委会审议。
三、《条例(修订草案)》主要内容和特点
《条例(修订草案)》认真贯彻落实社区矫正法及其实施办法,进一步细化上位法律条文,同时严格把握地方立法权限,对社区矫正法中已明确规定的执法管理、刑事执行变更等内容不作重复性规定,对社区矫正对象没有增设义务或者减损权利。《条例(修订草案)》共设六章、五十六条,包括总则、机构和人员、矫正执行、保障和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主要有以下内容及特点:
(一)完善了体制机制。《条例(修订草案)》强调坚持中国共产党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绝对领导,明确社区矫正工作实行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完善社区矫正工作体制机制,保障社区矫正工作场所、人员和经费,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支持社区矫正机构提高信息化水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社区矫正相关工作。社区矫正工作体制机制的完善,有助于推动形成多元共建、多方协同的社区矫正工作格局。
(二)规范了机构队伍。《条例(修订草案)》明确了我省社区矫正委员会、社区矫正机构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职责定位。规定开发区应当依托所在地人民政府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司法所根据社区矫正机构的书面委托承担相关工作。在社区矫正法及其实施办法对社区矫正工作力量作出原则性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当前我省实际,进一步细化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社会工作者和村(居)民委员会以及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的工作职责,对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法律保护、回避制度、培训和职业保障等作出了规定。强调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依法参与社区矫正工作。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推进刑罚执行一体化建设。明确将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配置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社区矫正工作需要相结合,规定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进一步优化社区矫正力量配置,有利于为社区矫正工作实务提供有力支撑。
(三)彰显了矫正特色。《条例(修订草案)》深入贯彻社区矫正分类管理和个别化矫正原则,总结我省社区矫正工作中的经验做法,依法对工作内容和要求进行了细化补充。如在精准矫正方面,强调矫正方案的科学制定和动态调整,要求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实际情况、社区矫正的不同阶段,采取多种方式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和矫正教育。在损害修复方面,提出社区矫正机构可以组织开展面向社区矫正对象、受害人及其家属、受害社区、受损害社会关系等的修复工作,促使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在女性和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权益保护方面,规定建立特定人员参加的矫正小组,采取适应其特点的针对性措施。在心理矫治方面,明确社区矫正机构可以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心理健康状况和需求,提供心理健康服务,实施心理危机干预。在法律服务方面,规定公共法律服务机构可以在社区矫正场所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法律咨询、法治教育、法律援助等。通过将这些经过实践检验的经验做法纳入条例内容,增强了制度保障和刚性约束。
(四)强化了保障监督。《条例(修订草案)》针对制约我省社区矫正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场所、经费等突出问题,明确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社区矫正工作需要,提供社区矫正工作场所、配备设施装备,将社区矫正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省财政对县(市、区)社区矫正工作给予专项补助。规定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建立沟通协调和协同配合机制,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部门和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群团组织依法依职责做好社区矫正相关工作,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依法提供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切实增强了政策衔接和支撑保障。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法治建设和平安建设内容,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履行社区矫正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同时也对内部监督、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作了具体规定,有利于保障社区矫正工作依法依规、透明公开。
(五)明确了法律责任。为预防和减少社区矫正工作开展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各方依法履行职责。《条例(修订草案)》明确了社区矫正对象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矫正小组成员不履行责任义务,有关的部门、单位、场所、个人不协助配合执行禁止令,相关国家工作人员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违法行为等的法律后果;提出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追究法律责任应当根据其行为的危害程度、造成的后果及因果关系、责任大小予以确定。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修订草案)》,请一并予以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