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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3-10-09 16:32  来源:江苏人大网

——2023年9月25日在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陈志红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规范和保障社区矫正工作,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质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更好地贯彻实施社区矫正法,对我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进行修改,十分必要。修订草案在上位法规定的基础上,从本省实际出发,立足于工作保障,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内容基本可行。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的意见和建议。会后,法工委全文公布修订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书面征求法制专业组代表和部分基层立法联系点、立法咨询专家、立法研究基地的意见。法制委、法工委会同监察司法委、司法厅赴扬州、昆山等地进行实地调研,还召开专家论证会,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对各方面的意见建议进行分析研究,对修订草案进行多次修改。修订草案修改稿形成后,又征求挂钩联系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相关代表的意见,召开座谈会征求省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对修订草案修改稿作进一步完善。9月14日,法制委员会对修订草案进行统一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条例适用范围和社区矫正对象的范围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修订草案第二条对条例适用范围的规定与分章规范内容不完全对应。也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修订草案未对社区矫正对象作出明确规定。依据社区矫正法,建议将该条修改为:“本省行政区域内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教育帮扶,社区矫正工作的保障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社区矫正对象包括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

二、关于社区矫正的机构

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修订草案第二章规定了社区矫正的多个机构,相互之间的关系不够清晰、明确。经梳理、研究,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社区矫正委员会是依据社区矫正法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司法行政部门是工作主管部门;而社区矫正机构是具体实施社区矫正的刑事执行机构,由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建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因此,为进一步明晰相互之间的关系,建议将修订草案规定社区矫正委员会、司法行政部门职责的第七条、第八条移至总则,改作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五条、第六条,第二章仅规定作为刑事执行机构的社区矫正机构及其人员。

三、关于社区矫正人员

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监察司法委提出,修订草案对社区矫正人员尤其是社会工作者的职责和相关要求的规定不够明确、具体。因此,建议作三方面修改,一是在第二章“机构与人员”有关条款中明确提出参加社区矫正工作的三类人员,即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和其他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二是在修订草案第十一条中明确社区矫正机构的社会工作者可以开展“调查了解、实地查访、教育矫正、心理矫治、救助帮扶、社会关系修复等”社区矫正相关工作;三是在修订草案第十六条中增加“鼓励和支持具有法律、教育、心理等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内容。

四、关于矫正执行

1.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有的部门和地方提出,修订草案第十八条规定了委托调查评估,但未明确委托调查评估的内容,且缺乏确定社区矫正执行地的规定,对适用社区矫正居住地核实的规定不科学,该条规定缺乏针对性,难以解决实际问题。经调查研究,实践中经常出现社区矫正对象有多个居住地的复杂情况,且在确定社区矫正执行地和开展委托调查评估时都可能出现需要事先核实社区矫正对象居住地的情况。依照社区矫正法,建议将该条修改为三款,分别规定:“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时,应当确定社区矫正执行地。”“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委托社区矫正机构或者有关社会组织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社会危险性和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进行调查评估。”“在确定社区矫正执行地或者委托调查评估前,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应当按照法律等有关规定核实社区矫正对象的居住地。”

2. 有的立法研究基地提出,修订草案第二十五条规定了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对象执行禁止令的情况加强监督管理,但对违反禁止令的情形未作出相应规定。因此,建议增加一款,作为该条第二款,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发现社区矫正对象正在实施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或者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等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通知公安机关到场处置。”

五、其他

1. 有的地方和立法咨询专家提出,条例应当明确规定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因此,建议在修订草案第四十七条中增加相关内容。

2. 有的地方和立法研究基地提出,修订草案第四十九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工作依法提出纠正意见、检察建议,但未规定回复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的相关要求。因此,建议增加一款作为该条第二款,规定:“有关部门和组织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采纳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的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没有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3. 有的立法研究基地提出,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社区矫正工作信息。因此,建议增加一款,作为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公开社区矫正工作信息。”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其他方面的意见,对法律责任条款作了修改完善,还对修订草案作了文字、技术修改,对有关条款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修改意见提出修订草案修改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报告和修订草案修改稿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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