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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苏省外商投资条例(草案)》的说明
2023-10-09 16:34  来源:江苏人大网

省商务厅 陈涛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江苏省外商投资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的背景及必要性

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是我国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重要内容。作为利用外资大省,江苏实际使用外资总量持续居于全国前列。2022年,江苏实际使用外资305亿美元,同比增长5.7%,占全国比重16.1%,规模继续保持全国首位。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要坚持高水平对外开放,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2023年3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参加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江苏代表团审议时指出,要按照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的要求,深入推进重点领域改革,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立足新发展阶段、构建新发展格局,亟需制定一部符合上位法精神、促进高水平开放的地方性法规,以增强外国投资者信心、巩固我省利用外资领先地位。

(一)制定《条例》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重要举措。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必须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稳步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合理缩减外资准入负面清单,依法保护外商投资权益,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通过制订《条例》,根据江苏实际,进一步做好投资促进、投资保护、投资管理和优化服务各项工作,坚定实行高水平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为外商投资提供更健全的法治保障。

(二)制定《条例》是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江苏新实践、促进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客观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先后三次视察江苏,为江苏擘画了“经济强、百姓富、环境美、社会文明程度高”的新蓝图,在新征程上又赋予江苏“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的重大使命。外商投资对江苏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有力推进了我省产业化、城镇化、市场化、法治化和国际化进程。但发展质量有待提升,营商环境仍有短板和弱项,发展后劲不足。通过制定《条例》,推动我省利用外资高质量发展,有助于巩固我省开放先导地位,有助于为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江苏新实践积累经验,为全国利用外资高质量发展探路。

(三)制定《条例》是贯彻落实上位法精神、推进我省外商投资法规制度体系完善的实际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实施条例均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在外商投资促进、投资保护、投资管理等方面作出了顶层制度设计,为新形势下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是国家关于外商投资活动全面的、基本的法律规范,我省有必要立足江苏实际,对上位法进一步补充细化,特别是在完善投资促进机制、强化外商投资权益保障、规范外商投资管理、优化公共服务等方面作出有针对性的制度设计,才能发挥好法治固根本、稳预期、立长远的保障作用。

二、起草过程

2021年11月,省商务厅专门制定了《条例》起草工作方案并成立了起草工作专班,深入了解我省外商投资企业的关切与需求,汇总梳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并赴南京、苏州等地深入考察调研论证,同时向广东、上海等省市开展书面调研,吸取其在外商投资领域的立法经验。先后向省有关部门、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以及社会公众广泛征求意见,召开专家论证会,按照立法程序要求开展立法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工作。2022年12月,省商务厅向省政府报送了《条例(草案)》(送审稿)。省司法厅进行初步审查修改后,向省有关部门、单位以及13个设区市政府、省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省外商投资协会等书面征求意见,通过江苏政府法制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会同省商务厅在南通市、昆山市开展立法调研,通过实地走访、座谈交流等方式,听取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外商投资企业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对反馈的意见建议逐条研究、反复修改,形成了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条例(草案)》(修改送审稿)。4月24日,省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条例(草案)》,现提请本次常委会审议。

三、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5章43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坚持高水平对外开放。江苏作为东部沿海利用外资领先省份,制定外商投资地方性法规,就要结合国家赋予江苏的新使命、新要求。《条例(草案)》在总则中明确了基本原则:本省鼓励外商投资,建立完善外商投资促进、保护机制,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还明确了政府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外商投资工作的组织领导,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外商投资促进和便利化政策措施。这些条款充分彰显了江苏以开放引领投资,在开放中促进外商投资的信心和决心。同时,《条例(草案)》强调充分发挥我省既有的高水平开放平台、区域合作国家战略的优势,包括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先行先试作用,省内各类开发园区的功能优势和带动作用以及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等国家战略的开放联动作用等,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对外开放的决策部署。

(二)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条例(草案)》立足于当前发展阶段和江苏利用外资的实际需求,进一步细化落实国家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平等参与市场竞争的规定,强调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适用国家和本省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公平参与政府采购以及地方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工作等。同时,《条例(草案)》将近年来本省在外商投资促进中的部分成功经验和创新实践加以固化,强化鼓励引导,促进外资提质增效,如:鼓励外国投资者参与本省制造业集群、优势产业链建设,打造产业链共同体;鼓励跨国公司在本省设立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积极参与全球产业分工与调整;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加强研发,提升科技创新能力;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利润再投资,引导存量外资在我省深耕发展;加强国际合作,完善投资促进网络建设等。

(三)切实维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条例(草案)》从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关切出发,在投资保护中,一是强化对制定涉及外商投资规范性文件的约束、促使各级政府履约践诺等;二是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制度,健全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相结合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强商业秘密保护;三是健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加大投诉协调工作力度,推动解决跨部门跨地区外商投诉事项;四是鼓励仲裁机构探索体制机制创新,提高商事仲裁的国际化程度。在投资管理中,落实上位法的信息报告制度,规定有关部门履行负面清单审核职责,规范行政检查,配合国家开展安全审查,规定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四)坚持服务型政府的理念。《条例(草案)》单独设立一章,对优化外商投资服务作出具体规定。一方面总结提炼我省近年来外商投资服务工作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如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由政府主导,专业机构、商会、协会和企业等多方参与的外商投资服务体系;建立健全政企沟通机制,帮助外商投资企业解决生产经营过程的困难和问题;定期编制外商投资指引,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利用数字化工具提供投资指引服务;强调重点激励,建立重大外商投资项目服务制度。另一方面针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重点关注的问题予以回应,提出:加强税收服务,鼓励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与税务机关谈签预约定价安排;加强金融服务,帮助外商投资企业多渠道融资;优化人才引进和服务,协调外国投资者子女在公办学校就读;加强法律服务;对依据外资三法设立的企业,提供过渡期专项服务。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草案)》,请一并予以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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