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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苏省外商投资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3-10-09 16:35  来源:江苏人大网

——2023年9月25日在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侯学元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江苏省外商投资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进一步增强外国投资者信心,巩固我省利用外资领先地位,促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制定条例很有必要,草案内容基本可行。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法工委书面征求了各设区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部分法制专业组代表、立法咨询专家、基层立法联系点和立法研究基地的意见,在江苏人大网全文公布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常委会副主任曲福田出席立法协商座谈会,听取部分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经济界省政协委员和有关协会的意见建议,并率调研组赴上海等地开展调研,学习借鉴兄弟省市立法经验。法制委、法工委会同民宗侨外委、商务厅,赴无锡、盐城开展立法调研,实地考察外商投资企业,召开座谈会听取当地人大、有关部门、人大代表、商会协会和外商投资企业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修改完善。草案修改稿形成后,书面征求挂钩联系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意见,并召开省有关部门座谈会进一步听取意见。9月14日,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草案进行统一审议。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主任会议对草案修改稿研究讨论后,按程序向省委报告,省委同意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条例名称和相应内容调整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有的地方提出,草案主要对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服务作出规定,而“外商投资条例”的名称比较宽泛,同时在具体规定上,应当淡化投资管理的内容。因此,根据条例的立法宗旨和草案规范的主要内容,建议对草案作三方面修改:一是参照我省已有的港澳投资、台湾同胞投资和华侨投资相关条例名称,将该条例名称修改为“江苏省促进和保护外商投资条例”;二是将条例的适用范围修改为“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服务等工作”;三是为强化服务导向、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将草案第三章章名“投资保护和投资管理”修改为“投资保护”,并将该章中内外资一致管理、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和安全审查的相关内容简化后调整为草案修改稿第四条第二款,作指引性规定,有关部门办理相关事项提供咨询服务、优化办理流程和信息报送指导、相关禁止行为调整至草案修改稿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款。

二、关于优化投资环境和提升便利化水平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民宗侨外委、有的地方,以及有的外商投资企业、协会提出,要着力优化外商投资服务,提升外商投资便利化水平,并推动相关政策措施有效落实,努力构建可预期的发展环境,进一步提振外国投资者信心。因此,建议对草案作四方面修改:一是在草案第三条中增加推动外商投资便利化,为外商投资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和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的内容;二是在草案第五条中增加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外商投资工作职责,落实有关政策措施的内容;三是增加一款作为草案修改稿第三十条第一款,对政府有关部门编制和公布外商投资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和办事指南,以及容缺受理作出规定;四是在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五条中增加政府以及有关部门为引进符合条件的外国人才提供相关方面便利服务,以及对外商投资企业引进外国高端人才和专业人才工作许可取消或者放宽有关条件限制的内容。

三、关于外商投资促进

1.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政协委员提出,为体现江苏科技强省、制造强省、开放强省的定位,使条例更具江苏特色,应当增加“一中心一基地一枢纽”内容。同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对促进外商投资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建议对草案作三方面修改:一是增加一条作为草案修改稿第十一条,规定本省发挥重大开放平台以及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优势,建设具有世界聚合力的双向开放枢纽;二是在草案第十五条中增加围绕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先进制造业基地目标的内容;三是将草案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完善后作为草案修改稿第十六条第一款,充实参与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内容。

2. 民宗侨外委、有的地方提出,外商投资企业参与建设和共享共用研发公共服务平台、申报政府科技计划项目等,有利于更好地促进科技创新。因此,建议增加两款作为草案修改稿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平等参与研发平台建设、政府科技计划项目等申报,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设立的研发中心承担重大科研攻关项目,以及大型科研仪器、设施面向外商投资企业开放共享的内容。

3. 民宗侨外委提出,推动外商投资企业将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是稳外资的重要举措,应当采取相关措施予以支持。因此,建议增加一款作为草案修改稿第十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给予外商投资企业利润再投资与新增外资同等配套支持政策,加强土地、能源、用工等要素保障。”

四、关于外商投资保护

1. 民宗侨外委和有的协会提出,有关商会、协会在外商投资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条例应当进一步完善相关内容,并对其成立及职责作出规定。同时,为了更好地保护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应当明确相关规范性文件必要的适应调整期。因此,建议增加一条作为草案修改稿第七条,对外商投资企业成立、参加、退出商会协会以及商会协会职责作出规定;在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一条中增加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应当听取外商投资企业和有关商会、协会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必要时反馈采纳情况,以及预留必要的适应调整期。

2. 有的人大代表、专家提出,条例要健全相关机制,完善有关规定,强化对外商投资的知识产权保护。因此,建议在草案第二十二条中增加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和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的内容,并对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强制转让技术作细化规定。

3. 民宗侨外委、有的地方提出,草案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内容层次不清、逻辑不顺,商务部门的投诉工作职责规定也不够具体。因此,建议将该条修改为三款,第一款明确投诉的事项范围,第二款细化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内容,第三款规定省商务部门牵头建立省级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和相关工作职责。

4. 民宗侨外委、有的省政协委员和专家提出,为了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保护,为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途径尤为重要。因此,建议增加一款作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本省建立和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途径。”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还对草案作了部分文字、技术修改,对条款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修改意见提出草案修改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报告和草案修改稿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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