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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苏省红色资源保护利用条例(草案)》的说明
2024-02-19 10:28

——2023年9月25日在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

省文化和旅游厅 杨志纯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就《江苏省红色资源保护利用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爱国主义教育和红色资源保护利用工作重要论述,加强我省红色资源保护管理,传承红色基因,赓续红色血脉,弘扬革命文化,广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和旅游厅共同起草了《江苏省红色资源保护利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

一是贯彻落实中央要求的具体举措。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红色资源的保护利用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把红色资源利用好、把红色传统发扬好、把红色基因传承好。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弘扬以伟大建党精神为源头的中国共产党人精神谱系,用好红色资源”。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为抓好红色资源保护利用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通过立法方式,加强红色资源保护利用工作,是我省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的有力举措。

二是加强我省红色资源保护利用的必然要求。江苏是我党初创时期和大革命时期的重要活动区域,是新四军东进北上、淮海战役、渡江战役等重大事件的发生地。在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时期,江苏取得了一个个载入史册的丰硕成果,淮河治理、真理标准的讨论、农村和城市改革的先行先试、沿海开放和工业园区建设,映衬了改革开放的伟大历程。作为红色资源大省,制定地方性法规加强红色资源保护利用工作,既是历史责任,也是时代要求,更是人民期盼。

三是规范我省红色资源保护利用工作的现实需要。我省在爱国主义教育基地、革命文物、烈士纪念设施等管理利用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成效,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但是,红色资源保护利用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如:有的红色资源存在无人管理或多头管理的情况;部分红色资源管理单位保障资金不足、人才流失严重;红色资源传承弘扬渠道方式有待进一步规范和拓展等。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方式,厘清部门职责、规范管理要求、建立长效机制,是运用法治手段系统化加强红色资源保护管理利用的有力举措。

二、《条例(草案)》起草过程

2018年以来,《江苏省红色资源保护利用条例》先后被列入《江苏省人大常委会2018-2022年立法规划》《江苏省人大常委会2023年立法工作计划》正式项目,《条例》制定工作被列为2023年省委常委会重点工作。在此期间,省委宣传部组织课题组对《江苏省红色资源保护利用条例》立法工作开展可行性研究,会同省委党史工办、省文化和旅游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部门成立起草专班,在徐州、淮安等地开展立法调研,并通过发放调查问卷、召开专题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广泛听取省各有关部门、单位、各设区市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在深入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文件的基础上,借鉴上海、山东、四川、重庆等省市在红色资源保护利用方面的地方立法经验,对主要制度机制、重点难点问题、文本框架结构等多个方面反复研究讨论,形成了《条例(草案)》,并书面征求了中央宣传部、文化和旅游部以及国家文物局意见。今年5月31日,省文化和旅游厅向省政府报送了《条例(草案)》(送审稿)。省司法厅进行初步审查修改后,向省各有关部门、单位和13个设区市政府书面征求意见,通过江苏政府法制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会同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和旅游厅赴盐城市、南京市雨花台区开展调研,组织召开基层座谈会、行政相对人座谈会,听取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对征集到的95条修改意见建议逐一梳理研究,对其中81条有效意见予以采纳,对其余14条意见建议,因国家已有明确规定、不符合上位法规定、意见重复以及不符合立法技术规范等原因未予采纳。经过反复研究、修改,最终形成了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条例(草案)》(修改送审稿)。8月30日,省人民政府第 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条例(草案)》,现提请本次常委会审议。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条例(草案)》(修改送审稿)共7章50条,具有以下特点。

(一)明确红色资源的定义。明确红色资源概念是本次立法首要解决的问题。《条例(草案)》第三条结合我省实际和各方意见,将红色资源定义为“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所形成的具有重要历史价值、纪念意义、教育功能的物质资源和非物质资源”。该定义明确红色资源的时间跨度为1919年五四运动至今,加强了对新时代形成的红色资源的保护利用;全面涵盖了物质和非物质资源的两种存在形式,使得《条例(草案)》能够形成完善的红色文化资源保护体系。同时,区分三个类别对红色资源作了枚举,使红色资源的概念更加直观、更加形象。

(二)建立联席会议机制。通过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在各级形成红色资源保护利用工作合力。《条例(草案)》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应当建立红色资源保护利用联席会议机制,负责统筹规划、协调研究红色资源保护利用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推动解决相关重大问题,并且明确了联席会议的组成,包括组织、宣传、网信、党史、档案、文化和旅游(文物)、退役军人事务、地方志等多个部门。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宣传部门承担。涵盖了涉及红色资源保护利用工作的主要部门、单位,并在条例第七条中,对有关部门、单位的职责进行了明确。条例还对联席会议下设的专家委员会的组成及其职责作出了规定。

(三)构建规范的名录制度。《条例(草案)》第二章充分结合我省实际,以专章形式规定红色资源调查认定制度,让保护利用工作有据可循。在总则明确红色资源概念的基础上,规定我省红色资源保护利用采用名录管理的方式,确保了红色资源保护利用工作对象更加聚焦、重点更加突出,避免了保护对象泛化。规定建立省、市、县三级红色资源名录制度,实行分级分类和动态管理;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红色资源调查和征集工作,进行记录、整理、建档,并及时将调查征集情况提交本级红色资源保护利用联席会议办事机构,并加强对散落民间红色资源的抢救性征集要求;规定红色资源名录的具体内容包括名称、类型、行政区域等基本信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红色资源名录数据库,并实现信息共享。

(四)建立切实可行的分类保护制度。《条例(草案)》第三章构建了系统的红色资源保护制度。在宏观规划上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红色资源保护利用专项规划,并与环境保护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乡村振兴规划、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等相衔接。同时,充分结合江苏实际,把红色资源保护利用规划与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建设保护规划、长江国家文化公园建设保护规划统筹考虑。《条例(草案)》不仅对不可移动红色物质资源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作了明确,还对周边环境、氛围作出规范,对红色资源的数字化采集存储、红色非物质资源的知识产权保护等作出规定,并区分红色资源的所有权对有关保护责任进行明确,还创新对红色资源相关重要活动的风险研判作出规定。此外,按照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将不可移动红色物质资源中重大革命历史类纪念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相关要求写入法规条文中。

(五)加强红色资源传承利用。保护红色资源是为了更好地利用红色资源。《条例(草案)》第四章首先规定了我省充分用好红色资源总的目标要求,随后对研究阐释、主题展览、教育活动、文艺创作、媒介传播、红色旅游、数字赋能等多种传承弘扬的方式方法作出规定。首次将人民总理周恩来、雨花英烈、新四军东进北上、淮海战役等与我省密切相关的重要革命历史人物和历史事件的研究阐释和传承利用写入地方立法;规定将红色资源传承弘扬融入紫金文化艺术节、书香江苏、五星工程奖等我省知名文化品牌;鼓励对相同类型红色资源整合,鼓励红色旧址、遗址、纪念地、纪念设施等管理单位之间开展合作交流、组建合作联盟,与周边机关、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等合作共建。立足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规定建立跨区合作机制,加强跨区交流合作。

(六)积极创新多项保障和激励措施。坚持问题导向,对调研中发现和长期困扰红色资源保护利用一线单位和个人的问题提出了解决办法,规定了相应保障措施。将红色资源保护利用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建设等考核评价体系,将红色资源保护利用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进行动态调整,对红色资源管理单位命名各类教育基地作出规定,对红色资源保护利用有关志愿服务工作、打击违法活动等作出规定。着眼红色资源保护利用工作的特点,在全国首创提出支持符合条件的人员参与思想政治工作类专业职称评定。针对调研发现的红色资源保护利用专业人才待遇偏低、流失严重等问题,在《条例(草案)》中明确,红色资源保护利用相关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专业人员的具体办法,由省文化和旅游(文物)部门会同宣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制定。

此外,《条例(草案)》还对相关法律责任作出专章规定。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草案)》,请一并予以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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