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 | 省委 | 省政府 | 省政协
    江苏人大网 > 权威发布 > 报告说明 > 正文
关于《江苏省红色资源保护利用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4-02-19 10:28

——2024年1月11日在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史国君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江苏省红色资源保护利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更好推动我省红色资源保护利用工作,传承红色基因,弘扬红色文化,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制定该条例很有必要,草案内容基本可行。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完善的意见建议。会后,法工委书面征求了各设区市人大常委会、部分立法咨询专家、法制专业组代表以及地方立法研究基地、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并通过江苏人大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曲福田带队赴淮安开展立法调研,实地考察红色资源保护利用工作情况,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建议,并赴外省学习立法经验。在此基础上,法制委、法工委会同省委宣传部、省人大教科文卫委、省文化和旅游厅,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草案进行多次研究论证、修改完善。草案修改稿形成后,书面征求挂钩联系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意见,并召开专家论证会和省有关部门座谈会进一步听取意见。2023年12月28日,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草案进行统一审议。2024年1月5日,省委常委会听取了条例立法情况汇报,同意按程序提请本次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红色资源保护利用联席会议

省委有关部门提出,条例应当严格落实国家关于优化调整议事协调机构的相关要求。因此,建议将草案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省级按照规定建立红色资源保护利用部门间联席会议机制,做好统筹谋划、研究讨论、协调推进红色资源保护利用工作。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省宣传部门承担”,同时删去第二款;增加一款作为草案修改稿第六条第二款,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宣传部门负责红色资源保护利用的协调指导、督促检查等工作”,并对草案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七条作相应修改。

二、关于红色资源的调查认定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和专家提出,草案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对建立红色资源名录制度、红色资源调查征集以及红色资源名录确定作出规定很有必要,但逻辑关系不顺。因此,建议将草案第十三条中的名录基本信息和制定调查认定办法的内容调整至草案修改稿第九条;将草案第十二条第一款分两款,分别规定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在红色资源调查和征集工作中的不同职责;在草案修改稿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明确宣传部门根据专家意见和公示结果提出红色资源建议名录,并由本级政府核定后公布,以及调整名录程序的内容。

三、关于红色资源的保护管理

1. 教科文卫委提出,对不可移动红色物质资源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工程建设活动应当有所规范,以避免建筑物与红色资源的环境氛围不相协调。因此,建议增加一条作为草案修改稿第十七条:“依法在不可移动红色物质资源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确保建设规模、体量、风格、色调与不可移动红色物质资源的历史风貌相协调,不得破坏不可移动红色物质资源历史风貌。”“对不可移动红色物质资源建设控制地带内已经存在的与其历史风貌不相协调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依法治理。”

2. 常委会组成人员、教科文卫委和有的专家提出,草案对不可移动红色物质资源保护规定较为完善,但可移动红色物质资源和红色非物质资源保护内容有所欠缺,应当予以充实。因此,建议增加一条作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二条:“可移动红色物质资源的保护修复,应当坚持预防性保护和数字化保护并重,采用先进、实用的技术手段和有效的管理方法,全面保存和延续其历史、艺术、科学的信息与价值,确保原真性、完整性、可用性和安全性。”“可移动红色物质资源的修复、复制、拓印,应当遵守相关技术规范”;增加一款作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红色非物质资源的保护,应当尊重其形式和内涵,注重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采取传承、传播等措施,防止红色非物质资源灭失。”

3.教科文卫委和有的专家提出,实践中有些红色资源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不明确,对此应当建立红色资源保护责任人制度予以规范。因此,建议增加一条作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四条:“红色资源保护实行保护责任人制度。”“红色资源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为红色资源保护责任人。保护责任人不明确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保护管理,或者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人员负责保护管理。”同时,在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明确保护责任人的日常保护责任。

四、关于红色资源的传承利用

1.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专家和地方提出,草案第三十二条对重要纪念日和重要节庆日开展的相关纪念活动和红色教育活动未作区分,层次不够清晰。因此,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将相关内容分为两款,分别规定政府在重要纪念日组织开展纪念活动,举行纪念仪式,以及国家机关、群团组织等根据实际在重要节庆日组织开展纪念庆祝、缅怀悼念等红色教育活动。

2.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提出,学校应当组织开展党史、红色文化等教育,推动红色教育进校园。因此,建议增加一款作为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学校应当利用红色资源,通过课堂教学、社会实践等方式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3. 教科文卫委和有的地方、部门提出,红色资源传承利用应当充分发挥网络平台作用。因此,建议增加一条作为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七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网络红色资源内容建设,运用网站、社交媒体、手机客户端等网络传播平台,开展红色资源宣传教育,引导公众自觉抵制损害、否定红色资源的错误言行,传播弘扬正能量。”

4.教科文卫委提出,红色资源文创产品开发有利于推动红色资源传承利用,条例应当有所体现。因此,建议增加一条作为草案修改稿第四十条:“鼓励和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利用红色资源开发文化创意产品,促进红色资源的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

五、关于红色资源的保障监督

1.有的部门、地方和专家提出,在红色资源保护利用实践中,很多纪念场馆宣传讲解员流失严重,急需加强人员队伍建设。因此,建议在草案第四十二条第三款中增加:“应当加强宣传讲解等专业人员队伍建设”的内容。

2.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专家提出,草案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对相关违法行为应当适用相同的法律责任。因此,建议将两条予以合并,同时法律责任一章合并后条文较少,并入“保障监督”一章。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意见,还对草案作了部分文字、技术修改,对有关条款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修改意见提出草案修改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报告和草案修改稿是否妥当,请审议。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