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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苏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的说明
2024-02-19 10:29

——2024年1月23日在省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各位代表:

现就《江苏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食品安全关系每个人的健康安全,关系千家万户的幸福安康,是影响国计民生的大事。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国对食品安全的重视程度之高、法治建设之快、政策措施之严、改革力度之大前所未有,食品安全工作不断取得新进展、开创新局面。为推动食品安全的各项重大决策部署和食品安全法在我省有效实施,加强我省食品安全领域法治化建设,制定《江苏省食品安全条例》十分必要。

(一)制定食品安全条例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工作重要指示精神的根本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食品安全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加快完善统一权威的监管体制和制度,落实“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的要求,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党的二十大报告正式将食品安全纳入国家安全体系,突出强调要“强化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迫切需要制定食品安全条例,建立健全科学、严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推进全省食品安全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制定食品安全条例是进一步提升我省食品安全监管水平的迫切需要。我省一直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出台后,省人大常委会先后制定了《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小餐饮管理的决定》,对加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监管,便利小微生产经营主体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然而,上位法对于一些涉及地方事项的规定相对原则,对于食品安全管理职责、学校食品安全、网络食品经营、小食杂店经营等缺乏具体的规定,不能完全适应我省食品安全监管的需要。为此,需要进一步健全完善食品安全地方性法规制度,针对我省食品安全监管中的薄弱环节,对上位法进行补充、细化,推进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创新,在更高水平上保障我省的食品安全。

(三)制定食品安全条例是促进我省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我省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多达120余万家,具有体量大、人员多、业态广等特征。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食品产业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亟需立法予以引领和规范。如对于连锁食品经营、跨境电商食品经营、医疗机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使用管理等,目前法律规定尚不明确,一些实践中不合理的做法制约了行业长远、健康发展,存在风险隐患,等等。因此,有必要通过制定食品安全条例,构建支持食品产业发展的多元化保障机制,为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确保公众饮食安全健康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二、草案的形成过程

食品安全事关千家万户,受到社会普遍关注。省人大常委会根据各方意见,及时将食品安全条例列为2023年立法工作计划正式项目。省政府高度重视食品安全条例的起草工作,在对立法必要性、可行性、拟设立的主要制度进行认真调查研究论证的基础上,组织起草、审核条例草案。省人大财经委提前介入、加强指导,全程参加草案起草调研工作。2023年8月30日,省政府第十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条例草案。9月下旬,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为了高质量做好条例草案的修改完善工作,根据省人大常委会部署要求,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会同省人大财经委、省市场监管局组成工作专班,开展了扎实细致的调研、论证、修改工作。一是多渠道多形式征求意见。通过江苏人大网公布草案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广泛听取各相关部门、市县人大、立法联系点、地方立法研究基地、专家学者及食品生产经营者等各方面意见;召开专题座谈会听取企业家、从业人员意见;省人大机关民意征集办公室通过调查问卷等形式征集群众关心的食品安全问题和建议。二是深入调研科学论证。赴苏州、南通、连云港等地开展调研,了解基层单位、企业、消费者的需求和关切;组织有关部门对条例草案的框架结构、主要制度、重点条款等进行分析研究、重点论证。三是认真修改完善草案文本。在充分吸收采纳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省人大代表、相关部门、专家学者、企业和社会公众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对草案多次进行修改完善。

11月下旬,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表决通过了《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江苏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的议案》。12月,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通过代表履职平台征求全体省人大代表意见,委托设区市人大、省军区组织代表集中研读讨论,并赴常州、扬州等地召开座谈会听取人大代表意见。省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多次听取草案征求意见、修改情况汇报,赴山东、河北等外省调研,并赴淮安等地专门听取部分省人大代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意见。2024年1月上旬,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将草案有关情况向省委常委会作了汇报,省委常委会同意按程序提请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三、起草工作的总体思路

起草工作遵循的总体思路是:一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决策部署。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的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等决策部署,推进落实食品安全战略和健康中国建设以及省委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部署要求。二是妥善处理相关法律关系。注意处理好本条例与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我省相关法规之间的关系,紧扣与食品安全直接相关的事项加以规范。三是着力推动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全面查找食品安全领域存在的重点问题,认真梳理分析一些特定饮食经营模式、消费模式给食品安全监管带来的新问题、新挑战,健全完善食品新业态、新模式监管制度,标本兼治、综合施策。四是努力突出江苏地方特色。总结提炼全省各地成功做法和经验,深入研究食品安全领域主要矛盾、突出问题和趋势变化,推动构建符合江苏实际、具有江苏特色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提升治理能力。五是广泛凝聚社会共识。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广泛征求、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对在常委会审议、立法调研、咨询论证、民意征集和征求意见过程中,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基层群众以及社会各界提出的3200多条意见和建议,一一进行梳理、分析研究,对合理的意见建议都予以吸收采纳,凝聚最大共识。

四、草案的主要内容

草案共6章77条,分别为总则、食品生产经营、食品安全保障、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主要内容有:

(一)关于总则。第一章总则共13条,主要明确了立法目的、立法依据、适用范围,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责任、政府属地管理及部门监管责任、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等内容。一是要求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着力构建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政府属地管理责任与部门监管责任一体推进、一体发力的责任体系,形成整体工作合力(第三条)。二是突出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要求其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第四条)。三是强化政府及部门监管职责,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乡镇街道等各方工作职责(第五条至第八条)。四是引导和加强社会共治,明确食品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有序参与机制,引导新闻媒体开展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规范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及其调查处理、奖励(第九条至第十一条)。

(二)关于食品生产经营。第二章食品生产经营分为4节、共33条,在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基本要求的基础上,根据我省实际,细化、补充了相关具体监管措施。

第一节一般规定,主要内容有:一是完善食品生产经营的禁止性行为规定,在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禁止性行为的基础上,根据我省监管工作实际需要,增加了禁止以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制作食品、食品添加剂等三类行为规范(第十四条)。二是明确学校、托幼机构食堂与校外供餐,食品连锁经营与配送,食品及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跨境电商线下食品展示等食品安全管理规范(第十五条至第二十条)。三是规范小食杂店经营活动,对其经营贮存等场所、环境卫生、设备设施、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等提出明确要求(第二十二条)。四是规范农村集体聚餐,对其食品安全责任、加工制作安全要求、加工制作人员健康检查和培训等作出规定(第二十三条)。

第二节生产经营过程控制,主要内容有:一是强化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主体责任,明确其主要负责人对企业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按照规定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第二十四条);要求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动态管理工作制度和机制(第二十七条)。二是规范委托生产行为,对委托生产双方的生产经营许可资质、权利义务、标签标识管理等作出规定(第二十五条)。三是规范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要求采用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原料、生产工艺生产,并明确使用时专柜专区存放、科学配制、如实记录使用信息等管理要求(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四是明确食品信息标注要求,要求按照规定标注食品生产日期,对临近保质期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作特别标示或者集中陈列出售,依法标注散装销售、混装销售、拆零销售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四条)。

第三节特殊食品,主要规范特殊食品的监管制度,对特殊食品生产企业的注册备案变更、婴幼儿配方乳粉配方和标签等事项备案、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殊食品经营许可等提出明确管理要求(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对特殊食品标签标识、专属标志以及销售的警示用语、消费提示作出明确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并明确使用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涉及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第四十条)。

第四节网络食品经营,主要内容有:一是规范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管理,要求其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备案,按照规定公示相关信息、标明警示用语和消费提示,要求其建立销售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二是明确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责任,要求其按规定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评价制度,不得向未经许可或者备案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服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三是明确网络交易食品加工、配送和贮存要求,鼓励以视频形式实时公开食品加工制作现场,要求配送直接入口食品使用封签或者具备封签功能的食品包装物予以封口,贮存、配送食品时应当采取措施防止食品受到污染(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三)关于食品安全保障。第三章食品安全保障共10条,主要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食品安全有关标准、食品检验等作出规定。一是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有关部门及时相互通报食品、食用农产品安全隐患信息并组织调查(第四十七条)。二是要求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制,食品生产经营者如实记录和保存采购、加工、销售等信息,保证食品安全全程可追溯(第四十八条)。三是完善食品安全有关标准管理,在督促企业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标准的同时,相关部门还要对食品安全标准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价,对存在问题进行收集、汇总、通报,同时明确食品企业标准核查机制(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四是完善食品检验规定,明确建立协调统一的适应区域性检验需求的食品安全检验体系,对食品、食用农产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并明确食品检验的基本要求、特殊情形下的非标准检测方法(第五十一条至第五十三条);还对食用农产品、餐饮食品、现制现售食品、散装食品的快速检测及其结果处理、复检等作出规定(第五十五条)。

(四)关于监督管理。第四章监督管理共9条,主要对智慧监管、信用监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食品安全监管技术和队伍支撑、食品生产经营退出机制、预制菜食品安全监管等作出规定。一是要求加强智慧监管和信用监管,要求利用信息化监管手段,加强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监督管理(第五十八条);推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实行分级分类管理,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等级确定监督检查和其他管理措施(第五十九条)。二是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对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处置(第六十条)。三是推进食品安全质量监控机构建设,推进食品安全检查队伍职业化专业化建设,依法划分和调整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四是畅通食品生产经营退出机制,明确终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注销许可或者备案信息的程序(第六十三条)。五是加强预制菜食品安全监管,对预制菜原料和成品的全程监管、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等作出规定(第六十五条)。

(五)关于法律责任。第五章法律责任共10条,根据食品安全法对相关违法行为处罚的规定,以及授权由省一级对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等小型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作出具体处罚的规定,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有关义务性、禁止性行为,区分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摊贩和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等不同类型生产经营主体,补充设定了相应的处罚。对相关上位法已有明确具体处罚规定的,在条例草案中不再作重复规定。

此外,还在附则中明确了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小食杂店、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小餐饮等有关术语的含义。

以上说明连同草案,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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