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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江苏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 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4-02-19 10:29

(2024年1月25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第三次会议通过)

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主席团:

1月24日,各代表团审议了《江苏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代表们普遍认为,为了更好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促进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提升我省食品安全监管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食品安全条例很有必要。草案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和省委部署要求,总结提炼我省各地实践经验,有利于提升我省食品安全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经省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修改,草案较好地吸收了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内容全面、结构合理、逻辑严谨,符合我省实际,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同时,代表们也提出了一些修改完善的意见和建议。1月24日晚,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逐条研究审议意见,并结合代表会前研读讨论时提出的意见,对草案进行统一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有的代表提出,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就餐人数多、食品安全风险高,需要对这些单位提出明确的食品安全管理要求。因此,建议对草案第十五条作修改完善,要求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建立并执行原料控制、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等制度。同时,对采取承包、委托等方式经营食堂和从供餐单位订餐的食品安全管理作出规定。

二、有的代表提出,草案缺少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公示相关信息的规定。因此,建议增加一条作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条,规定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依法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销售食用农产品应当如实标明名称、产地等信息,并鼓励销售者展示和标明其他相关信息。

三、有的代表提出,要提前报告农村集体聚餐活动信息,便于基层政府掌握情况、防范风险。还有的代表提出,有些地方专门为农村集体聚餐设置固定场所,既方便老百姓操办酒席、又有利于改善食品安全环境和条件,这种好的做法值得推广。因此,建议对草案第二十三条作修改完善,明确举办农村集体聚餐活动要提前告知相关信息,鼓励乡镇、街道设置农村集体聚餐固定场所。

四、有的代表提出,目前网络餐饮、外卖配送发展很快,要健全完善餐饮配送监管制度,更好地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因此,建议增加一条,作为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七条,对配送直接入口食品的管理要求作出具体详细的规定。

五、有的代表提出,目前还存在通过微信、抖音等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平台经营食品的行为,也需要加以规范。因此,建议增加一条,作为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九条,规定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交易服务平台,依法履行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义务;通过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方式销售食品的,依法履行入网经营者义务。

六、有的代表提出,条例对有关部门加强对预制菜的监管提出了要求,但缺少对预制菜生产经营活动的规范,建议增加相关内容。经研究,目前国家相关部门对预制菜还没有统一的概念、分类和单独的食品安全标准,实践中是将其归属到现行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有关食品类别,进行管理和规范。因此,建议在草案第六十五条第三款中增加指引性规定,明确“预制菜的生产经营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

审议中,代表们还对食品安全及其监管工作提出了其他一些具体意见和建议。这些意见,有的是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需要加强贯彻实施;有的属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其他法律法规调整范围;有的涉及食品行业发展的新业态、新情况,需要进一步实践探索。对这些意见,将转交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此外,根据代表意见还对个别条款作了文字、技术修改,对有关条款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意见,提出了《江苏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修改稿)》,建议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各代表团审议。

以上报告连同草案修改稿,请予审议。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

2024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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