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 | 省委 | 省政府 | 省政协
    江苏人大网 > 权威发布 > 报告说明 > 正文
关于《关于促进车联网和智能网联汽车发展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2024-02-19 10:30

——2023年7月25日在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厅长朱爱勋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关于促进车联网和智能网联汽车发展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必要性

(一)制定《决定》是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的战略要求。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加快发展数字经济,构建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车联网和智能网联汽车是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与汽车、交通等传统产业深度融合的战略性新兴业态。国家“十四五”规划提出积极稳妥发展车联网,省“十四五”发展规划、新型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等将其作为重点发展领域。省制造强省建设领导小组印发加快推进车联网和智能网联汽车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对其进行专题部署。促进车联网和智能网联汽车发展已成为我省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先进制造业基地、具有世界聚合力的双向开放枢纽的战略举措。

(二)制定《决定》是提升综合竞争力,把握新兴产业发展先机的迫切需要。近年来,北京、上海、广东、天津、重庆、湖北、湖南、安徽等省市大力发展车联网和智能网联汽车产业,推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全方位推动产业发展、科技创新、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工作,促进传统汽车、交通、通信产业转型升级,特别是外省市相关法规规章出台后,产业集聚态势明显。我省南京、无锡、苏州等城市正在大力推进车联网和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亟需通过省级层面立法,支撑重点地区车联网和智能网联汽车政策创新,推动智能网联汽车技术发展、产业集聚和商业化应用,引领实现我省车联网和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快速发展。

(三)制定《决定》是营造良好法治环境,促进车联网和智能网联汽车突破发展的关键举措。车联网和智能网联汽车相关技术、产品、服务、模式创新活跃,成为带动我省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新动能。但是,目前国家层面尚未就车联网和智能网联汽车发展专门立法,车联网基础设施建设、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与商业化应用等方面还存在法律空白。因此,亟需通过地方立法,构建与车联网和智能网联汽车产业以及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制度体系,在产业创新、人才培育、基础设施、测试应用等方面明确发展目标和促进措施,助力产业、人才、技术的集聚,为我省车联网和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起草过程

2021年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先后多次组织前往省内外重点地区开展调研,了解省内立法需求,学习省外立法经验,并形成车联网和智能网联汽车立法专题调研报告。在《决定(草案)》起草过程中,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两次邀请省委网信办及省公安厅、交通运输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相关部门召开立法座谈会,对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研判,同时专门听取基层单位及有关企业的意见建议,并对各方意见建议认真研究采纳。经过多次修改完善和集体讨论,形成《决定(草案)》(送审稿),于今年3月报送省政府。省司法厅进行初步审查修改后,向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13个设区市政府以及省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书面征求意见,通过江苏政府法制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在苏州市相城区开展立法调研,在南京召开企业座谈会,听取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企业代表的意见建议,并赴深圳、广州学习考察。期间,还征求部分省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邀请省政府法律顾问和省司法厅立法专业团队进行咨询论证。在此基础上,对反馈的意见建议逐条研究、反复修改,形成了《决定(草案)》(修改送审稿)。6月25日,省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决定(草案)》,现提请本次常委会审议。

三、主要内容

《决定(草案)》共18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产业发展思路。在发展方向上,《决定(草案)》规定车联网和智能网联汽车发展应当遵循创新引领、包容审慎、应用牵引、安全有序的原则,坚持网联赋能与单车智能协同发展,鼓励商业模式探索,构建现代产业体系(第一条)。在推进机制上,明确省政府建立健全相关议事协调机制,研究解决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省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统筹实施和监测评估,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发展相关工作(第二条)。在区域布局上,强化国家级和省级车联网先导区等推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责任,同时鼓励和支持其他地区根据需要有序推进产业发展(第三条)。

(二)完善产业发展生态。结合我省车联网和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结构性需求,《决定(草案)》明确本省推动智能网联汽车整车、汽车电子、车载软件、智能底盘及车联网设施设备等产业发展,促进产业链配套合作,同时,支持企业作为创新主体,与高等学校、技师学院、科研院所等开展产学研合作,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第五条);支持企业、高等学校、技师学院、科研院所等引进培育领军人才,有条件的高等学校、技师学院设立车联网和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专业,与企业联合培养技能型人才(第六条);并规定省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推动完善车联网和智能网联汽车标准体系建设,发挥标准化支撑引领作用(第十三条)。

(三)强化车联网基础设施建设。《决定(草案)》明确国家级和省级车联网先导区等重点地区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时,根据实际需要同步规划设计车联网基础设施,同步建设或者预留安装条件,并鼓励企业参与车联网基础设施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第八条);要求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通信、大数据、道路建设、交通管理、城市建设等领域支持车路协同技术应用推广,企业和科研院所可以申请在公用基础设施上搭建车联网相关设备,相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并推进道路交通相关数据共享开放和开发利用(第九条、第十条),等等。

(四)规范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决定(草案)》根据国家关于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的相关精神,授权市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结合实际制定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相关具体政策措施;规定国家级和省级车联网先导区等所在地政府应当创新举措,在物流配送、环卫作业、道路养护、短途接驳、智能公交等领域探索商业化应用(第十一条)。同时,进一步明确了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商业化应用的相关要求,并规定相关企业建立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度,加强对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监督,保障道路畅通和交通安全(第十二条)。

(五)加强网络和数据安全保护。随着车联网大数据的发展应用,必然面临着安全风险的挑战。数据安全、网络安全是产业发展的底线,对经济社会具有重大深远影响。为此,《决定(草案)》依据有关法律,对市场主体在网络和数据安全方面的行为予以规范,要求其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建立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加强网络安全监测,制定完善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和个人信息保护措施,落实数据分类分级保护、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等要求(第十四条);鼓励有关企业、机构提供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的检测、认证、评估等服务,为车联网和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企业落实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责任提供技术支持(第十五条)。

以上说明连同《决定(草案)》,请一并予以审议。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