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 | 省委 | 省政府 | 省政协
    江苏人大网 > 权威发布 > 报告说明 > 正文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江苏省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修正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4-02-19 10:33

(2024年1月25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第三次会议通过)

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主席团:

1月24日,各代表团审议了《江苏省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修正草案)。代表们普遍认为,为了更好适应地方立法工作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根据修改后的立法法,对《江苏省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进行修改非常及时、很有必要。修正草案全面落实修改后的立法法,系统总结吸收地方立法实践经验,健全和完善立法体制机制,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工作,稳中求进推动地方立法工作高质量发展。经省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修改,修正草案较好地吸收了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规范内容符合宪法法律、符合我省实际,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同时,代表们也提出了一些修改完善的意见和建议。1月24日晚,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逐条研究审议意见,并结合代表会前研读讨论时提出的意见,对修正草案进行统一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根据代表意见,在修正草案第二条中的“贯彻新发展理念”前增加“完整、准确、全面”的要求。

二、有的代表提出,修正草案第二十一条对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要求向社会通报征求意见的情况。对拟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也应规定同样的要求。因此,建议在修正草案第十三条中增加规定“征求意见的情况应当向社会通报”。

三、有的代表提出,修正草案第十四条对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增加了组织代表研读讨论、征求代表意见的规定,并要求代表听取人民群众意见、认真研究法规草案、做好审议发言准备,但现行条例规定的在会议举行前将法规草案等材料发给代表的时间过短。因此,建议将该期限调整为“三十日前”。

审议中,有的代表还对修正草案提出了其他一些意见和建议。这些意见和建议,有的在省人大常委会审议修改过程中已作反复研究论证,不宜采纳;有的属于对具体工作的建议,将交有关方面在今后的立法工作中加以改进。

此外,根据代表意见还对个别条款作了文字、技术修改。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意见,提出了《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决定(草案)》,建议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各代表团审议。

以上报告连同修改决定草案,请予审议。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

2024年1月25日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