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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2024-02-19 15:38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 王学锋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一)制定《决定》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有力举措。近年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历史文化遗产是不可再生、不可替代的宝贵资源,要始终把保护放在第一位”“要处理好城市改造开发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利用的关系,切实做到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必须坚定历史自信、文化自信,坚持古为今用、推陈出新,把马克思主义思想精髓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精华贯通起来”“加大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力度,加强城乡建设中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习近平总书记对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为我们在新时代做好我省相关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

(二)制定《决定》是响应国家和省重要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2021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2022年4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实施意见》。国家和省对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指明了新的方向,要求坚持空间全覆盖、要素全囊括,确保各时期重要城乡历史文化遗产得到系统性保护,并在保护基础上积极倡导推动历史文化遗产活化利用。制定《决定》是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新部署新要求的重要举措,也是健全完善我省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体系的重要保障。

(三)制定《决定》是传承弘扬江苏优秀传统文化的应有之义。我省历史悠久、人文荟萃,拥有吴越、金陵、淮扬、楚汉等优秀传统地域文化和丰富的历史文化遗产,历来高度重视城乡建设中的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积极探索高强度发展背景下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之道,目前我省保有全国最多的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及中国历史文化街区,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延续历史文脉、保持特色风貌等方面成效显著。当前,面对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亟待配套出台地方性法规,总结提炼好的经验做法,破解实践中遇到的难点堵点问题,更好地推动全省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继续走在全国前列。

二、《决定(草案)》起草过程

省委、省人大、省政府高度重视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立法工作,省委将制定《决定》列为省委常委会2023年度工作要点,省人大常委会将《决定》列为2023年“小快灵”正式立法项目。2022年11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建立法工作小组,全面开展立法工作,形成《决定(草案)》初稿;2023年1月,在吸收地方主管部门和相关高等院校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形成《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书面征求省有关部门单位、各设区市住建局(建委)、相关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主管部门等45家单位的意见建议,并同步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月,组织召开行政相对人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同步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和立法风险评估工作;3月,陪同省人大赴南通开展立法调研,在充分吸收调研情况与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经多次修改完善,形成《决定(草案)》(送审稿);4月,通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党组会议审议后,报送省政府。省司法厅对《决定(草案)》(送审稿)进行初步审查修改后,向省各有关部门、单位以及13个设区市政府、28个省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和省政府法律顾问、省人大挂钩联系代表征求意见,通过江苏政府法制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赴扬州市、宿迁市宿城区等地开展立法调研,组织召开行政相对人和专家座谈会,听取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对征集到的修改意见和建议逐一梳理研究,充分予以吸纳。经过反复研究、修改,最终形成了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决定(草案)》(修改送审稿)。2023年6月25日,省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决定(草案)》,现提请本次常委会审议。

三、《决定(草案)》主要内容

《决定(草案)》坚持问题导向、突出江苏特色、关注重点需求,构建了我省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的主要制度安排。《决定(草案)》是“小快灵”项目,不分章节,共20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总体目标。为在城乡建设中系统保护、利用、传承好历史文化遗产,《决定(草案)》明确将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作为中国式现代化江苏新实践的重要内容,把保护放在第一位,提出了坚持统筹谋划系统推进、价值导向应保尽保、合理利用传承发展、多方参与形成合力的原则,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实现古代与近现代、城市与乡村、地上与地下、物质与非物质全覆盖、全囊括,使各时期重要城乡历史文化遗产得到系统性保护、多元化利用、永续性传承的总体目标。同时,明确了城乡历史文化保护对象的具体范围(第一条)。

(二)构建工作体系。《决定(草案)》着眼完善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体系和机制,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负责,建立领导协调机制;领导协调机制设立专家指导委员会,为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重大事项提供专业指导和技术支持(第二条);构建省市县三级管理体系,分级落实保护传承体系重点任务,规定省级层面要编制全省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规划;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要确定年度保护传承项目并纳入年度城乡建设计划;为更好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的问题,同时规定建立年度保护传承项目会商机制(第三条)。

(三)推动保护利用传承。《决定(草案)》强调统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利用和传承,推动其融入经济社会发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社会公众生活。坚持保护优先,规定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全区域全要素城乡历史文化资源调查,省市县分级建立保护名录和分布图并动态调整,对具有保护价值但未认定为保护对象的调查资源,可先行采取保护措施,明确有关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四条);为在城乡建设中切实贯彻保护要求,规定保护对象的保护范围和必要的建设控制地带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科学划定,统筹纳入详细规划(第五条);明确城乡建设中涉及历史文化遗产的要严守保护底线,建立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提前介入城乡建设的工作机制,严格拆除和建设管理,对于因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存在安全隐患不得不拆除的,应当进行评估论证(第六条);同时,明确了保护对象档案管理和应急防灾的具体要求(第五条第三款、第九条)。促进科学合理利用,规定应当采取措施合理利用保护对象,将保护传承工作融入城市更新、乡村建设、区域发展和现代生活(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针对在利用过程中保护对象难以满足消防等现行技术标准的突出问题,规定可以结合实际依法采取必要措施提升结构、消防安全等性能,同时规定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针对相关保护对象制定消防技术要点(第七条第四款);推动传承发展,鼓励社会各方主体依法参与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第十五条);规定各地可以通过开展传统节庆活动、纪念活动、文化年等活动进行宣传推广,提出中秋节所在周为本省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宣传周,同时规定有关部门可以组织编写面向中小学校的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教育读本,为学校教育和实践活动提供资源、指导和服务(第十六条)。

(四)强化要素保障。《决定(草案)》从资金、科技、人才、信息化等方面进一步落实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的保障措施。关于资金支持,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健全财政资金保障机制,将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资金纳入预算安排,统筹现有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相关领域各级财政资金支持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第十条第一款);关于科技支撑,规定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开展相关研究和科技研发应用,依托省级科技计划等支持开展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关键技术攻关和应用示范,完善相关技术要求(第十一条);关于人才建设,鼓励探索建立总设计师、传统营造匠师等制度,推动完善相关职业分类制度,开展相关工种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第十二条),同时加强对人才的教育培训力度,多层次、多渠道组织开展技术人员、基层管理人员、修缮技艺传承人和工匠培训(第十三条);关于信息化建设,规定推进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信息化建设,将各类要素信息纳入信息平台,实现互联互通、数据共享(第十四条)。

(五)加强工作监督。《决定(草案)》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加强对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评估机制,明确省人民政府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可以对经评估发现的突出问题组织开展工作督办、风险提示或者依法向有权机关移送问题线索等措施(第十七条);将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纳入美丽江苏建设和文化建设内容,落实文明城市测评体系中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要求等(第十九条);加强执法监督,建立日常巡查管理制度,明确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将巡查工作纳入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和社区警务工作等范畴,规定有关部门应当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对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制止各类违法行为(第十八条);明确奖惩内容,规定对在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因保护不力、不尽责履职造成保护对象等城乡历史文化资源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影响、破坏以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形,依法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十条)。

以上说明连同《决定(草案)》,请一并予以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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