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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决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4-02-19 15:38

——2023年11月27日在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史国君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在城乡建设中系统保护好、挖掘好、运用好、传承好历史文化遗产,促进城乡建设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制定决定很有必要,草案内容基本可行。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书面征求了各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部分法制专业组代表、立法咨询专家、基层立法联系点和立法研究基地的意见,在江苏人大网全文公布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常委会领导多次听取汇报,对修改工作提出要求,并带队赴省外学习立法经验。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会同省人大环资城建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赴淮安、泰州等地开展立法调研,实地考察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召开座谈会听取当地党委、人大、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人大代表、基层立法联系点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修改完善。草案修改稿形成后,书面征求挂钩联系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意见,并召开专家论证会和省有关部门座谈会进一步听取意见。11月14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草案进行统一审议。11月20日,省委常委会听取了决定立法情况汇报,同意按程序提请本次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政府及部门职责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环资城建委和地方提出,草案对政府以及牵头部门等方面的职责规定不够明确具体,不利于实践操作。因此,建议对草案作三方面修改:一是在草案第二条第一款中增加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并推动落实保护传承有关政策措施,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等内容;二是增加一款作为草案修改稿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文物)部门加强与有关部门和机构沟通协商的内容;三是增加一款作为草案修改稿第二条第四款,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风景区等功能区在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中的相关职责以及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职责。

二、关于保护传承相关规划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地方和专家提出,根据中办国办意见和省两办实施意见要求,省市县三级应当编制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规划和专项规划,但属于历史文化名城的设区的市、县(市)可以不再编制专项规划,以避免加重地方负担,并明确相关规划审批流程。因此,建议在草案第三条第一款中明确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规划由省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文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增加一款作为草案修改稿第三条第二款,规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应当牵头组织编制保护传承专项规划,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牵头组织编制专项规划,明确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并体现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要求的可以不再组织编制专项规划,同时对专项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审批程序作出规定。

三、关于保护利用传承

1.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规定了对古代、近现代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但缺乏体现当代的内容。因此,根据中办国办意见规定,在草案第一条第一款中增加保护利用传承“当代重要建设成果”的内容。

2.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环资城建委、地方提出,草案第七条第二款对合理利用保护对象作出规定,但内容不够全面,层次也不够清晰。此外,有些既有建筑类保护对象因难以满足当前消防管理要求,实践中很难合理利用,不利于更好地保护。因此,建议对草案第七条第二款按照逻辑顺序进行调整,并补充细化有关合理利用的内容;参照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规章规定,在草案第七条第三款中增加规定因保护利用需要但无法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提交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并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专家评审。

3.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规定保护利用的内容较多,但关于传承的内容偏少。因此,建议根据省两办实施意见,在草案第八条中充实完善将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融入城市更新、乡村建设、区域特色发展、现代生活的规定。

四、关于保障和监督

1.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环资城建委提出,要加快建立全省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信息化平台,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手段提升城乡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和管理水平。因此,建议在草案第十四条第二款中增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加强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数字化信息平台建设的内容。

2.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和专家提出,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要强化公众参与,接受群众监督。因此,建议增加一款作为草案修改稿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举报涉及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违法行为。

此外,还对草案作了部分文字、技术修改,对有关条款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修改意见提出草案修改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报告和草案修改稿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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