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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苏省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条例 (草案)》的说明
2024-06-05 15:01

——2024年1月11日在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

省应急管理厅厅长蒋锋

各位副主任、秘书长: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就《江苏省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的背景及必要性

近年来,全省上下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开展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消除一大批事故隐患,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但是在新形势下,存量风险尚未消减,增量风险不断显现,一些新兴行业领域未知风险亟待引起重视,安全风险防范工作面临更大挑战。因此,有必要在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方面制定出台相关法规制度,夯实安全风险防范法治基础。

首先,制定《江苏省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条例》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重要指示精神的新举措。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健全风险化解机制,坚持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真正把问题解决在萌芽之时、成灾之前。”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建立大安全大应急框架,完善公共安全体系,推动公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总书记的重要指示和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为加强安全生产系统治理指明了路径和方向,是践行新发展理念,推动安全生产治理模式转型的根本遵循。贯彻落实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重要指示精神,迫切需要制定《江苏省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条例》,通过顶层设计,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为健全安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供法治基础。

其次,制定《江苏省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条例》是奋力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江苏新实践的新要求。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写入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对安全风险防控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全国范围内率先在安全风险管理领域开展地方立法,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进一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风险管理制度体系,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为奋力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江苏新实践,谱写“强富美高”新江苏现代化建设新篇章提供法治保障。

最后,制定《江苏省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条例》是创新安全生产工作思路和监管方式的新突破。2020年11月,作为江苏安全生产“一年小灶”专项整治的成果之一,省政府出台《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省政府令第140号,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在全国率先推出安全风险报告制度,两年多来取得显著成效,对加强和规范工业企业安全风险管理,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挥了重要作用。有必要把经过实践检验的创新成果、制度措施上升为地方法规,进一步完善顶层设计,在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全面推行加强和规范安全风险管理,为进一步创新安全监管方式提供法治支撑。

二、起草过程

2023年1月省人大常委会将《江苏省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条例》(制定)列入2023年立法计划的正式项目,省应急厅第一时间成立立法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工作专班,启动起草工作。起草小组在广泛深入调研的基础上,2023年3月完成《条例(草案)》初稿,先后召开部门座谈会、专家研讨会,深入基层和生产经营单位开展调研,广泛征求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7月底,经厅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报请省政府审查。

省司法厅进行初步审查修改后,向省有关部门和单位,13个设区的市、3个省直管县政府以及长三角其他两省一市司法行政部门、省工商联、省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挂钩联系的省人大代表等书面征求意见,通过江苏政府法制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会同省应急厅赴连云港市、徐州市开展立法调研,通过召开座谈会、实地调研进一步听取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以及企业代表的意见建议。期间,还邀请法律和实务方面的专家进行咨询论证。在此基础上,省司法厅会同省应急厅对反馈的意见建议逐条研究、反复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2023年 月 日,省政府第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条例(草案)》,现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条例(草案)》制定的原则和重点内容

《条例(草案)》制定突出三个坚持:一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总结近年来安全生产工作的实践经验和事故教训,将江苏近年来经过实践检验的制度创新上升为地方法规,体现江苏特色。二是坚持突出重点,聚焦当前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关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以及潜在风险大、社会风险高的重点行业领域,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安全风险管控要求,提高针对性。三是坚持具体可操作,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的辨识、评估、分级、管控以及管控措施落实等安全风险管理的各环节,提出具体措施和明确要求,为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风险管理,落实风险管控责任提供可操作的途径和方法,确保安全风险认得清、想得到、管得住。

《条例(草案)》共五章35条,规定了总则、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5方面内容。重点内容包括:

一是明确制定目的和指导原则。坚持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推动实现安全生产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全面辨识、分级管控、综合治理的工作原则,全面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的辨识、评估、管控和报告。

二是压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管理的主体责任,要求把安全风险辨识、管控作为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制度,对生产经营的全过程和全环节实施风险管理,全面辨识、评估、管控安全风险,把管控措施落实情况作为安全生产检查的重点内容,加强对从业人员安全风险教育培训。突出主要负责人安全风险管理工作职责,规定要将安全风险辨识、管控纳入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内容并加强监督考核,督促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并对本单位报告安全风险信息的真实性作出承诺。

三是突出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管理。实行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目录化管理,分行业、领域制定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目录,用于规范生产经营单位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的辨识、分级,确保较大以上安全风险能够辨得出、找得准,标准统一。实行较大以上安全风险报告制度,生产经营单位每年一次通过信息平台向有关部门报告较大以上安全风险。实行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的公示警示,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较大以上安全风险责任清单向从业人员公示,在较大以上安全风险所处区域设置安全警示牌。

四是聚焦重点和薄弱环节风险管理。对生产经营场所分割出租、厂中厂等特定的生产经营模式,分别明确了安全风险管理的责任主体、管理方式和具体要求。对从事住宿、餐饮、公共娱乐等生产经营活动的社会面小场所,由于其风险类型、管理方式的特殊性,规定了对其范围和安全风险管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专门的管理制度,提高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五是创新安全风险监管模式。强化部门指导和服务职能,规定省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行业、领域的主管部门,组织指导本行业、领域安全风险报告工作,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制定本行业、领域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目录,并按照统一标准依托本行业、领域现有的信息系统建立全省统一的安全风险网上报告信息平台,加强协作配合和信息互联互通共享。强化安全风险报告结果的运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和报告情况的监督检查,将安全风险管控、报告情况作为行政执法和信用监管的重要参考,借助信息化手段推进安全生产的精准执法,并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安全风险管理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六是规范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坚持宽严相济,对较大以上安全风险排查有遗漏、未定期报告较大以上安全风险以及未将管控措施落实情况纳入检查等3种违法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对其他轻微违法行为,坚持以说服教育、引导帮扶、警示警告、督促整改为主,将执法力度和温度有机融合。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草案)》,请一并予以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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