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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苏省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条例(草案)》 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4-06-05 15:02

——2024年5月27日在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赵建阳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江苏省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管理,推动安全生产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从源头上防范化解安全风险,制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条例十分必要,草案总体上符合本省实际、内容基本可行,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法工委在江苏人大网全文公布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书面征求各设区市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立法研究基地、立法咨询专家和法制专业组代表的意见。法制委、法工委会同社会委、省应急管理厅赴盐城、丹阳开展调研。在此基础上,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草案进行多次修改完善。草案修改稿形成后,召开座谈会征求省各有关部门的意见。5月7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草案规定了“安全生产风险”的概念,并从第二条开始简称“安全风险”。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有的专家提出,安全生产法全文使用“安全风险”这一概念,没有“安全生产风险”的提法,建议与上位法一致。因此,建议将条例中的概念统一为“安全风险”,条例名称相应修改为“江苏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管理条例”。

二、草案分为总则、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以及附则五章。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有的地方提出,草案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责任较多,监管方面内容相对较少,章节之间不是很协调,逻辑也不是很连贯。经研究,本条例的主要立法目的是细化安全生产法和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的安全风险管控制度,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生产法和省安全生产条例对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已有详细规定,本条例不宜重复。同时,本条例作为小切口立法,总体体量不大,也无分章必要。因此,建议删去章节章名,并对条款结构作了相应调整。

三、草案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条例适用的主体范围是生产经营单位。社会委、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有的专家提出,有的学校、宗教场所不属于生产经营单位,同样存在安全风险问题,建议也要有相应要求。经商省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同意,建议增加规定“不属于生产经营单位的学校(含幼儿园)、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民政福利救助机构、宗教活动场所,以及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等文化单位的安全风险管理,参照适用本条例”,作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四、草案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法律、法规和国家对安全风险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有的地方提出,排除适用情形不明确,容易有歧义。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家对特殊行业领域生产经营活动、特殊的安全风险管理作出规定的,在这些领域中的安全风险管理执行国家规定。因此,建议列明具体行业领域,将相关内容修改为“国家对电力、铁路、民用航空等行业领域的安全风险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草案第十九条对产权单位将生产经营场所通过委托经营、租赁等形式交由经营管理单位、承租单位从事经营、销售等活动的安全风险管理责任作了规定。社会委、有的部门提出,草案的规定针对性不强,应当明确规范的是大型商业综合体、商品交易市场等重点场所。因此,建议在草案修改稿第十九条第一款中规定该条规范的对象为“商业综合体、商品交易市场等场所”,并明确由其经营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生产经营场所内的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管控等工作,统一报告较大以上安全风险。同时,在第二款中要求场内经营者“向经营管理单位书面报告较大以上安全风险有关信息”。

六、草案对生产经营单位不履行安全风险辨识、管控等义务未明确具体的法律责任,只是在第二十七条对处罚作了指引性规定。有的地方、有的部门提出,这是条例的主要规范内容,建议明确处罚规定。经研究,省安全生产条例对此虽有明确规定,但省安全生产条例在上位法规定的处罚幅度内增加了罚款的下限,实践中执行的难度较大,确有必要在本条例中对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的处罚作适当调整。因此,建议根据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组织对安全风险进行辨识评估,确定或者调整安全风险等级”“未对安全风险制定管控措施”“未落实安全风险管控措施”的行为明确处罚规定。

七、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有的地方提出,安全生产要严字当头,但对具体生产经营单位,处罚不是目的,要体现宽严相济。因此,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的精神,建议将草案第三十一条对“未将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纳入安全生产检查内容的”违法行为的处罚,由直接处罚修改为先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再予以处罚。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还对草案作了部分文字、技术修改,对有关条款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修改意见提出草案修改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报告和草案修改稿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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