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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2024-12-09 14:37

——2024年11月26日在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夏正芳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主任会议委托,现就《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和指导思想

备案审查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监督制度,是保障宪法法律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重要制度。《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于2007年通过,2020年全面修订。条例施行以来,对于推动和规范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发挥了重要作用。

党的二十大明确提出“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完善合宪性审查、备案审查制度”作出部署。省委十四届七次全会也对完善备案审查制度提出要求。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全国人大决定),创新备案审查制度机制,增强备案审查制度刚性。2024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召开备案审查工作座谈会,强调要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决定要求和精神,抓紧制定完善地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规定。2024年11月8日,新修改的监督法通过,进一步完善人大监督制度。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监督法规定和全国人大决定精神,更好适应人大备案审查工作新形势新任务,有效提升我省人大备案审查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水平,及时对条例进行全面修订,十分必要。

修订条例的指导思想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贯彻落实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的决策部署,深化落实党中央、全国人大“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工作目标和总要求,完善创新备案审查体制机制建设,切实加强备案审查能力建设,稳中求进推动备案审查工作高质量发展。

修订条例具体把握三方面的工作要求:一是全面贯彻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全国人大部署要求。通过修法将党中央完善备案审查制度的决策部署固化形成完备的地方法规制度。二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充分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备案审查制度提出意见、表达诉求、参与监督,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三是对标上位法,完善备案审查相关制度。根据修改后的立法法、监督法,参照全国人大决定,结合我省备案审查工作实际,进一步明确备案范围和审查标准,规范审查程序,健全工作机制,强化制度刚性,提升备案审查工作水平,使备案审查制度更加完备、更加有效。

二、修订草案的形成过程

按照全国人大部署要求,法工委于今年7月启动条例修订工作,广泛搜集资料、深入研究论证、认真组织起草。形成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后,通过江苏人大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书面征求省委办公厅、省人大相关委员会、省政府办公厅、省监委、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司法厅和各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部分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并召开备案审查咨询专家论证会听取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修订草案建议稿。11月15日,主任会议讨论通过修订草案,决定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修订草案的主要内容

修订草案分总则、备案、审查建议、审查、处理、保障与监督、附则七章,共五十七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备案审查工作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一是明确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修订草案第四条)。二是实行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开展备案审查工作(修订草案第四条)。三是明确备案审查工作的目标是:保证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保障宪法和法律、法规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修订草案第四条)。

(二)坚持有件必备,加强备案工作。一是根据立法法、监督法相关规定,明确规范性文件的定义,落实报备责任,将“一府一委两院”和政府办公厅(室)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全部纳入备案范围,实现备案全覆盖(修订草案第三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二是总结实践经验,对报送备案的时限、方式等内容作出规定(修订草案第十三条),完善备案登记的程序要求(修订草案第十四条)。

(三)坚持有备必审,完善审查方式和机制,明确审查重点内容。一是拓展审查方式,要求综合运用主动审查、依申请审查、移送审查、专项审查、联合审查和上下联动审查等方式,提高审查质量和成效(修订草案第二十一条)。二是明确重点审查的九种情形,围绕是否符合职权范围、是否超越法定权限、是否违反上位法规定、是否符合比例原则、是否违反法定程序等开展审查(修订草案第二十八条)。三是加强依申请审查,完善审查建议的提出、接收登记、移送和处理程序(修订草案第十七条至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四是完善审查工作机制,明确相关委员会、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开展同步审查、共同研究论证。(修订草案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五条)。

(四)坚持有错必纠,增强制度刚性。一是落实党中央有错必纠的要求,对审查纠正的具体程序作出完善规定:经审查认为规范性文件应当予以纠正的,可以与制定机关沟通,建议制定机关及时修改或者废止;经沟通,制定机关不同意修改、废止,理由不成立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修订草案第三十八条)。二是为充分发挥人大常委会监督作用,增强纠错刚性,明确规定:制定机关未按照书面审查意见或者处理计划对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废止的,由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报告,建议主任会议提出议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要求制定机关限期修改或者废止,或者依法予以撤销(修订草案第三十九条)。

(五)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相关制度机制。一是增强备案审查工作科学性民主性,强调“发挥专家学者的作用,加强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备案审查工作与代表工作相结合,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作用,引导社会公众有序参与备案审查工作,保障人民群众对备案审查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修订草案第五条)。二是落实备案审查工作报告制度,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每年听取和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报告(修订草案第四十六条)。三是加强备案审查信息化建设,要求建立健全备案审查信息平台运行机制,完善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功能,推动备案审查工作数字化、智能化(修订草案第四十八条);四是将建设全省统一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写入条例,要求建立健全数据库运行维护和规范性文件入库管理工作制度(修订草案第四十九条)。五是建立健全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加强与同级党委、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有关机关的沟通协作,增强备案审查制度的整体成效(修订草案第五十条)。

(六)对乡镇人大备案审查工作作出探索性规定。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探索推进乡镇人大备案审查工作的要求,在附则中规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发现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合法或者明显不适当的,可以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依法予以撤销。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开展备案审查工作,可以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修订草案第五十五条)。

以上说明连同修订草案,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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