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修订草案)》 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4-12-09 14:38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
11月26日下午,本次常委会会议对《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修订草案充分体现新修改的监督法最新内容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决定的精神,修订十分必要,内容比较成熟。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完善的意见和建议。会后,法工委对审议意见逐一进行研究,对有关条款作了相应修改。11月27日,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统一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1.有的列席人员提出,修订草案第五十条中的“发挥衔接联动机制合力”与本条有关内容重复。因此,建议删去。
2.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修订草案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开展备案审查工作,可以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在实践中难以操作执行,建议斟酌。经研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要求各地对乡镇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进行探索,本条规定乡镇人大主席团开展备案审查工作可以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是支持各地根据实际情况探索实践。同时,考虑到现行法律没有对乡镇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需要报乡镇人大备案作出明确规定,建议将“备案”删去。综上,建议将修订草案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有关内容修改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对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审查工作”,并删去第二款中的“备案”。
此外,还对个别文字作了修改。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意见提出建议表决稿,建议主任会议决定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24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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