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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格实施国土空间规划为江苏高质量发展提供空间保障的决定
2022-11-25 16:22  来源:江苏人大网

(2022年11月25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土空间规划的重要指示精神,严格实施《江苏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强化国土空间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保障和服务江苏高质量发展,促进绿色发展和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现作出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贯彻实施的责任感和自觉性

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立足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对新发展阶段区域发展和空间治理作出的重大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坚持底线思维,以国土空间规划为依据,把城镇、农业、生态空间和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规划产业发展、推进城镇化不可逾越的红线”,为做好国土空间规划、完善空间治理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省委、省政府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围绕“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新使命新要求,紧扣“强富美高”新江苏现代化建设目标任务,着眼推动落实共建“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发展、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乡村振兴、交通强国等一系列国家战略和重大决策,制定了《江苏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和《关于建立全省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意见》,为优化我省国土空间发展格局提供了战略引领和具体指导。

各地区各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决策和省委部署,充分认识到国土空间规划是空间发展的指南、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蓝图,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重大决策部署上来,深入推动落实“多规合一”,高标准推进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立和监督实施各项工作,实现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全面提升我省空间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二、认真落实“多规合一”要求,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

实行“多规合一”,是贯彻新发展理念、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的必然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发挥国土空间规划在国家规划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强化规划的纵向传递和横向传导,加快推进各级各类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实施。下级国土空间规划要服从上级国土空间规划,相关专项规划、详细规划要服从总体规划,逐步形成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为江苏高质量发展提供高品质空间保障。

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当落实省级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约束性指标和管控要求,优化城镇体系和中心城区功能布局,统筹各级各类园区发展,划定工业用地控制线,大力推进低效土地、存量土地再开发,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保障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强化重大交通枢纽、重大水利工程、城市安全与综合防灾体系、地下空间、邻避设施等统筹安排,优化城镇政策性住房和教育、卫生、托育、养老、文化体育、殡葬等城乡公共服务设施,提升中心城市、县城的综合承载力和公共服务能力。推动结构性绿地、水体等开敞空间的保护控制和均衡分布,加强风貌管控,突出地域特色。

详细规划应当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进行编制,明确具体地块的用途、容积率、建筑高度等管控指标。坚持以人为本,优化各类设施布局,推动社区生活圈建设,增强城市韧性,支持城市有机更新。鼓励运用城市设计手段提升详细规划水平,加强对空间形态、高度体量、风貌特色、交通组织等控制引导,提升城镇空间品质。村庄规划应当落实上位规划的管控要求,统筹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等各类用地和设施安排,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合理推动乡村地区建设用地减量化,重塑“新时代鱼米之乡”农业空间。

相关专项规划要遵循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不得违背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其主要内容要纳入详细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在编制和审查过程中应加强与有关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及“一张图”的核对,批复后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已经制定的相关专项规划,应当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进行校核和必要的修订。相关专项规划的技术标准应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

三、突出底线约束和刚性管控,推动国土空间规划落地实施

省级国土空间规划是对国家意志和国家战略的落实。各地区各部门必须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刚性约束意识,严格落实规划各项约束性指标和管控要求,坚决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坚持底线思维。切实以国土空间规划为依据,将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规划产业发展、推进城镇化不可逾越的红线。按照不同空间的优先序,严格落实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严禁擅自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控制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严格落实城镇开发边界管控措施,新增城镇建设用地原则上应在城镇开发边界内,各类开发区、新城、建制镇的建设不得突破城镇开发边界。

强化用途管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土空间规划实施分区、分类用途管制。国土空间开发利用活动应当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并依法取得规划许可。不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办理规划许可。设区的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详细规划出具地块规划条件、实施规划许可、开展城市更新,不得以专项规划、实施方案、城市设计等替代详细规划。严格依据村庄规划或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实施国土空间全域综合整治,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严格规划执行。坚持先规划、后实施,不得违反国土空间规划进行各类开发建设活动;坚持“多规合一”,不在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之外另设其他空间规划。规划一经批复,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违规变更,防止出现换一届政府改一次规划。因国家和省重大战略调整、重大项目建设或行政区划调整等确需修改规划的,须先经规划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按法定程序进行修改。对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追究责任。

四、强化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健全责任落实和保障机制

加强实施监督。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审查备案制度,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需上级政府审批、监管的内容,由总体规划审批机关批准并监督实施。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下级国土空间规划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将国土空间规划执行情况纳入自然资源执法督察内容。依托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建立健全国土空间规划动态监测、定期评估预警和实施监管机制。结合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规划定期评估结果,对国土空间规划进行动态调整完善。

健全制度保障。有序推进国土空间规划地方立法,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先行先试,做好与国土空间规划相关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立改废释工作。按照“多规合一”要求,由自然资源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构建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技术标准体系。发展改革、财政、金融、税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部门,要研究制定完善主体功能区的配套政策。

强化责任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担负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的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亲自抓,明确责任分工,落实工作经费,加强队伍建设,做好宣传教育,扩大公众参与;将国土空间规划执行情况纳入高质量发展考核体系,将国土空间规划执行情况纳入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作为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各相关部门要加大对本行业本领域涉及空间布局相关规划的指导、协调和管理,压实工作责任,形成实施国土空间规划的整体合力。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要依法监督国土空间规划实施,运用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专题调研、代表视察等方式,推动国土空间规划落地见效。

本决定自《江苏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经国务院批复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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