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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实施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
2022-12-14 10:04  来源:江苏人大网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听取了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并在分组审议的基础上召开联组会议开展专题询问。

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执法检查报告表示赞成,认为执法检查报告反映情况全面,实事求是总结成绩,紧扣法律制度规定查找问题,提出的建议具有针对性,为推动长江江苏段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和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以及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贡献了人大力量。大家一致认为,近年来,全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保护的一系列重要讲话指示精神,高度重视长江保护及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积极主动担当作为,落实法定职责,形成共抓大保护的工作格局;突出污染治理,长江江苏段水环境质量持续向好;注重系统谋划,促进沿江地区绿色低碳转型;坚持综合施策,不断提升江苏生态环境修复水平。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指出,长江生态环境尚未实现由量变到质变的根本转变,长江生态环境保护仍然处于压力叠加、负重前行的关键期,我省长江保护工作还存在相关协作机制不够健全、资源保护和“禁捕”规定执行不够严格、污染治理规定落实不够到位、生态修复和岸线管控力度有待加大、绿色发展有待深入推进等问题和不足。为此,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如下意见和建议:

一、完善法定职责落实体系。全省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坚持以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导,进一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保护的系列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切实增强“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完善联防联治和协调机制。按照法律规定,理顺省级部门之间、上下游之间、区域之间的关系,进一步明确职能部门职责,加强各议事协调机构协同配合,强化由长江办牵头协调、各部门分工负责的运行机制,加强考核评价。进一步优化部门联合执法方式,强化沿江地区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的联防联控机制。健全支撑保障机制。持续加大长江保护资金投入,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长江大保护工作,加强相关方面人才培养,提升生态环境监测能力和信息化水平。加强长江保护法治宣传教育。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长江保护法律法规的宣教活动,做好相关释法工作,努力在全社会营造浓厚的长江保护法治氛围。

二、着力加强相关资源保护。各级政府和部门要高度重视长江流域资源保护和有效利用。加强河湖管理。强化沿江地区重点河道、湖泊管理,依法划定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并向社会公告,严格禁止和整治侵占湖泊违规养殖等问题。加强水资源管理。加强地下水资源保护,定期调查评估地下水资源状况,夯实地下水资源工作基础。坚决守住饮用水源地安全底线,深化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监测评估,加快建设水源地保护监管平台。加强自然保护地建设。严格禁止和整治在森林公园、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等问题。加强长江“十年禁渔”工作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健全长江“十年禁渔”的相关协作机制,强化跨区域、多部门联合执法和跟踪督查,重点打击有组织、成规模、链条化涉渔违法犯罪行为。采取多种方式、综合利用多种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

三、狠抓污染治理重点工作。各级政府和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长江流域的水污染防治和监督力度。深入推进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全面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加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着力解决雨污管网“混错接”“渗溢流”等问题。提升城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加快推进污水管网、污水处理设施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进生活污水与工业废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深入实施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整治行动,提高园区工业污水收集处理的效能。加强农村和农业污染治理。加快建设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立健全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长效运维和管理机制;加强政策引导,持续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行动。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农田退水、养殖尾水生态化改造,加强养殖废弃物肥料化利用、秸杆利用处理、废旧农膜回收等工作。重视港口码头污染防治。严格船舶修造企业环境管理,整治散装码头跑冒漏撒现象,健全船舶水污染物和废弃物接收转运处置体系。

四、切实加强生态保护修复。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坚持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调整优化沿江空间布局。编制实施长江岸线保护和利用规划,从严管控长江和河湖水域岸线利用,全面加强开发强度管控和沿江涉河建设项目审批监管。科学客观划定沿江1公里范围,避免机械僵化执行。持续推进长江岸线整治清理。探索建立长江岸线占用退出机制,对社会效益低、环保隐患大的企业,逐步实现关闭退出,不断优化长江生态、生产、生活岸线比例。打好沿江河湖生态功能修复主动战。改善长江流域河湖连通状况,加强生态保护带、生态隔离带建设,构建沿江生态屏障,增强水体自净和生态系统自然修复能力。加强湿地修复治理。继续做好重要湿地名录管理工作,及时纠正侵占湿地等行为,重点开展生态功能严重退化湿地生态修复和综合治理。加强对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的监测评估,持之以恒推动长江生态环境持续好转。

五、加快推进绿色转型发展。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充分发挥高质量发展考核的指挥棒作用,制定引领绿色发展的考核指标体系。加快改造和淘汰落后产能。引导沿江各地加快推进钢铁、煤电、石化等行业节能低碳改造,依法依规淘汰低端落后产能和落后技术,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持续推进沿江重化产业结构调整。科学管控沿江化工项目,进一步推进化工企业转型升级。针对危废倾倒、长江危化品运输船泄漏等问题,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严格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大力推动发展先进制造业。加快实施企业智能化转型、数字化改造,加快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高端装备等高新技术产业。落实减污降碳协同增效要求。着力打造绿色能源、绿色交通和绿色建筑发展体系,大力发展海上风电、光伏、氢能、LNG等新能源,稳步构建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系统。要积极发展内河集装箱运输,提高铁路运输和集装箱海铁联运比例。探索推广超低能耗建筑,建立废弃土石渣综合利用信息平台,加大对开展废弃土石渣综合利用的政策激励力度。探索建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积极推进生态产品监测、评估、核算和交易体系建设,鼓励地方围绕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开展绿色金融创新试点。

六、修改完善相关法规。我省于2004年制定的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虽经多次修订,但对照去年颁布施行的长江保护法,无论在立法精神、法律调整范围还是工作标准等方面,都已显得不相适应,建议在深入调查研究基础上,适时启动我省条例的废旧立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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