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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的意见
2015-05-19 10:04  来源:法工委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共江苏省委十二届七次、八次全会精神,充分发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在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加快建设法治江苏中的作用,根据中共江苏省委《关于坚持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动人大工作与时俱进的意见》和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决议》,现就进一步加强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加强和改进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应当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十二届七次、八次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为基础,以保障宪法法律正确实施、推动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决策部署落实为重点,着力推动备案审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正常化,坚持依法监督、稳步推进、务求实效,努力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要增强依法履行监督职能的意识,树立不依法履职就是失职的观念,把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摆上人大党组、主任会议和人大常委会的议事日程。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提交人大党组会议研究,必要时向同级党委报告。主任会议要定期听取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备案审查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必要时依法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备案审查工作情况应当作为人大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写入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二、不断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具体制度

1.完善备案审查体制。进一步理顺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内部备案审查工作体制,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充分发挥备案审查综合机构和相关委员会两个方面的职能作用,建立起领导有力、责任明确、运行有序、决策科学的备案审查工作体制。

2.完善报送备案制度。加强与文件制定机关的沟通协调,推动文件制定机关完善报备制度,落实报备责任,把报备工作嵌入办文程序,按时报备规范性文件,切实做到有件必备。建立规范性文件报备情况核查通报制度,每年通报报备情况。报备情况应当在人大网站公布,并提供给有关机关作为考核依据。

3.完善主动审查制度。落实主动审查责任,完善主动审查程序,明确主动审查期限,推动主动审查正常化、规范化,把主动审查落到实处,切实做到有备必审。创新主动审查方式,通过开展集中审查、公开点评等方式,提高审查质量,增强审查效果。

4.完善被动审查制度。完善审查建议受理、处理程序,推动被动审查工作规范化、程序化,通过备案审查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开通规范性文件审查建议网上受理平台,拓宽审查建议的提出渠道。建立与审查建议提出人的沟通机制,及时反馈受理情况和审查结果,保障审查建议提出人的权利。

5.完善研究论证制度。建立备案审查综合机构会同相关委员会研究论证机制,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通过调查、听取意见、论证听证、集体研究等方式,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论证,力求问题提得准、意见立得住、理由很充分,经得起法律和实践的检验。研究论证过程中,可以与上级政府沟通协调,请求上级人大常委会给予指导。

6.完善督促纠正制度。加强与文件制定机关的沟通协调,加大督促纠正力度,推动文件制定机关自行纠正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的问题,切实做到有错必纠。必要时可以请求上级人大常委会帮助协调。制定机关不自行纠正的,应当依法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予以撤销。

三、努力提高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能力水平

1.加强备案审查机构建设。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要以立法工作机构建设为契机,整合法制工作力量,将原来设立的备案审查机构划归法工委,由法工委承担备案审查综合机构职能。为保持备案审查工作连续性,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应明确由办公室承担备案审查综合机构职能,在办公室设立法制科或备案审查科,承担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法律法规草案征求意见、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草案的合法性审查等具体工作。

2.加强备案审查人员配备。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应当按照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原则,配齐配强备案审查人员。备案审查综合机构应当配备专业人员专门从事备案审查工作,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至少有2名、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至少有1名。各相关委员会也应当明确从事备案审查工作的人员。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可以通过成立备案审查工作小组等形式,集体研究规范性文件审查中的疑难问题。

3.发挥人大代表主体作用。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应当通过征求人大代表意见、邀请人大代表参与论证等方式,吸收人大代表参加备案审查工作,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监督工作中的主体作用。

4.发挥专家学者咨询作用。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可以聘请专家学者、实际工作者组成专家组,通过委托审查文件、邀请参与论证、组织公开点评等方式,借助外力提高备案审查能力水平。

5.加强备案审查业务指导。上级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下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的指导,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学习考察、经验交流、专题研究、个案研讨等,提高备案审查工作人员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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