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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大常委会专题询问办法
2018-07-13 11:14  来源:办公厅

(2015年1月5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主任会议通过,2018年6月29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主任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省人大常委会专题询问工作,充分发挥专题询问在监督工作中的作用,增强人大监督的针对性、实效性,根据地方组织法、监督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参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做法,结合实际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题询问是人大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是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职权的法定方式。省人大常委会结合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和执法检查报告,每年安排2—3个议题,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就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的相关工作开展专题询问。

第三条 专题询问遵循依法办事、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专题询问的选题应当紧密结合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事业中的重要问题,把涉及改革难度大、存在问题多、社会关注度高、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报告议案确定为专题询问的选题,增强选题的针对性、时效性。

第五条 着力提高专题询问会议的实效,增强专题询问的互动性,形成求真务实的审议氛围和工作机制。

第六条 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一般在每年十一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的专题询问议题建议及相关说明。选题应当事前加强与省政府有关部门和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沟通协调。议题建议经主任会议讨论决定后,列入常委会下一年度工作要点和监督计划。专题询问议题需要调整的,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七条 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决定负责承办专题询问的具体工作,常委会办公厅和研究室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八条 每一年度专题询问议题确定后,常委会办公厅应当及时行文告知“一府一委两院”。承办专题询问工作的省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应当及时与被询问单位联系,有计划地围绕专题询问的议题提前开展调研,与被询问单位协调沟通,落实专题询问具体事宜。

第九条 省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应当提出专题询问工作方案,经常委会分管领导审核后,报请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工作方案主要包括询问的目的、内容、对象、方式等。工作方案应当及时印送相关单位。

第十条 询问的具体内容:(一)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代表在工作视察或者调查研究中发现的比较重要的问题;(二)在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中发现的比较突出的问题;(三)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相关议题时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四)省人大代表议案、建议中反映较多的问题;(五)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围绕询问议题,通过调查研究、代表座谈会、代表接待日、群众来信来访、征求意见函、媒体网络等了解的比较集中的问题;(六)其他途径反映的比较重要或比较突出的问题。

第十一条 省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应当认真梳理问题,并以适当方式征求省人大代表、市县人大常委会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常委会办公厅要及时将有关报告和梳理出的问题提前印送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参考,并提供给“一府一委两院”,以便做好应询准备。

第十二条 组织专题询问应当尊重委员和列席代表的权利,在委员和列席代表自愿报名、小组推荐的基础上,由有关委员会和分管秘书长协调后,形成询问人名单和询问内容,报会议主持人。其他委员和列席代表现场要求提问的,经主持人同意,也可以临时提问。

第十三条 根据询问议题,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有关领导同志应当到会作专项工作报告,听取审议意见、回答询问。每年初,由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与省政府办公厅协调,安排副省长参加专题询问。

第十四条 专题询问一般在常委会联组会议上进行,由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委员和列席代表提问后,“一府一委两院”领导同志可以直接回答问题,也可以点名相关部门负责人回答问题。问题涉及多个部门的,可以点名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补充回答。

第十五条 根据需要,经主任会议同意,被询问人可以邀请有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负责同志到会说明情况。

第十六条 询问人的提问应当反映社会公众关切,尽量具体明确,原则上每位提问人提1个问题,根据回答问题情况,可以进一步追问。

第十七条 被询问人应当直截了当、实事求是现场回答询问,每次回答一般不超过5分钟。对于因情况不太清楚、确实难以当场回答的,应当说明情况,最迟次日作出书面补充回答,补充回答内容可印发常委会会议。对因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适宜当场回答的,在被询问人作出说明后,经主持人同意,可以不作回答。

第十八条 询问人要求被询问人进一步提供相关资料的,被询问人应当在下一次常委会会议前提供。

第十九条 根据询问情况,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依法启动质询或者特定问题调查。

第二十条 在常委会会议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省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应当将专题询问和分组审议中的意见进行整理、归纳,形成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书,报主任会议审定后函送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研究落实,并要求在3个月内向常委会书面反馈审议意见落实情况报告。书面反馈报告应当事前征求省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委员会的意见,相关委员会应当进行跟踪督查,向常委会提出审查报告,供常委会审议参考。

第二十一条 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对审议意见落实情况的反馈报告进行审议,并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对审议意见落实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根据省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必要时,经主任会议同意,可以就专题询问涉及的相关工作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作出决议、决定。

第二十二条 有计划地做好专题询问的新闻宣传工作,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及时将专题询问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布,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主任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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