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实提高代表议案和建议质量
2020-03-30 14:30    来源:人民与权力
  首先,议案建议要具有民意代表性。代表提议案建议不应仅仅只为选举他的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代言,应最大限度地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和诉求。这就需要代表深入基层广泛收集社情民意,想基层民众之所想,急基层民众之所急,立足于维护基层广大民众的合法权益,充分表达基层广大民众的合理诉求。在这方面,代表议案建议尤其要防止公权私用,特别是涉及代表本人或亲属个人的问题,以及正在诉讼程序中的司法个案,都不宜作为代表建议来提,确保权真正为民所用。
  其次,议案建议要具有明确针对性。代表法特别规定:“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明确具体,注重反映实际情况和问题。”代表的议案没有案由、案据和方案,建议没有具体事项、代表的批评没有具体对象、代表的意见没有实质内容,空乏、笼统且没有针对性的代表建议,承办机关、组织将无所适从。议案建议必须有明确针对性,“一府一委两院”及有关机关、组织才能清楚代表所反映的情况,把握代表意见建议的实质重点,从而有针对性采取相应措施加以落实和解决。
  再次,议案建议要有一定的独特建设性。代表所提议案应具有独特的解决方案,建议的事项应具有民意针对性,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合理诉求;批评的问题应具有明确指向性,是针对“一府一委两院”及有关机关、组织在依法行政、公正司法过程中确实存在的问题;意见的提出应具有一定前瞻性,是有关机关、组织没有考虑到或疏忽了的。只有如此,代表议案和建议才具有真正的参考价值。
  第四,议案建议要属于人大职权范围。尤其是对于一些涉及要项目、要资金、要政策的议案和建议,此类议案和建议往往涉及到国家宏观调控、区域经济布局,还涉及审批程序、投资体制、预算安排等问题,往往又不是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能够解决的问题,比较复杂,代表提议案和建议时要深入研究、反复论证,要有一定的现实可操作性,否则也难以成案和落实。  (滕修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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