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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具备的“五个特性”
2022-03-18 09:28  来源:涟水县人大  作者:张超

当前,不少县级人大进行了换届选举,选出了结构更优、活力更强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为履职行权奠定了良好的基础。笔者认为,新形势新任务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特别是新当选的组成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我们在履职过程中具备“五个特性”。

政治性。常委会组成人员通过法定程序选出,政治性、法律性、程序性都很强,是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将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一方面,在承担代表人民管理国家事务重要责任时,要统筹兼顾安排好各项工作,按时参加常委会的会议和相关活动,做到本职工作与人大工作“两不误、两促进”。另一方面,要紧紧围绕党委中心工作和发展大局,切实增强“四个意识”,自觉接受同级党委领导,认真贯彻落实党委的决策部署,真正把党委的重大决策通过法定程序,变成人民的共同意志,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正确贯彻实施。

公正性。常委会组成人员受人民代表大会委托,代表广大人民群众和同级人大代表参与行使监督、决定重大事项、人事任免等职权。一方面,要在履职行权中做到公道正派,秉公办事,既不利用手中的权力为个人、为亲朋好友、为身边工作人员谋私利,也不因个人偏见或情绪影响作出有失公正的决定,要定期向选民报告履职情况,自觉接受代表监督。另一方面,用好法律赋予的监督权,要本着监督和支持不是等同关系的原则,加强对“一府一委两院”的监督,寓监督于支持中,在监督中改进、促进“一府一委两院”工作。

代表性。常委会组成人员第一职务是同级人大代表,是“代表中的代表”,要时刻牢记自己是代表选举出来的,是代表和人民的代言人。一方面,要主动联系代表,既联系好结对的代表,了解广大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也与同类型的代表沟通交流,为提出相关领域高质量意见建议做好充分准备;另一方面,要经常深入一线听民声、察民意、解民困,为履职行权掌握正确的第一手资料,使人大常委会的决策和工作更加贴近实际,更加符合群众的利益和愿望。

专业性。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的每一项工作,专业性都很强,常委会组成人员来自不同领域,履职知识储备直接关系到履职行为的质量。一方面,要学习好宪法、代表法、选举法、监督法、地方组织法、预算法等法律法规,掌握视察、调研、专题询问、执法检查等各项监督工作和专项检查,储备行使权力和履行职责所必备的知识。另一方面,既要根据自己从事的岗位,突出学习某个领域的相关知识,努力让自己成为相关领域的“专家”,也要结合县情实际和社会大局,吃透上情,掌握下情,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杂家”。

纪律性。监察法实施条例规定,人大代表作为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列入了监察对象,每一位常委会组成人员更要从严要求自己。一方面,要维护好宪法和法律法规在本地的贯彻执行,坚持依法监督、正确监督、有效监督,当好法律法规监督的执行者。另一方面,要强化廉洁自律意识,牢牢守住思想道德和党纪国法防线,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各项工作,以自身的良好形象影响和带动他人共同做好常委会各项工作,努力争当遵纪守法的模范、维护党纪国法的模范和依法办事的模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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