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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新修出台农民教育培训条例
2022-08-25 17:40  来源:甘肃人大客户端

原标题:我省新修出台农民教育培训条例

7月29日,甘肃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了《甘肃省农民教育培训条例》,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修订过程

2022年6月1日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甘肃省农民教育培训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农民教育培训、提高农民从业能力、助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农业法、乡村振兴促进法等法律以及国家现行政策规定,及时修订条例十分必要。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认真修改,将修改后的文本印发省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省直有关单位、各市州人大常委会、人大常委会立法联系点、部分人大代表和社会各方面征求意见,组织进行了专家论证,并赴张掖市、武威市、酒泉市开展了立法调研。之后,根据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对条例修订草案又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反复修改。

7月20日

省十三届人大法制委员会以视频方式召开第四十八次会议,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形成二次审议稿。

7月27日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

修改内容

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内容包括农民教育培训机构、技能鉴定、经费使用、法律责任四个方面。

NO.1 关于农民教育培训机构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立法顾问提出,条例修订草案第五条第一款“其所属的农民教育培训机构负责具体培训工作”一句中的“农民教育培训机构”,与其他条文表述的“农民教育培训机构”的内涵外延不一致,容易引起歧义,建议斟酌修改。根据这一建议,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

NO.2 关于技能鉴定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直有关单位提出,“放管服”改革后,技能人员水平评价已由政府认定改为实行社会化等级认定,条例修订草案第二十七条有关“技能鉴定”的表述与国家现行政策规定不相符,建议修改。根据这一建议,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将“技能鉴定”修改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NO.3 关于经费使用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针对当前存在的农民教育培训经费使用不到位、发挥效益不足问题,增加有关加强培训经费使用监管的内容。根据这一建议,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在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条中增加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拨付农民教育培训经费,并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的规定,作为该条第一款。同时,在第三十条第二款禁止性行为中补充了“侵占”农民教育培训经费这一情形。

NO.4 关于法律责任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修订草案第三十三条关于虚报、套取、私分、截留、挪用农民教育培训经费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已在第三十五条兜底性规定中有所体现,建议予以删除。根据这一建议,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删除了该条内容。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还对条例修订草案部分文字表述进行了修改,对条款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分组审议

7月27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分组审议了《甘肃省农民教育培训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法制委员会严格对照上位法,充分吸纳了一审时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做了认真研究修改,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内容比较完善,整体上比较成熟,符合甘肃省实际,表示赞同,建议本次会议通过。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说,目前,农业从业人员整体素质与农业农村发展现状、要求、职责还不相符,农民教育是一个严峻问题,一定要做好。建议一是加强对农业从业人员的农业实用新技术培训力度。二是对承接培训任务的机构有一定师资和设备要求。三是制定农民教育培训省级总体规划和市州具体规划,明确培训谁、谁来培训。规划要体现前瞻性,注重需求导向,要研判三到五年的产业发展要求,做到超前培训。四是条例要体现刚性约束,对培训机构的资质要求、培训效果的评定、培训资金的投入等,都要有明确规定。五是要把农机具操作安全和农业生产安全列入农民教育培训范畴。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将第二十条中“应当进行科学文化、法律政策、权益维护、安全生产、卫生健康等方面的教育培训”修改为“应当进行科学文化、法律政策、权益维护、安全生产、卫生健康、文明素养等方面的教育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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