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色资源是光辉历史的见证,如何让红色资源焕发时代光芒?9月25日,记者在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获悉,我省拟立法加强红色资源保护利用。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江苏省红色资源保护利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对红色资源的调查认定、保护管理、传承利用等进行规范,并首次将与我省密切相关的重要革命历史人物和历史事件的研究阐释和传承利用写入地方立法。
明晰定义和范围,红色资源概念更直观形象
红色资源承载着我们党的光辉历史和优良传统,是宝贵的财富。作为我党初创时期和大革命时期的重要活动区域,江苏“红色家底”丰厚。这里是新四军东进北上、淮海战役、渡江战役等重大事件的发生地,在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时期,淮河治理、真理标准的讨论、农村和城市改革的先行先试、沿海开放和工业园区建设等映衬了改革开放的伟大历程。
“作为红色资源大省,制定地方性法规加强红色资源保护利用工作,既是历史责任,也是时代要求,更是人民期盼。”省文化和旅游厅厅长杨志纯在作说明时说,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来厘清部门职责、规范管理要求、建立长效机制,是运用法治手段系统化加强红色资源保护管理利用的有力举措。
明确红色资源概念是立法首要。结合我省实际和各方意见,《条例(草案)》将红色资源定义为“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所形成的具有重要历史价值、纪念意义、教育功能的物质资源和非物质资源”。
杨志纯表示,该定义明确红色资源的时间跨度为1919年五四运动至今,加强了对新时代形成的红色资源的保护利用。此外,《条例(草案)》还从不可移动红色物质资源、可移动红色物质资源、红色非物质资源三个类别对红色资源作了枚举,使红色资源的概念更直观、形象。
强化保护和管理,构建规范的名录制度
红色资源的保护牵涉到多个责任主体。为在各级形成红色资源保护利用工作合力,《条例(草案)》明确提出在省、市、县三级建立联席会议机制,负责统筹规划、协调研究红色资源保护利用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推动解决相关重大问题。联席会议的组成包括组织、宣传、网信、党史、档案、文化和旅游(文物)、退役军人事务、地方志等多个部门。
充分结合我省实际,《条例(草案)》以专章形式规定红色资源调查认定制度,让保护利用工作有据可循。其中,规定我省红色资源保护利用采用名录管理方式,规定建立省、市、县三级红色资源名录制度,实行分级分类和动态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还应建立红色资源名录数据库,并实现信息共享。
为加强红色资源保护的系统性,《条例(草案)》在宏观规划上,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红色资源保护利用专项规划,并与环境保护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乡村振兴规划、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等相衔接。同时,充分结合江苏实际,把红色资源保护利用规划与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建设保护规划、长江国家文化公园建设保护规划统筹考虑。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草案)》不仅对不可移动红色物质资源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作了明确,还对周边环境、氛围作出规范,对红色资源的数字化采集存储、红色非物质资源的知识产权保护等作出规定,还创新对红色资源相关重要活动的风险研判作出规定。
规范传承与利用,创新多项激励保障措施
保护红色资源是为了更好地利用红色资源。《条例(草案)》设传承利用专章,规定了我省充分用好红色资源总的目标要求,并对研究阐释、主题展览、教育活动、文艺创作、媒介传播、红色旅游、数字赋能等多种传承弘扬的方式方法作出规定。如,规定将红色资源传承弘扬融入紫金文化艺术节、书香江苏、五星工程奖等我省知名文化品牌。
在具体的红色资源研究方面,《条例(草案)》首次将人民总理周恩来、雨花英烈、新四军东进北上、淮海战役等与我省密切相关的重要革命历史人物和历史事件的研究阐释和传承利用写入地方立法,要求宣传、党史、档案、教育、地方志等有关部门和单位重点挖掘阐释。
坚持问题导向,《条例(草案)》对调研中发现和长期困扰红色资源保护利用一线单位和个人的问题提出了解决办法。如将红色资源保护利用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建设等考核评价体系,将红色资源保护利用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进行动态调整。
根据红色资源保护利用工作的特点,《条例(草案)》在全国首创提出支持符合条件的人员参与思想政治工作类专业职称评定。针对调研中发现的红色资源保护利用专业人才待遇偏低、流失严重等问题,《条例(草案)》明确,红色资源保护利用相关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专业人员的具体办法,由省文化和旅游(文物)部门会同宣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制定。
新江苏·中国江苏网 记者 苑青青/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