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 | 省委 | 省政府 | 省政协
    江苏人大网 > 新闻中心 > 热点访谈 > 正文
谈法论治丨关注!事关如何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2022-11-29 17:20  来源:江苏新闻广播
 
   

近些年,城市机动车的保有量逐渐增加,由此产生的尾气污染问题也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其中,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设备排气等移动源排放,又是与工业排放并列的我省PM2.5首要污染源。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需要更有力法治保障。在不久前闭幕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将于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11月28日中午,由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宣传处和江苏新闻广播联合制作的“谈法论治”特别节目,邀请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夏正芳,和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副厅长英剑波,就《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进行了解读。

《条例》实施后,对机动车的排气监管主要从哪几个方面开展?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夏正芳表示,条例将对机动车生产、进口、销售、使用、检验、维修以及油品使用等环节全流程加严管控:

1.做好生产进口环节环保信息公开。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应当保证生产、进口的机动车产品污染控制技术信息与公开的环保信息一致。

2.确保生产销售的机动车符合排放标准。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机动车。在本省生产、销售的重型柴油车、重型燃气车应当安装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

3.确保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规范开展排放检验。机动车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供应厂商或者代理商应当销售符合标准、规范的检验设备以及配套软件;不得协助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以修改设备及配套软件参数的方式,篡改、伪造检验数据。

4.确保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对排放超标车辆规范开展维修。

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种类繁多,如何实现有效的监管?

2021年,我省机动车保有量2365.9万辆,位列全国第三。机动车保有量快速增长之外,保有量较少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如工程机械、农业机械)排气污染也值得重视。据不完全统计,全省11类在用非道路工程机械设备约63万台(辆);数据显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的NOX(氮氧化合物)约是机动车排放总量的50%;PM2.5排放是机动车排放总量的2.5倍。

节目中,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副厅长英剑波介绍,本次立法修订采用废旧立新的方式,在内容上做了很大修改和完善,突出的变化有五个方面:

1.将非道路移动机械纳入监管。明确我省实行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编码登记制度,对纳入排气污染防治重点管理目录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实施统一编码管理,并对其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开展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不得使用。

2.加大新能源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推广使用力度。支持充换电站、加氢站等新能源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运营,采取提供通行便利、停车收费优惠等措施优化新能源机动车使用环境。

3.对监督抽测超标车辆建立“环保取证,公安处罚”的联合执法机制,重点消除柴油车冒黑烟现象。规定对在道路现场检测中发现的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定为排放不合格的机动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处二百元罚款。

4.全面加大机动车排放检验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全面提升检验机构违法成本,对未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排放检验的行为,处罚金额下限由原来的二万提升至十万。

5.强化检验设备供应厂商或者代理商责任。造成机动车排放检验数据虚假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供应厂商或者代理商协助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以修改设备及配套软件参数的方式篡改、伪造检验数据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机动车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普通车主应该做些什么?

节目中,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副厅长英剑波提醒,条例实施后,车主们应当自觉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确保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规范使用。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改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破坏车载排放诊断系统;不得干扰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的功能,不得伪造、擅自删除或者修改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中的数据。

二是车辆定期进行排放检验。禁止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

三是使用达标油品及添加剂。

四是抽测超标后要及时维修复检。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