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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法论治丨江苏立法保障基层卫生 守护群众健康
2023-06-09 09:56  来源:江苏新闻广播
 
   

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基层卫生始终处于特殊重要的地位。2023年5月31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三次会议通过了《江苏省基层卫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目前,全国省级层面尚无相关立法,这是我省的创制性立法。

此次条例聚焦了哪些基层卫生事业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对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以及基层卫生队伍建设等,又做了哪些具体、有针对性的规定?江苏新闻广播和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宣传处联合制作“新闻评谈”特别节目——谈法论治,邀请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委员冯雷和江苏省卫生健康委二级巡视员姜仑共同走进直播间,就《条例》的相关内容进行解读。

节目开始,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委员冯雷首先对《条例》出台的背景做了相关介绍。我省2001年颁布的《江苏省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条例》和2008年颁布的《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条例》已不能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其中规定的合作医疗、初级卫生保健等内容也有了新表述新要求。为此,条例有效整合原有两个法规内容,特别是将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有关“强基层”的举措深化、细化、实化。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委员冯雷

一直以来,基层医疗卫生人员能力不高、招人难和留人难等问题一直制约着基层医疗的服务能力。为此,条例在发展壮大基层医疗卫生队伍、提高基层医疗卫生人员待遇等方面也做出了明确规定。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二级巡视员姜仑介绍,针对一些基层岗位人员招聘难的情况,条例规定在符合执业准入要求前提下,可以放宽报名条件、降低开考比例;对招聘人员确有困难的岗位可以不设开考比例;对紧缺专业招聘,可以简化招聘程序。同时,规定建立健全全科医生培养制度,推动乡村医生向执业(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转化。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二级巡视员姜仑

在提高基层医疗卫生人员待遇方面,条例规定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基层医疗卫生人员激励力度,对基层卫生骨干人才可以实行协议工资制,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实施范围,明确动态调整乡村医生补助标准,提高乡村医生收入水平,对未纳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年满六十周岁的乡村医生,采取补助等方式动态提高养老待遇。

当前我省医疗服务存在的主要问题,已经不再是过去整体上“缺医少药”的问题,也不再是简单的“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而是医疗资源和看病就医过多集中于大医院的问题,导致患者就医不便,负担加重。为解决这一问题,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基层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保障所需经费,优先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应的基本医疗服务,支持其合理拓展医疗服务范围,推动其与二级、三级医院统一治疗慢性病等方面的用药目录,鼓励其结合实际开展家庭病床、老年护理、医养结合、中医药等服务并提供支持。

同时,条例明确,推进以全科医生为主体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引导二级以上医院全科医生作为家庭医生或者加入家庭医生服务团队;推动二级、三级公立医院与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协作关系,要求三级公立医院按照规定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放不少于百分之二十的专家门诊号源并稳步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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