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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治力量守护“大美湿地”
——《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解读
2024-01-19 16:45  来源:法制委 法工委  作者:张孝林

湿地被誉为“地球之肾”“物种基因库”,与森林、海洋并称为地球三大生态系统,发挥着涵养水源、调节气候、改善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等生态功能。《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自2017年实施以来,对规范湿地保护管理、生态修复和合理利用等方面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我省湿地生态状况持续改善,生物多样性日益丰富。2024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通过《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根据新出台的湿地保护法,遵循“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立法原则要求,以湿地保护管理工作实践中遇到的突出问题为导向,立足我省实际,从加强湿地资源管理、强化湿地保护利用、系统开展湿地修复、严格落实监督检查、科学设置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修改完善,突出滨海湿地保护,完善湿地保护管理制度。修订后的条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一、衔接国家有关规定,完善湿地管理制度

湿地保护法明确了湿地资源调查评价、分级和名录管理、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等制度,我省条例修订时作了细化完善。一是细化湿地资源调查评价制度。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林业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定期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湿地资源调查评价工作,对湿地类型、分布、面积、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利用情况等进行调查,建立统一的信息发布和共享机制。调查结果纳入全省湿地资源数据库。二是实行湿地分级和名录管理制度。按照生态区位、面积以及维护生态功能、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程度,将湿地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重要湿地包括国家重要湿地和省级重要湿地,重要湿地以外的湿地为一般湿地。重要湿地依法划入生态保护红线。三是依法落实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制度。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落实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目标要求,将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目标纳入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制;省林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目标,确定设区的市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目标,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县级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目标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

二、健全湿地保护体系,规范引导湿地合理利用

为落实《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又兼顾到众多一般湿地的保护需要,增强保护体系的科学性和保护规定的可操作性,条例修订时坚持生态优先、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细化了分类保护方式,体现尊重民意、维护民生的立法宗旨,强调严格保护的同时,推动依法合理适度规范利用湿地。省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的《江苏省湿地保护规划(2023-2030)》中,明确提出,到2025年“湿地保护率达到48%以上”的目标要求。在保护方面,一是规定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湿地保护规划和湿地保护需要,依法将湿地纳入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或者自然公园,规范湿地保护小区建设,建立健全湿地保护管理体系,加强湿地资源保护。二是明确设立湿地保护小区,应当充分征求当地居民和利益关联方的意见,并组织评估论证。鼓励单位和个人结合本地区人文元素、历史文化、自然景观等,开展符合湿地保护要求的生态旅游、生态农业、生态教育、自然体验等活动,拓展湿地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支持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当地居民等,通过社区共建、协议保护、公益岗位等形式参与湿地管护。三是突出我省特色,加强对滨海湿地保护。沿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滨海湿地保护专项规划。符合重要湿地条件的滨海湿地,应当优先列入重要湿地名录。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滨海湿地保护修复和管理等工作,严格管控围填滨海湿地。

三、强化湿地保护措施,推进湿地生态修复

条例贯彻落实国家强化湿地保护和恢复精神,严格要求、强化措施、落实责任,有力推动湿地保护修复工作。一是严格湿地用途管制。禁止违法占用湿地。国家重要湿地的占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禁止占用省级重要湿地,国家重大项目、防灾减灾项目、重要水利及保护设施项目、湿地保护项目、省重大项目以及无法避让且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除外。有关部门在办理建设项目规划选址、选线审批或者核准手续时,涉及省级重要湿地的,应当征求省林业主管部门意见;涉及一般湿地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征求设区的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二是严惩破坏湿地行为。明确禁止开(围)垦、排干自然湿地,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禁止擅自填埋自然湿地,擅自采砂、采矿、取土等行为,并对擅自占用和破坏自然湿地的违法行为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是基于湿地的自然修复路径,明确湿地修复实行“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原则,恢复湿地面积和湿地生态功能,提高湿地生态系统质量。条例还强化了我省小微湿地保护这一特色,一方面明确小微湿地是指面积在八公顷以下的湿地,另一方面要求对生态受损的小微湿地采取自然恢复、辅助再生、生态重建等不同等级的恢复措施,促进小微湿地生态系统恢复;对仍然发挥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栖息地功能的小微湿地采取生态保育措施,保护小微湿地生态系统完整性。

四、凝聚全社会共识,健全湿地保护支持措施

地方立法中有特色是核心,可操作是关键,为确保湿地相关管理保护制度能够有效落地,此次修订还完善了其他一些规定。一是理顺湿地不同主管部门的关系,确保湿地有人管。湿地包括沼泽、湖泊、河流、滨海等各种类型,在管理保护职责上涉及部门多,机构改革后,湿地保护组织协调工作难度加大,为确保湿地保护工作“有人管、管得住、管得好”,条例强化政府及部门职责,加强监督管理。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负责,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湿地保护投入,加强湿地保护协调工作,研究解决湿地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开展湿地保护工作所需经费按照事权划分原则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厘清林业、水行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职责,强化湿地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村(居)民委员会在湿地保护工作中的责任。二是坚持严格考核、注重成效,建立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将湿地保护纳入本级人民政府综合绩效评价和林长制考核内容。湿地的保护、修复和管理情况,应当纳入本省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三是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湿地保护意识;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湿地保护法律法规和湿地保护知识的公益宣传,对破坏湿地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每年2月2日世界湿地日所在的周为本省湿地保护宣传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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