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 | 省委 | 省政府 | 省政协
    江苏人大网 > 新闻中心 > 特约评论 > 正文
协同立法的又一次成功实践
2021-04-01 18:28  作者:鲁秋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江苏去年7月份出台方案,对34个国家、省级水生生物保护区实行常年禁捕;长江干流江苏段,滁河、水阳江、秦淮河等重要支流和石臼湖等通江湖泊暂定实行10年禁捕;水生生物保护区所涉湖泊其他水域全面退捕。《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实施,有利于促进我省长江流域禁捕工作规范化和法治化,有利于长三角地区长江“十年禁渔”协同推进。
  今年1月份,在长三角三省一市人大常委会协同立法达成共识后,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及时调整立法计划,将这一项目列入3月份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一次审议通过。起草过程中,三省一市及时沟通联系,密切相互配合,参考资料共享,文本信息互通,为共同出台高质量的《决定》提供了有力的保障。这是继2018年《关于支持和保障长三角地区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的决定》和2020年《关于促进和保障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之后,长三角三省一市再度携手,成功进行的又一次跨区域协同立法。
  长江保护法规定,国家对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行严格捕捞管理。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长江河口规定区域等重点水域全面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长江保护法还规定,长江流域相关地方根据需要在地方性法规制定、监督执法等方面建立协作机制,协同推进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三省一市同期出台《决定》,在标题、基本格式、主要条款和实施时间等方面协调一致,对禁捕区域、部门职责、违法行为查处、渔民安置和长三角联合监管等方面共同进行规范,有利于以法治保护长江母亲河,推进长江保护法全面贯彻实施。
  栗战书委员长在今年全国两会上所作的工作报告中提出,适应立法新形势新要求,必须丰富立法形式,坚持既要搞“大块头”,又要搞“小快灵”,针对实际需要以“小切口”形式推进立法,增强立法的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决定》从实际出发,需要几条就定几条,言简意赅,切实管用。因此,某种意义上说,《决定》也是“小快灵”立法的有益尝试。
  这次协同立法,虽然是由上海发起并率先通过,但江苏在《决定》起草过程中,并没有照抄照搬,而是坚持问题导向,就本省禁捕工作存在的突出而且亟待解决的问题,在上海提供的文本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对部分规范进行增删,做“加减法”。例如,江苏沿江八市存在多个交界水域,交界水域是违法捕捞的易发、高发区,《决定》强调,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落实禁捕属地管理责任过程中,要建立与相邻设区的市、县(市、区)交界区域共管机制,更好地依法打击非法捕捞等行为;针对执法基地建设存在的短板,提出要加快建设水上执法基地;《决定》还强化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禁捕相关管理工作中的责任。这些规范,使《决定》既坚持协同一致,又兼顾江苏实际,体现了江苏特色。
  《决定》提出,要探索推进长江流域禁捕跨省联动监督、联合执法行动。按照年度工作安排,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将在今年下半年对渔业法和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包括长江禁捕情况进行执法检查。我们相信,通过长三角三省一市人大常委会协同立法和联动监督,长江禁捕工作一定会再上新台阶,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一定会得到有效的保护和修复。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