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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苏浙皖4月1日起同步施行长江流域禁捕法规性决定
2021-04-01 18:17  作者:罗聪懿 丁凤云  摄影:袁宁

4月1日,上海、江苏、浙江、安徽三省一市人大常委会在上海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由四地人大共同商定、协同出台的“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统一于4月1日起正式实施。记者注意到,决定在主要条款、基本格式和实施时间上保持一致,成为长三角地区推进立法协同的又一次有益探索。

推动区域协同 长三角长江禁捕工作统一总体要求

“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由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牵头,苏浙皖三省高度重视、全力推动,充分体现出沪苏浙皖协同立法探索的“决策协同、文本协调、执法协力、监督协作”的鲜明特点。

三省一市在决定的核心条款、关键制度上形成共识,统一总体要求、主要条款以及实施时间等,开宗明义“把长江禁捕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大任务,确保禁捕以及相关工作取得实效”,将禁捕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禁捕重大事项协调机制,定期听取禁捕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将禁捕工作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和目标任务考核体系。

同时,禁捕范围按照统一的标准予以明确,三省一市都将国家与省、直辖市确定的长江流域及重点水域明确为禁捕范围。上海市禁捕范围涉及浦东新区、崇明区、宝山区、奉贤区、金山区。江苏省禁捕区域明确为长江干流江苏段,以及滁河、水阳江、秦淮河和石臼湖等水域。浙江省禁捕区域包含省内管辖的长江口禁捕管理区海域,以及浙江省境内的太浦河及其附属湖泊和管辖的太湖沿岸水域。安徽省则将水生生物保护区,长江干流安徽段,以及华阳河、水阳江、皖河、青弋江、漳河、滁河干流和菜子湖、巢湖水域等确定为禁捕区域。

突出地方特色 确保法律能落实可见效

在禁捕退捕、打击非法捕捞、渔民安置、长三角联合监管、强化执法能力等共性方面,四地相关制度内容大体一致。但各地也面临着各自不同的禁捕背景和情况。因此,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增加规定了相应内容,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比如江苏,去年7月通过的《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已经把长江流域禁捕和禁钓的要求写入法规。为了使决定与《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相衔接,在决定中明确“携带炸鱼、毒鱼、电鱼等装置、器具和禁用渔具,以及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入禁捕区域的,由农业农村部门按照《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处罚”等。又如,建立与相邻设区的市、县(市、区)交界区域共管机制,明确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管理人员,开展禁捕区域日常巡查,协助做好禁捕相关管理工作。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夏正芳:

“决定第三条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落实禁捕属地管理责任的过程中,要建立与相邻设区的市、县(市、区)交界区域共管机制,更好地依法打击非法捕捞等行为。在加强宣传教育、努力在全社会营造支持禁捕、保护生态的氛围方面,首要规定了政府的责任,鼓励志愿服务活动,建立举报奖励,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上海结合本市实践,提出发挥“一网统管”、城市数字化、网格化管理等优势,加快实现各部门信息数据共享,建立健全发现、响应和处置机制;加强执法力量和资源装备整合,探索推进水陆联动和协同执法;建立中央直属机构与本市政府部门的联动执法机制,加大对非法捕捞等行为的依法查处力度等,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丁伟还针对垂钓问题表示,决定考虑现实情况,不搞“一刀切”,授权市农业农村部门制定管理制度,加强禁捕区域垂钓管理。

浙江的决定中指出,推进渔业执法领域数字化改革,加快渔船精密智控等数字化应用体系建设,探索推进水陆联动和多部门联合执法、联动执法、协同执法,加强禁捕区域垂钓管理。

安徽提出,发挥皖事通办平台、网格化管理等优势,加快实现各部门信息数据共享,建立健全非法捕捞等违法行为的及时发现、响应和处置机制。

探索跨省联动 建立闭环监管长效机制

法律的生命更在于执行。长江流域禁捕,特别是长江口禁捕,需要三省一市探索长江流域禁捕跨省联动监督、协同立法、联合执法。决定提出两项具体措施:一是建立健全三省一市协同的闭环监管长效机制,探索建设覆盖三省一市的船舶登记信息共享平台、渔船动态监管平台、水产品市场流通追溯监管平台和执法信息互通共享平台四大平台,共同打击破坏禁捕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二是依托部省际长江口禁捕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协同推进长江口水域非法捕捞整治,加强长江口禁捕管理区管理。

目前有些工作已经在部分城市开展了初步探索,上海市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副主任委员李富荣介绍,上海的水产品市场流通追溯监管平台,明确由市场监管局具体负责,建立一个标准,让前端养殖户、经营主体形成良好的建档习惯;同时,在流通的每一个环节建立索证索票制度。最后还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这些经验做法也可以通过跨省联动机制,推广到江浙皖,实现长三角全覆盖。

此外,考虑到禁捕后对渔民带来很大影响。决定也明确制度保障,让退捕渔民能够安心转产。一方面,强调积极宣传引导:新闻媒体应当宣传禁捕法律法规和政策,投播禁捕公益广告;建立社会监督制度,鼓励公众参加有关志愿服务活动,营造“不敢捕、不能捕、不想捕”的社会舆论氛围。另一方面,做好退捕渔民的安置工作。江苏明确提出,省人力资源保障等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退捕渔民的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优先安排就业困难退捕渔民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做好符合条件退捕渔民的社会保障工作,让退捕渔民吃下“定心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