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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
2022-01-14 19:35  来源:办公厅  作者:苏仁轩  摄影:陈健

1月14日下午,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对即将召开的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有关事项进行通报,并就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法规进行发布解读。

发布会通报了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的议程(草案)、建议日程、列席人员范围及会务准备工作情况,并就疫情防控、会风会纪等要求进行了说明。大会定于1月20日至23日在南京召开,会期4天。本次大会的建议议程主要有9项,大会将审议《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订草案)》《江苏省就业促进条例(草案)》两个法规,此举对于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发挥人大代表在起草和修改法规中的作用,提高立法质量具有重要意义。根据省委关于两会疫情防控决策部署要求,本次大会将实行封闭管理。

会上,省人大财经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公安厅、教育厅有关负责同志围绕《江苏省公共交通治安管理条例》《江苏省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江苏省教育督导条例》等3件省级法规有关情况进行解读。

关于《江苏省公共交通治安管理条例》

夏正芳(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公共交通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事业,随着公共交通迅猛快速发展,影响安全与稳定的风险隐患大量显现,为此制定一部专门的地方性法规显得十分紧迫、非常重要。条例共6章50条,解决了调整范围的问题,明确了经营者的具体义务以及乘客等公共交通参与者的义务,通过立法解决了公共交通治安管理薄弱环节和存在问题,为在更高层次、更高起点上开展江苏公共交通平安建设提供法律保障。

关于《江苏省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

吕小鹏(省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江苏历来重视知识产权工作,随着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深入推进,迫切需要通过地方立法,打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全链条。条例共6章68条,分别为总则、促进、保护、服务与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对知识产权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系统推进、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运用、强化知识产权高标准保护、实现知识产权高水平服务与管理等方面作了深入、全面的规定。

关于《江苏省教育督导条例》

陈志红(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在立法过程中,我们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部署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围绕我省教育督导工作中遇到的难点痛点堵点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制度设计。条例共7章37条,主要规定了完善督导体制,明确职责分工;加强督学管理,建立保障机制;健全督导体系,规范督导实施;注重结果运用,强化督导效果等方面内容。

 

记者提问

我省公共交通治安管理具体面临着哪些治安管理方面的压力?

陈玉峰(省公安厅内保总队总队长):公共交通工具和车站场所具有点多线长面广、空间封闭、人员密集等特点,治安防范容不得半点马虎、丝毫松懈。全国一些地方相继发生在公交车内的刑事案件,造成了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全省公安机关也相继查处了一些妨害安全驾驶罪案件。同时,地铁交通在重大节假日、上下班早晚高峰期间,客流短时间内聚集扎堆,一旦应对不当、形成对冲,极可能引发拥挤踩踏群死群伤等治安灾害事故。

《江苏省公共交通治安管理条例》有哪些特色亮点?

陈玉峰:一是率先实现全国省级层面立法,进一步筑牢公共交通治安管理制度防线。二是精准界定治安管理范围,明确将二级以上汽车客运站和出租汽车、班线客运车辆等纳入适用对象和范围,填补了我省公共交通治安管理空白。三是明确规范单位职责和经费保障。四是创新建立源头监管闭环机制,明确公共交通涉及治安管理相关设施设备,必须与公共交通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并加强运行维护和管理。五是积极回应社会各界关切的殴打公交车司机、抢夺公交车方向盘、车内性骚扰、霸占专用座位等公共交通治安管理热点问题,明确了实施危害公共交通治安管理的禁止性规定以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六是明确严格保护运营数据义务,规定了公共交通经营者不仅应当向监管部门开放数据、配合工作,而且还要严格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七是建立完善区域一体化协作机制,明确规定建立长三角等区域公安机关公共交通治安管理协调合作机制,构建完善信息互通、资源共享、联勤联动的公共交通治安管理体系。

《江苏省教育督导条例》的立法背景有哪些?出台后对我省教育事业发展有什么重要意义?

林伟(省教育厅一级巡视员):教育督导制度是我国教育的基本制度之一,进入新时代,国家对教育督导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明确提出要进一步深化教育督导保障机制改革,完善教育督导法律法规,加快相关规章制度建设,推动地方出台配套法规政策。条例通过一系列科学合理的制度设计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教育督导的最新决策部署和省委要求,总结固化了工作实践中的成熟经验,有效解决了过往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不足,为更好地规范和保障全省教育督导工作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为我省教育现代化的建设注入了强劲法治动力,推动我省教育督导工作和教育事业开启新的局面,迈上新的台阶。

教育督导具体包括哪些内容,通过哪些形式开展,需要遵循什么程序?

陈志红:条例第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教育督导包括督政、督学和评估监测三方面的内容。条例相关条款对教育督导的形式、工作流程和结果运用等作了规范。第二十一条规定教育督导可以采取综合督导、专项督导、经常性督导等方式,根据需要可以联合有关部门实施教育督导。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教育督导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和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学校每三至五年实施一次综合督导,根据需要开展专项督导。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学校校(园)长任期结束综合督导。第二十三条对综合督导和专项督导的程序作了规范,确保督导活动规范有序。

《江苏省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的出台是基于什么背景?有哪些现实意义?

夏正芳:条例的出台,主要是出于三个方面的考虑,一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健全创新体制机制优化营商环境的需要;二是践行总书记对江苏工作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完善知识产权法治体系,推动我省高质量发展的需要;三是加强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促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解决发展实践中突出问题的需要。随着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深入推进,条例有效地打通我省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全链条,切实解决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中的突出问题,推动我省知识产权工作不断迈上新台阶。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是知识产权的孵化器,然而,目前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的知识产权有效转化率不高,丰富的知识产权与低效的产业转化能力形成鲜明对比,存在现实困境。

《江苏省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在推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知识产权有效转化运用上规定了哪些措施?

夏正芳:条例中规定了知识产权申请前评估、职务科技成果披露、赋权转化、开放许可等制度。明确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组织进行知识产权申请前评估,提升知识产权质量。要求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建立完善职务科技成果披露制度。规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对利用财政资金取得的知识产权,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赋予完成人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建立专业化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机构,实施开放许可,解决科研人员“不会转”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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