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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
2022-01-24 18:50  来源:办公厅  作者:苏仁轩  摄影:于同化

1月24日上午,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就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上通过的《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江苏省就业促进条例》向社会作出解读,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袁功民主持发布会。省人大法制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人代联委,省人社厅有关负责同志围绕2个法规介绍了有关情况,并就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关于《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赵建阳(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1月23日,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本次修订是我省人大议事规则颁布实施30多年来的首次大修,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关于人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有关法律的新规定,推进我省人大工作与时俱进、创新发展的重要举措。修订后的议事规则共九章六十八条,对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等作了全面系统规范。一是完善履职原则,确保正确方向。坚持党对人大工作全面领导,切实加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政治建设,落实全过程人民民主,贯彻法治原则;二是严格会议制度,进一步明确了会议召开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规范了预备会议和主席团相关内容,严格了会议请假制度和会议纪律,强化了会议公开。三是顺应新形势新要求,围绕提高大会议事质量和效率作了补充完善。四是结合我省实际,规范议案、法规案、工作报告的审议和计划预算的审查程序,对有关工作报告的提出、决议的表决作出明确规定等。

记者提问

请简要介绍一下本次省人大议事规则的修订背景及思路。

赵建阳: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是关于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的重要法规,自1991年颁布施行以来,在规范人大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断完善,我省人大议事规则存在着一些不符合上位法规定、不适应改革发展要求的方面。修改完善我省人大议事规则,对于进一步健全省人民代表大会履职行权的各项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此次修订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宪法和监察法、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立法法等法律的新规定,对议事规则中与上位法不一致的内容进行修改完善,对制度有缺失的、比较原则的进行补充细化。

除了主要内容外,议事规则中还有哪些制度设计值得关注?

张一卒(省人大常委会人代联委副主任):一是规范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为了保障代表更好地履行职权,规定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经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办理后,在大会期间或者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答复代表,但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意见由秘书处或者代表工作机构交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其上级机关、组织再作研究办理。二是明确组织人事方面的相关内容。选举、辞职、罢免和补选是省人代会关于组织人事方面的重要职权,议事规则详细规定了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省长、副省长,“一委两院”主要负责人,本省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专门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和通过办法、提名和推荐、候选人的确定以及选举和通过程序等方面内容。同时,对上述相关人员的辞职、罢免、补选、个别任免和代理作出相应规定,增加关于监察委员会的相关内容,细化选举和表决方式,增加宪法宣誓的内容。

关于《关于江苏省就业促进条例》

王腊生(省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就业是民生之本,也是经济发展最基本的支撑。1月23日,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苏省就业促进条例》。条例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就业的重要讲话和中央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导向,强化最大民生新定位,反映就业变化新趋势,依法构建促进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的工作机制,对于推动就业优先战略和各项重大决策部署在江苏落地落实,率先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对于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扎实推进共同富裕,对于扛起新征程光荣使命,努力推动“强富美高”新江苏现代化建设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条例共11章90条,分别为总则、政策支持、创业扶持、就业调控、公平就业、就业服务、职业教育与培训、就业援助、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主要内容有:第一,突出就业民生之本,弘扬崇尚劳动的社会风尚。规定本省把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优先位置,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积极就业政策。第二,坚持经济发展导向,加强政策协同。要求产业等政策与就业政策协同联动,规定了促进就业的一系列相关具体政策。第三,优化创业环境,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对创业服务体系、创业培训、创业载体、信贷支持、创业资源共享等作出规定。第四,加强就业调控,稳定和扩大就业。对制定就业规划计划、实现人力资源高效配置、加强就业失业风险监测预警与应对处置等作出规定。第五,消除就业歧视,保障公平就业。重点围绕创造就业公平环境、消除就业歧视,促进群体平等就业等作出具体规定。第六,健全就业服务体系,规范就业服务。主要规定了就业服务体系和平台建设、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作用发挥、就业信息发布等内容。第七,加强职业教育培训,提升劳动者技能。主要对完善职业教育培训体系、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推动校企合作及产教融合等作出规定。第八,聚焦重点群体,实施精准帮扶。根据重点群体、就业困难人员的需求,实施有效就业帮扶措施。

这部法规的实施,将更好地保障、引导、推动我省就业促进工作,促进更加充分更高质量的就业,推动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推进共同富裕,保障社会和谐稳定。

记者提问

条例在应对就业领域新情况新趋势,构建符合江苏实际的就业促进体系方面,有哪些具体规定?

王腊生:一方面,坚持经济发展导向,强化产业、财税、外贸、金融、教育、社会保障等政策对就业的支持,实现与就业政策协同联动,促进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条例规定,推动制造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开发更多制造业领域技能型就业岗位;促进现代服务业创新发展,为劳动者就业提供更大空间和更多选择;推动农业全产业链融合发展,吸纳带动更多就业,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促进农民就业增收,发展农村电子商务、乡村休闲旅游等;发展数字经济产业,引导和规范平台经济等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健康发展,创造更多数字经济领域就业机会。条例还明确了支持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多渠道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发展的政策措施。另一方面,在坚持市场化社会化就业方向,保障企业用人自主权的同时,加强政府调控,优化整合各类资源,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构建公共就业服务网络,提高公共就业服务水平,为促进就业提供强有力政策支持和基础性服务保障。为此,条例设就业调控一章,主要对制定就业规划计划、实现人力资源高效配置、加强就业失业风险监测预警与应对处置等作出规定。

条例在高校毕业生、农村劳动力、退役军人和其他一些重点群体就业方面有哪些帮扶措施?

王腊生:对重点群体的就业帮扶,事关兜牢就业民生底线,既是政策性要求、又是民生保障需求。条例根据重点群体的不同特点和就业需求,坚持市场化社会化就业与政府帮扶相结合,精准施策,促进多渠道就业创业,增强就业帮扶针对性。条例设就业援助一章,用了11条来具体规定对重点群体、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帮扶措施。一是明确政府就业帮扶职责。建立重点群体就业帮扶制度,制定实施各项就业优惠政策和专门帮扶措施,促进多渠道就业。二是明确重点群体就业帮扶具体措施。根据重点群体不同特点,精准施策促进多渠道就业。三是细化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措施。要求建立就业困难人员申报登记制度和信息数据库,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通过扩大公益性岗位安置,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者灵活就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等,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就业。还规定了零就业家庭、残疾人等就业困难人员的特别帮扶措施。

条例在支持劳动者创业方面有什么考虑?

张宏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副厅长):为更大力度地支持创新创业,充分释放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条例设立创业扶持专章,明确了10条政策措施。首先是全方位开放,各级政府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创业主体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通过全方位开放,优化创业环境,创造更多创业机会。其次是全链条扶持,创业前,给予免费创业培训和项目推介扶持;创业初,给予担保贷款和创业场地支持;创业后,给予融资支持,拓宽创业投融资渠道,扩大创业投资规模,帮助创业主体做大做强。通过全链条扶持,降低创业成本,让更多的劳动者想创业、能创业、创成业。最后是全流程服务,推进政务服务便利化,优化办理流程,简化办理环节,减少申请材料,缩短办理时限,建立具有创业指导、项目孵化、项目推介、融资服务等功能的创新创业公共平台,组建创业项目资源库,培育服务就业创业的社会组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社会组织为创业者提供创业信息推介、创业培训等服务。

怎样加强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建设,打造便捷高效的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实践中有哪些好的做法,条例中又有哪些制度规范?

张宏伟:始终坚持市场就业导向不动摇,坚持公共就业服务和市场化就业服务“两手抓”“两手硬”,构建了以131个公共就业及人才服务机构为基础,4400多个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主体的人力资源市场服务体系。条例设立就业服务专章,对健全公共就业服务、强化市场化就业服务和鼓励公益性就业服务作出了规定。一是健全公共就业服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设立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乡镇、街道、村(社区)建立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健全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参保地、就业地公共就业服务供给机制,免费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就业政策法规咨询等基本公共服务。二是强化市场化就业服务。鼓励社会力量依法参与就业服务,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法设立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多元化、个性化就业服务。三是鼓励公益性就业服务。支持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以及社会组织,举办公益性人力资源服务活动,地方各级政府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提供公益性人力资源服务。

条例在加强职业培训方面有什么考虑?

张宏伟:条例首先在总则部分提出,树立劳动最光荣观念,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营造崇尚劳动的社会风尚和精益求精的敬业风气,从观念上来改变社会对技能人才的不正确认识。同时,设立职业教育和培训专章,规定了政府、企业和职业院校(含技工学校)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技工教育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合理确定办学规模和公办学校教师配备标准,安排适当比例的职业教育专项资金用于技工教育。规定实施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与相应职称比照认定制度,鼓励企业在工资结构中设置体现技术技能价值的工资单元,或者对关键技术岗位实施协议工资、项目工资、年薪制等分配形式,提高技术工人工资待遇,从根本上解决了技能人才发展的“天花板”问题。

条例是否对三孩女性,老年人,快递小哥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就业问题作出相关规定?

张宏伟:当前,江苏已经进入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阶段,经济国际化、人口老龄化、就业多样化都对就业工作提出了新任务新要求。条例对新情况新问题都给予了及时回应。围绕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条例提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鼓励老龄人口再就业的政策措施,提供就业服务、就业培训等支持。围绕落实国家优化生育政策的重大部署,条例提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为响应国家生育政策的女性劳动者提供就业服务和政策支持;建立女职工假期用工成本分担机制,对女职工产假期间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按照规定给予相应补贴;对招用响应国家生育政策的女性劳动者达到一定比例并实现稳定就业的用人单位给予政策支持。对于我省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条例在多个条款里作出了明确规定。首先是简政放权,合理设定新业态新模式监管规则,鼓励降低服务费、加盟管理费等费用,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发展;其次是健全制度,完善和实施与灵活就业相适应的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措施,允许灵活就业人员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要求平台企业等用人单位通过商业保险加强对灵活就业人员的职业伤害保障;再次是优化服务,要求人社部门将灵活就业岗位供求信息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鼓励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专业化服务,逐步使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和单位就业一样,成为有前途、有尊严的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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