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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
2022-07-29 21:50  来源:办公厅  作者:喻健 于同化  摄影:曹伟

7月29日下午,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就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6件地方性法规和法规性决定以及3件重大事项决定向社会进行发布、作出解读,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袁功民主持发布会。

发布会邀请省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王腊生,省人大常委会环资城建委主任汪泉、办公厅副主任祁相春,省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吕小鹏,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委副主任张亮、外事委副主任史小庆、法工委副主任陈志红、民宗侨委委员陈双贤,围绕此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的相关法规、法规性决定、决定有关情况进行解读并接受记者提问。

关于《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

王腊生:《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共十三章一百六十六条,对行政程序的主体、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等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执法等具体行政行为,以及公众参与、监督等作了全面规范,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条例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法治政府建设相关要求,以规范、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聚焦重点难点问题,提炼固化我省实践经验,明确行政程序各方面、各环节的具体要求。我省先行先试,在全国率先就行政程序开展地方立法,既是为国家将来制定行政程序法典作出的有益探索,也对健全行政程序制度,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在立法中我们注重把握“维护国家法制统一、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最新要求、总结提炼我省实践经验、合理处理实体性内容”四方面原则。

回答记者提问

新华日报记者:行政程序主体是行政程序地方立法首先要明确的问题,条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

王腊生:行政程序主体总体上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行使行政职权的主体,包括行政机关、授权组织和受委托组织,另一类是行政管理相对人,包括当事人和其他参与人。对于行政机关,条例明确其职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确定;对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职权分工未作明确规定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相关原则确定。对于经授权组织和受委托组织,明确经依法授权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当事人和其他参与人,规定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或者推选代表人参与行政程序,并明确其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省电视台记者:不同的行政行为有着不同的特点,但所应遵循的程序是相通的,存在着共性要求。条例是如何抽象出行政程序一般规定的?

王腊生:条例规定了多种不同的行政行为,为了减少不必要的程序重复,优化条例框架结构,我们对行政机关履职程序进行归纳,尽可能提炼出一些一般性要求。规定行政程序可以依职权启动,也可以依申请启动,并对启动时间、启动形式和参与人权利义务告知等作了明确。要求行政机关作出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当事人义务的行政行为,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还应当事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行为的主要内容、理由和依据。规定行政行为作出后,行政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权利救济的途径和期限。明确听证的情形、申请听证的条件和逾期不申请的后果,以及听证笔录的效力。要求行政机关应当依职权调查事实,并明确调查方式和程序要求、证据种类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应当全面反映行政程序的所有结果,重大行政决定应当经过法制审核,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后作出,并明确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期限要求以及期间扣除、中止、顺延的情形,同时明确了行政文书的送达程序。

关于《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促进条例》

陈志红:刚刚闭幕的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促进条例》,这是全国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首部综合性地方性法规,也是由省人大常委会自主起草的创制性地方性法规。条例将于9月1日起施行。条例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哲学社会科学”“促进”这两个关键词和“保障”这一个核心内容,立足于哲学社会科学发展的正确方向,着眼于哲学社会科学的发展大局,遵循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律,总结提炼江苏经验,规范解决突出问题,为江苏哲学社会科学的繁荣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条例共八章四十六条,主要有四个方面内容:一是明确管理职责,完善哲学社会科学体制机制;二是设定权利义务,强化哲学社会科学主体力量;三是规范促进内容,推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创新发展;四是加强监督管理,构建完善科研监督管理体系和制度。

回答记者提问

《人民与权力》记者:请问条例在坚持并保证哲学社会科学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上是如何考虑、如何规定的?

陈志红: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哲学社会科学发展取得历史性成就,马克思主义在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指导地位更加巩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宣传阐释不断深化。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建设全面推进。开展哲学社会科学立法,要旗帜鲜明讲政治,马克思主义及其中国化时代化最新成果,既是我们立法的指导思想,也是条例首先应当明确的内容。为此,条例在总则部分的第三条确立了哲学社会科学工作的指导思想,明确规定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为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建构中国自主的知识体系作出江苏贡献,为江苏现代化建设提供理论支撑和智力支持。

中国江苏网记者:请问条例在促进我省哲学社会科学事业发展上有哪些保障激励举措?

陈志红:“促进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是我省哲学社会科学条例的此次制定的重要核心内容,围绕“促进”,条例从人才保障、资金支持、制度推进三个方面作了详细规范。关于人才保障方面,重点对在哲学社会科学促进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明确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可以根据其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选择工作单位,竞聘相应岗位,取得相应的职务、职称等十个方面。关于资金支持方面,进一步明确要求将哲学社会科学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资金投入机制,营造良好学术环境,为哲学社会科学事业发展提供保障等。关于制度推进方面,明确要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科学设定本级哲学社会科学工作主管部门、社科联和社会科学院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支持建设哲学社会科学协同创新中心、重点研究基地、重点实验室。鼓励发展跨区域、跨学科、跨单位的学术共同体等十个方面激励机制。

关于《江苏省对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促进条例》

陈双贤:《江苏省对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促进条例》根据中央对台工作政策法规和省委部署要求,以向台湾同胞提供与本省居民同等待遇、促进经济文化全方位交流合作为主线,在国家和省保护台湾同胞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重点围绕促进经济交流合作、文化交流合作、吸引台湾青年来本省交流合作等方面作了规定,其中嵌入了台湾居民居住证制度。通过上述规定,积极回应台湾同胞在创业、就业、学习、生活等方面的合理诉求,充分展现我省对台交流合作的工作特色和制度成果。条例是省人大常委会牵头组织起草的一部法规,有以下鲜明特点:一是立项的需求导向性。省人大常委会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意图,紧密结合我省对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高质量发展对法治保障的现实需求,将制定本条例列入了省人大“十四五”工作规划和今年立法计划。二是立法组织工作的严密性。调研、起草、修改等工作始终坚持“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切实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要求。三是条例内容的创制性。据了解,通过地方立法,为对台工作经济文化等多领域交流合作提供综合的法制保障,在全国范围内尚属首创。

回答记者提问

现代快报记者:据了解,江苏省人大曾经就保护和促进台湾同胞投资制定过地方性法规,请问本条例在为台胞台企提供同等待遇方面作出了哪些制度创新?

陈双贤:与台湾同胞率先分享发展机遇,逐步落实同等待遇,增进同胞亲情福祉,是制定本条例的初衷和原则。条例一方面对台湾同胞在我省学习、就业、创业、生活享受与本省居民同等待遇,作出明确规定;另一方面为台资企业在我省发展,提供与省内企业同等政策支持。条例进一步丰富了在苏台胞享受的同等待遇,主要包括四方面:一是规定持有居住证的台湾同胞在本省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等3项权利。二是进一步明确规定持有居住证的台湾同胞享受教育、就业、卫生、文化体育、社会保障、法律援助等7项基本公共服务,在国家《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规定的6项基本公共服务基础上,增加了学前教育、基本社会保障服务等内容。三是进一步明确规定持有居住证的台湾同胞享受办理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参加职业资格考试、办理金融业务、办理生育服务登记、住宿旅馆、乘坐交通运输工具等10项便利,在国家《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规定的9项便利基础上,增加了与本地居民同等待遇办理公交卡、老年人优待证、公园游园年卡、图书馆读者证等内容。四是专门规定持有居住证的台湾同胞,可以按照居住地的规定与居住地居民同等享受购房、住房保障待遇。

新华日报记者:江苏和台湾有特殊的历史渊源,苏台文化交流既是特色、更是优势。不久前,习近平总书记给参加海峡青年论坛的台湾青年回信,勉励台湾青年同大陆青年同心同行。请问本条例对促进苏台文化、青年领域交流合作有哪些制度设计?

陈双贤:条例对促进苏台文化交流作了如下规定:一是规定支持苏台两地教育文化科研机构开展中国文化、历史、民族等领域的研究和成果应用;鼓励台湾地区文化艺术团体、台湾同胞参与本省举办的文化艺术活动;鼓励本省出版发行单位与台湾地区出版界加强交流合作。二是规定鼓励台湾同胞参与本省广播电视节目和电影、电视剧的制作;本省广播电视台、有资质的视听网站可以引进台湾地区生产的广播电视节目、电视剧。三是规定支持苏台两地文化创意产业界合作开展活动;支持台湾两地文化创意机构、台湾同胞参与本省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建设营运;鼓励台湾同胞参加本省举办的各类文化创意赛事。四是规定支持苏台两地旅游界加强交流合作,持续开展海峡两岸(昆山)中秋灯会等品牌性的旅游民俗文化交流活动。五是规定支持台湾同胞、民间团体和协会在体育赛事、体育文化、体育教育、体育医疗等领域与本省相关机构、团体开展交流合作。

关于《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祁相春: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是规范常委会会议程序的法规制度。这次修订的必要性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去年以来,中央和省委相继召开人大工作会议,对人大工作作出新部署、提出新要求,必须在省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中加以体现。二是今年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先后对地方组织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作了修改,省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也要随之作出相应修改。三是近年来,省人大常委会在履职实践中探索了不少新举措新方法,需要通过议事规则把这些成熟经验做法和制度创新成果固定下来。

新修订的省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共十章六十八条,主要修改内容涉及五个方面:一是把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贯穿常委会议事全过程。二是进一步优化了会议组织安排。三是完善了会议审议范围、程序和方式。四是强化了对会议审议结果的跟踪问效。五是对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行法定义务提出明确要求。

关于《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保护和促进香港澳门同胞投资条例〉的决定》

史小庆:对《江苏省保护和促进香港澳门同胞投资条例》进行修改,充分体现了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体现了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方针,是贯彻落实省委重点工作部署的重要举措。本次条例修改的重点在四个方面,即鼓励港澳投资高质量发展,强化对港澳投资的支持保障,优化营商环境、强化政府服务以及其他条款的完善。新增加七个方面内容:一是结合“十四五”规划,深入实施CEPA。二是鼓励港澳投资者在本省投资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参与国家相关重大战略和规划的实施。三是加强产业导向,推动港澳投资朝着优化结构、拓展深度方向发展。四是强化投资促进,推动港澳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发展。五是强化政府服务,提升投资便利化水平。六是强化港澳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营造良好的投资发展环境。七是推进落实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税收安排协定,鼓励港澳投资企业加强与区域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成员国交流合作。

回答记者提问

扬子晚报记者:本次条例修改新增加内容较多,有哪些亮点和创新?

史小庆: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1、鼓励港澳投资者参与国家重大战略和规划的实施。2、鼓励港澳投资者参与建设“一中心-一基地-一枢纽”。3、结合“十四五”规划,突出苏港澳优势互补,深入实施CEPA。4、推进落实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税收协定优惠。5、鼓励港澳投资企业加强与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成员国交流合作。通过共同开展国际标准研制,有利于加强我省与RCEP成员国之间的标准“软联通”,运用国际标准带动江苏技术、产品、服务“走出去”,提高我省优势特色产业的国际影响力,为构建“双循环”发展格局和产业转型升级提供更加有力的技术支撑。6、强化政府服务,保障港澳投资合法权益。

关于《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

吕小鹏: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的决定,为省人大常委会开展经济工作监督提供了专门的法律规范。决定是省人大常委会在认真学习领会中央人大工作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强经济工作监督决定和省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梳理省人大常委会开展经济工作监督的方式、程序和成效的基础上,形成了决定草案稿。此后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人大代表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和建议,先后十易其稿。

决定共三十二条。包括指导思想、监督范围、重点内容、监督方式、操作程序等。其中在监督范围方面,规定省人大常委会对省政府贯彻实施中央经济工作方针政策、决策和省委部署,编制、执行和调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编制和实施省级重要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出台经济政策、重大决策等经济工作进行监督。在重点内容方面,规定省人大常委会对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经济工作开展监督,重点关注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优化营商环境、构建现代产业体系、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建设现代化基础设施等工作落实情况。在监督方式及相应程序方面,规定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专题调研等方式对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经济工作开展监督。

回答记者提问

省电台记者:许多人有这样一种感觉,《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是专门为省人大财经委开展经济工作监督而量身定做的一部地方性法规,我们可不可以这样认为呢?

吕小鹏:从两方面讲。一方面,省人大财经委在经济工作监督中自始至终起着组织、协调、具体实施的作用,决定是省市县人大财经委同志们期盼已久的专门法律规范,可操作性很强。另一方面,决定明确省人大常委会依法对省政府经济工作行使监督职权,省人大财经委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是在省人大及其常委会领导下,承担有关具体工作。经济工作监督是人大常委会的一项全局性工作,不是哪个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的单项工作,应当统筹人大资源,整合各方力量,凝聚监督合力。

关于《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认真落实
中央环保督察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环境保护法执法检查整改要求 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决定》

汪泉:就决定我介绍两方面情况。一、决定的出台具有特殊的背景、很强的针对性和高度的有效性。首先,决定出台的背景特殊,意义重大。省人大常委会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总书记对江苏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讲话指示精神,结合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全国人大执法检查相关情况,迅速研究出台本决定。其次,决定的出台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决定的出台,就是要推动落实省委关于切实做好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和全国人大执法检查“后半篇文章”的部署要求,充分体现省人大工作与省委决策部署同步同向的担当作为。第三,决定的出台具有高度的有效性。决定具有法治效力,有利于推动形成落实省委决策部署的社会共识和全省国家机关的共同行动。

二、决定的主要内容。决定从起草、修改,到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只用一个多月时间,体现了“小快灵”地方立法的特点。一是提高政治站位,强调增强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二是强调依法履职,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全省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三是突出问题导向,直面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和全国人大执法检查在江苏查出的重点问题,将问题整改纳入各地年度重点任务。四是推动绿色转型,强调要切合江苏省情实际,坚定不移调结构、转方式、增动能,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五是深化制度创新,强调要完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绿色金融发展等机制,健全生态环境能力保障体系、监管体系和全民共治体系,不断提升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六是强化监督问效,强调要坚持正确有效依法监督,加强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督促各级政府制定生态环境问题清单,建立整改销号制度,推动问题整改落地见效。

关于《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决定》

张亮: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教育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重要论述,指出教育是国之大计、党之大计。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的决定有利于在全社会树立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导向,进一步凝聚共识,形成全社会协同育人的浓厚氛围,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本领、有担当的时代新人。决定结合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强省建设的实际,推动健全立德树人落实机制,把省十四次党代会的有关精神要求落实落细。坚持问题导向,就当前学生全面发展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制定对策措施,努力在确立科学的教育评价导向、推动五育并举融合教育、构建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机制等方面形成共识,推动工作。

决定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内容,一是关于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二是关于构建五育并举的育人体系,坚持德育为先、知行合一、健康为基、以美育人、劳动育人,同时提出要加快推进“五育”融合课程、融合课堂和融合评价等系统性建设。三是关于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育人机制,包括推进政府依法履行教育职责,充分发挥学校主阵地作用,引导教师潜心教书育人,将立德树人放在首位,明确家长要承担对孩子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健全全社会协同育人机制、完善科学合理的全面育人评价制度等。四是关于组织实施保障。包括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宣传引导、强化督促检查等,确保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工作责任得到落实并取得实效。

关于《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科技人才发展的决定》

张亮:本次常委会会议作出关于促进科技人才发展的决定,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人才工作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的具体措施,有利于把党的主张转化为促进科技人才发展的实际行动,为打造人才发展现代化先行区和产业科技创新高地提供有力支撑,同时以制度层面固化、优化现有政策措施,为进一步推动全省科技人才创新创业提供有力保障。对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省战略,促进江苏科技人才高质量发展,加快推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决定主要分为三个部分。一是关于科技人才的范围、发展原则、支持重点和工作责任。明确了坚持党管人才、服务大局、创新驱动、分类施策、扩大开放、坚持“四个面向”的科技人才发展原则;明确了我省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的重点;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才工作领导机构、政府以及各有关部门相关工作职责。二是关于科技人才培养、使用、引进、流动、评价、激励、服务、保障等八个方面重点措施。三是关于优化科技人才发展环境。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科技人才政策措施、先进典型等宣传,对财政资金支持的相关项目,未取得预期成效但已尽到诚信和勤勉义务的,可以按照规定免予追究相关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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